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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村民自治问题

日期:2007-06-25  点击:  作者:龚燕  来源:《科学论坛》2007年第4期

一、村民自治的缘起及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

马克思曾经说过: 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 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这一论断至今仍然被人们所称道, 但是要知道改变世界的前提必须首先要认识世界。要想对农村的基层治理问题做深刻的研究,首先必须要对农村社会作深入的了解和研究, 对村民自治理论的理论朔源, 否则就只是一厢情愿, 甚至会产生相反的结果。

我国的村庄政治一直呈现出二元结构, 过去是“官民共治”, 现在则是“党政二元”, 因此治理好村庄的组织既要帮国家做事, 也好维护村民的合法利益。作为以农为本的政治统治来说, 国家必须从乡村获得财政和人力才能正常的运转, 所以, 国家权力必须要下沉到乡村, 以保证国家对其的统治。但是由于中国幅员辽阔, 基于行政成本和地方的差异性, 国家就不可能在各个村庄建立官守机器, 而是要依靠村庄的内生权威, 而这些权威主要来自地主和乡绅, 因此国家政权与族权相互结合构成了中国农村传统的二元权利结构。

新中国成立后, 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 而后进行的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则彻底的瓦解了传统地主的权力、乡绅权威和宗法统治。[1]然而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的体制, 农村的政治经济结构全是一个样, 国家剥夺了农民的自主权, 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由毛泽东的主观错误导致的人民公社运动, 则是严重束缚了农民, 造成了经济的长期低迷徘徊以及农民的普遍贫困[2]。但是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使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首先在农村突破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使农民获得了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3], 并且由于人民公社的解体而造成了“权力真空”。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农村的基层管理体制迫在眉睫。1980 年底, 广西宜山、罗城两县的部分农村基于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 自发组建村民委员会, 协助乡镇政府维持社会治安, 后来逐渐扩大社会职能, 成为农民对基层政治经济文化等诸方面进行自我管理的自治性组织。1983,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 正式宣告人民公社体制的终结, 从而在全国范围内为村民委会的建立铺平了道路。1987 11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 试行) , 第二年6 , 村民自治正式启动实施, 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乡村选举。1990 年以来, 全国农村广泛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基本形成了省抓村民自治示范县、地抓村民示范乡镇、县抓村民示范村的格局。至1997 年底, 全国共有90 多万个村委会, 378.8 万名村委干部( 参见1999 4 14 日《人民日报》) 1998 4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使得村民自治中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活动得以规范、普及和提高。同年11 ,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在认真总结1988 6 月开始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 10 年以来村民自治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 正式审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使得全面推行村民自治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村民自治的全面推行, 意味着在农村治理模式方面国家行政管制的进一步退出, 农村自主性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二、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村民自治走过了这么多年, 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促进了农村的经济、政治的发展,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村民自治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的阻碍了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 同时也阻碍了社会主新农村的建设。

1、乡镇政府、村委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矛盾突出。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作了专门的明确规定, 乡镇政府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 二者之间依然保持着一种行政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同村委会之间本该是“指导”而非“领导”关系而现实中人们常常把乡镇政府错误地看作是“领导”[4]。其实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反映的正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在国家政权与农民之间, 国家仍处于主导地位。

对于村委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就更加错综复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此的规定是: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依照宪法和法律, 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但许多农村党支部书记却认为, 坚持党的领导在农村就是坚持党支部的领导, 那么党支部书记还是村里的一把手, 村委会主任应该听党支部书记的。这种矛盾严重的阻碍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

2、自治权的异化问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 村民自治是“村民”的自治, 而非是“村民委员会”的自治, 自治权应该由全体村民共同行使, 为全村人民服务。行使的主体应该是村民, 而在实践中, 行使自治权的主体却往往转变为村民委员会, 权力又往往集中在村委会主任一人的手里, 因此村民的自治实际上久异化为村委会主任的自治。这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完全相违背的, 村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就得不到保障。

3、村民自治组织能力差, 缺乏凝聚力。在中国农村在改革开放后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农民的积极性和自治性, 在个人生产经营的基础上, 忽视了集体经济的创造[5]。其实集体经济是实现村民自治的物质保证, 有了集体经济作为后盾, 村民的自治才能正常的运转, 才能扩大村民的政治参与, 才能使利益得到合理的分配, 从而为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黑龙江的兴十四村则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提供了一个典范, 它不是实行的包产到户, 而是发挥集体的力量,紧密干群关系, 从一个贫困的村变为了拥有35 家企业、1800 多名员工、10 亿多元总资产的富裕村。

4、村民文化水平不高, 政治素养偏低。中国的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的普遍偏低, 已经严重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发展。目前, 占全国四分之一的文盲半文盲都主要集中在农村, 而在改革后的大部分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农村劳动力则流向了城市和其它发达地区务工经商[6], 这种状况使得村民自治形同虚设。

三、新时代下村民自治问题的解决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容是十分清晰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它既包含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又包含了农民收入、生活质量的提高; 既包含了农村整体面貌、环境的变化, 又包含了农民素质的提升, 还包含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等, 是一个全面而完整的系统工程。因此, 在这个契机之下, 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不仅是关系到农村基层治理的问题, 也是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的保障。

1、实现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功能转换。村级党组织功能转换的内容, 就是要把直接管理生产和全面干预农村社会事务的功能转变为以农村社会关怀和利益协调为轴心的功能结构, 这样就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领导核心作用。而村民委员会则应该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 积极发动村民参加各项活动, 发挥自身的作用, 带领村民治理好村务, 尽量使二者和谐共处。

2、确立乡政府与村委会的平等机制, 改善乡村关系。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就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如何界定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决定了能否积极有效的实现村民自治。现代政治是民主政治, 而要实现民主就是真正实现人民的当家作主, 所以村民自治就是乡政府应该把权力下放给村里, 由选举出来的村委会和村民来处理自己的事务, 做到真正的还政于民。那么从村委会的角度看, 也要正确认识到与乡镇政府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 认识到村民自治不是等于不要行政管理, 而是应该和乡镇政府各自做好自己的工作已达到和谐共处, 推动农村发展的目的。

3、积极培育乡村内部的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的一方要想与国家对话并要想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 就必须使自身的力量达到一定的强度, 而仅仅依靠村委会作为乡村内部的自治组织则是远远不够的, 这样导致农民之间缺少横向的联系和关系的单一化, 这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离于农村的现代化, 应此应建立起农民间的多种联结方式, 建立和健全乡村内部的社会组织体系, 把农民更好的组织起来。

4、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和政治参与意识, 建立先进的农村社区文化。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都看到, 文化水平落后的地方, 民主制度、民主观念和民主作用都很难树立, 而愚昧、盲从现象却盛行, 这样务必要制约村民参与日常管理活动。因此农村社区文化的建设能够有效的协调农民的个体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 并且能够实现农民个体的归属感、使命感和被认同感, 从而实现整个农村社会利益的整合。

5、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的强弱与乡村政治的发展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集体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乡村政治良性的发展,也为其打下了夯实的经济基础, 这已经被实践所证明了[7]。在发展现代农业中, 村级组织应该起到引导作用, 发挥群众的力量推动集体经济的发展,以寻找到适合的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从而推动整个农村的发展。

6、健全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缺一不可的, 但是虽然对它们有明确的规定, 可在实践上则往往得不到落实, 如有的村庄一年连一次村委会都无法召开, 所以要严格规范村委会主任及村委书记的行为, 并加强其外部监督从而保证村民自治各项制度的落实。

参考文献:

[1] 郭正林.中国农村权力结构[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7 2 .

[2] 朱宇.中国乡域治理结构:回顾与前瞻[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 164 .

[3] 朱宇.中国乡域治理结构:回顾与前瞻[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 165 .

[4] 段红红.阴洪池.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7. 45 .

[5] 王卫东.李贺英.孙贵珍.论我国村民自治运行机制.[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第8 卷第1 . 2006.3. 32 .

[6] 王卫东.李贺英.孙贵珍.论我国村民自治运行机制.[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第8 卷第1 . 2006.3. 33 .

[7] 鹿春芳.高洪涛.新形势下村民自治的完善与创新.[J].发展研究. 2006.6.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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