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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村民自治的足迹

日期:2007-06-11  点击:  作者: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2007年第5期

●上世纪80 年代初, 全国农村开始全面推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 人民公社被乡镇政府代替, 随之原来的农村生产大队和生产小组被解体, 农村需要重新组建农村基层行政组织。

在全国实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后不久,广西易山县等地农民自发地建立了一种新型的村级民众自治管理机构, 即村民委员会, 以维持社会秩序、调解村民纠纷、管理公共设施。这一农村基层新组织, 得到了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彭真的支持。根据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1 982 年宪法第1 1 1 条第一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 办理农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由此, 形成了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

1 987 ,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并规定于1 988 6 1 日起在全国实行。该法将1 982 年宪法的有关对村民委员会的规定予以法律化, 其颁布和实施意味着以村干部直接选举为基础的村民自治活动在中国农村正式拉开了序幕。

1 988 年下半年起, 我国农村逐一开始了第一届村委会民主选举。因1 987 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过于简单笼统, 许多与民主选举有关的重要事项, 如选举组织、选举方式和候选人的产生等都没有规定, 各地在开展村委会民主选举中创造制定了一系列办法。全国各地就推进村民自治工作开始了广泛的实践与探索。

1 990 , 中组部、中央政策研究室、民政部、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五部门联合召开“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 明确要求“每个县都要选择几个或十几个村, 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摸索经验,树立典型”。会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初期, 一些地方存在的种种模糊认识和某些错误做法。

1 994 , 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会议明确提出了完善村民选举、村民议事、村务公开、村规民约等项制度的具体任务, 从而使村民自治向着具体化、制度化的方向不断发展。

1 998 4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从制度上保证了村民对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的村务村财的知情权, 落实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有了实质性的具体内容。

1 998 1 1 4 ,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不仅去掉了1 987 年版村委会组织法的“试行”二字, 而且还修订了主要内容: 一是确定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和基本途径, 即“四大民主”;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制度, 使得村委会选举的有关事宜更加具体、明确和完善;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村委会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 使得村民自治的内容更加明确, 更加规范。四是增加了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 使民主管理向更高层次发展; 五是增加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的规定, 使村民自治在党的领导下健康发展。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崭新阶段。

2004 6 22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与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针对一些地方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中存在着重形式、轻实效, 制度不健全、决策不民主等问题, 明确了村务公开的内容, 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等。《意见》的颁布实施, 进一步推动了全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工作和活动。

●中央提出新农村建设后, 1 998 年第二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经过数年的实践, 各地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 也出现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工作被有关部门提上了日程。目前, 民政部已在着手做这方面的工作。据民政部介绍, 第三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对拓展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推进村民自治工作更具操作指导性。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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