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年,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开始了村民自治的实践,1998 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国开始了村庄政治体制的重构,并以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突破口,保证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从而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了农村政治、经济和文化各项事业的发展。但由于实施的时间不长,村民自治还有很多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农民对政治参与采取消极的态度。
一、村民自治中消极参与的表现
政治责任感强的公民,会把政治参与作为一种责无旁贷的任务,而政治责任感不强的公民则认为政治参与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往往乐于置身政治之外。我们看到在绝大多少的农村,绝大多数的农民没有或者很少有政治参与的意识,对于国家的农业政策、村委会的组成程序乃至他们本身享有哪些权利所知者甚少,那种“事不关己”的乡村建设乃至于中国发展的冷淡与无耐实际上没有多大的改善。许多群众认为参政、议政不会有什么作用。大部分村民都表现出对村委会的不满,无政治信任感可言。“参政议政那是当官的事,与我们小民何干?”“搞什么民主,那都是走形式,最终还是当官的说了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与其提心吊胆,不如清清静静的过日子”“参与政治有什么用,既不能带来吃,也不能带来穿,搞不好还会冒风险,倒不如发财致富来的实惠”等言论是这部分群众的典型心态。
“村民自治”中消极的参与情况向我们责问:传统文化在乡间依然占据统治地位吗? 乡村法制环境是否一如人们想象的那样脆弱呢? 更重要的是,农民们对于未来、对于新农村民主建设是否拥有足够的信心?
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
在中国通往村民自治的道路是漫长而又充满坎坷的,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对农村及村民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中国传统的文化中缺乏民主的基因,跳不出历史的重负,然而法律文化、观念文化的建设又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对其改造很难短期取得效果。
1. 乡村居民民主主体意识和基本民主观念的缺乏
按照阿尔蒙德的理论,参与型的政治文化[5 ] 是与公民独立自主的政治人格相对应的,具有良好的沟通渠道和协商机制。村民的民主主体意识是指村民对自己在民主政治生活中所扮演角色的认识和态度,主要表现在乡村居民对自身民主、权利和义务的认知。在民主状态下,所有人都有参与政治的资格,都可以并能够维护其政治尊严,同时具有积极向上、自尊自强的政治品格,“我”在政治交往中感觉到作为个体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农民的民主主体意识和民主观念的塑造是严重缺乏的。村民习惯于依赖权威,臣民思想严重,对自身作为公民的权利、义务所知甚少。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占统治地位的政治体制的突出特点就在于等级性和封闭性。处在社会最底部的农民只占有最少的社会资源。广大农民完全被排斥在权力机构和政治生活之外,被装入一个无知和专制的罐子中。在这样的政治专制的文化等级境遇中,培养的只能是奴仆和附庸的政治人格,更不会有任何民主观念和意识产生,使民主发展失去内在动力,结果我们看到的自然是消极参与。
2. 缺乏组织
政治参与的一个基本的社会条件,就是有比较成熟的市民社会的存在。在传统社会,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单位是家庭,只有“家”和“国”两种组织资源,在家和国之间缺乏其他类型的社会中间团体。[2 ] 由于中国历史的原因,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构建中,国家一直具有压倒一切的强势地位,社会发育几乎没有空间可利用,导致社会中介组织没有充分发育起来,单个的农民没有社会中介组织作为载体来与国家及其庞大的官僚机器进行政治对话,这使国家社会生活运作全部靠国家力量来支撑,农民的政治参与成本相当高昂。因此,在中国历史上,几乎没有规模化的政治参与,政治参与只是一种个体化的非制度化的偶发性现象。
3. 缺乏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礼俗社会,礼在社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礼确定了中国的等级秩序和差别格局。在传统社会虽然也有大量的法律条文,但是这些法律是基于公认的礼俗基础上建立的。农民的思想观念不能轻易改变,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熟悉和操作的还是传统的一套,只有在村落内部无法解决的时候才借助于法律的手段。相当多的法律法规只是停留在农民头脑中的概念,而且时常还被遗忘在道德的角落。正如费正清所指出的,在中国法制是政体的一部分,它始终是高高地超越农村日常生活水平的表面上的东西。
4. 宗法家族观念严重
中国社会不同于西方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具有悠久而又牢固的宗法家族制的历史传统。“可以说,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家族制度是传统中国农村社区组织、社区结构、社会控制和农民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最重要特征。”虽然经过一系列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革,由于主要是通过行政强制的手段从外观形态上进行扫除,而不是通过发展生产力这种根本性的经济手段进行消解,加上广大农民的宗法思想更是根深蒂固,要改变这种源远流长的文化价值观,并不是几场‘运动’就能奏效的。
村民选举村委会干部时,不是以德才兼备为标准,而是以是否有宗族势力作筹码,哪一姓氏的人多,村主任就在哪一姓氏中产生。这样产生的委员代表的是一个宗族的利益,决不能代表广大群众的利益。即使有的村选举出了好的村委会班子,但如果得不到村里较大家族的合作与支持,也难以正常的开展工作。
三、现实政治制度不完善,导致民主化程度低和政治参与渠道不畅
首先,村民会议形同虚设。按照《村组法》的规定,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中的最高权力机构,凡是与村民利益有关的公共事务都要通过村民会议作出决定。[3 ] 但在实际的操作中,村民会议却没有自己的常设机构和专职人员,并且由村委会召集,因此并不能真正把村民组织起来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村中是有村务公开但往往是“收支平衡”,村务公开有形式化倾向。村民自治实际上成为村干部自治,村民被动地接受村干部的决定,“自治”变成“他治”。
其次,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在具体操作中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村民代表会议不是以提名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许多村在选举时没有设立秘密划票间;少数地方明显存在为追求投票率而人为增加委托投票的情况;流动投票率太高,容易造成人情票和发生舞弊行为。选举只是“走过场,是一种形式”。在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方面,是“个别人说了算”,普通村民根本没有机会参与决策。在民主监督方面,有的村民表示,自己有监督干部的权利,但是村干部不给也没有办法。
最后,村民政治参与渠道的不畅,导致村民的民主政治效能疑虑。如果一个公民认为政治是“精英的特权”而感到自己“人微言轻”,他就难以有较高的政治效能感。代表国家权力的基层乡镇政府和村党支部对村委会选举的支配控制降低了农民的政治效能感,村委会在村级权力组织中的次权力中心角色及由此产生的与村党支部的权力冲突,既使村民迷惑不解,也使得村民在交叉的政治压力下对于自治事务无所适从,进而退避三舍。村干部的角色矛盾大大削弱了农民对村干部的认同与支持,严重挫伤了真诚相信选举的村民积极性。[4 ] 因此,较低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信任感导致较低的政治参与度。
四、农村大部分村委会委员和村民文化程度都较低
按照阿尔蒙德的理论,文化水平与素质影响到公民的政治参与水平。管理水平的提高、管理能力的增强,不仅需要在实践中磨练,更需要有较高的文化基础。较高的文化修养,往往对政治信息有较高的感官性与更清楚深刻的理解,他们更加关注政治,并积极参与其中来。
我国人口1/ 4 的文盲大多集中在农村,在湖南省1999年度40 个县村委会的59924 名当选者中,小学文化者占9.69 %;初中文化程度者占58. 5 %; 高中文化程度者占29.87 %;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者占1. 38 %;文盲及未告知者占0.55 %。而在15454 名村委会主任中,初中文化程度的占54.15 % ,高中文化程度的占30. 34 % ,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 95 % ,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13. 57 %。[6 ]受教育程度的高低与政治行为和政治参与有直接的联系,村民文化素质的普遍低下,造成视野狭窄,民主意识淡薄,对国内外政治发展知之甚少,甚至连自己有哪些权利义务都不知道,村民自治普遍缺乏关注和热情,村民委员会得不到村民的支持和拥护,村委会开展工作困难重重,又何来的积极的政治参与呢?
结语
村民自治中的消极参与现象既有深刻的历史原因,也有复杂的现实原因,解决村民自治中的消极参与问题非一朝一夕之功,一人一事之力可以奏效。我们必须要引导农民通过村民自治制度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增进农民对村委会的政治认同感,扩大农村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所以,顺应历史潮流,进一步放松管制,还权于民,提供给农民更多的自由选择权,是解决村民自治中低政治参与的尴尬局面的正确方向。而加快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改善政治运行机制则是提高农民政治参与水平的根本途径。
注释:
[1 ]阿尔蒙德. 公民文化[M] . 华夏出版社,1989 :14
[2 ]达尔. 现代政治分析[M] .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131
[3 ]阿尔蒙德. 公民文化[M] . 华夏出版社,1989 :14
[4 ]陈浙闽. 村民自治的理论与实践[M] .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
[5 ]张明澍. 中国“政治人”———中国公民政治素质调查报告[M] .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215
[6 ]杨立华. 农民受教育程度家庭经济状况与其政治参与关系[J ] . 发展,1998
[7 ]马庆钰.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发展逻辑[J ] . 政治学研究,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