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在权力制约中, 政府内部分权制衡是必要的, 但最重要的制约来自政府之外的社会, 强大的公民社会组织, 是制约政府权力的根本力量。
一、公民社会的概念解读
(一) 公民社会理论的起源与发展
公民社会(civilsociety), 常常又被称为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公民社会理论起源于公元一世纪, 首先由西塞罗提出, 表示一种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到14 世纪后,公民社会表现为从封建体制外生长出来的商业城市文明。到17-18 世纪, 随着欧洲封建专制国家的产生, 这时公民社会被认为是从自然状态脱离出来的“经过订立契约而形成的政治社会”。到19 世纪, 公民社会概念在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思想里得到改造并获得新的内涵。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称为“外在的国家— —建立在需要基础上的和理智所想象的国家”, [1] 在他那里,“市民社会”和“国家”都是社会与国家的统一体, 是国家与社会的两种形式。到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与“国家”才真正分化为纯粹的社会和国家, 但马克思只是选取了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经济内涵, 即将其解释为“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2]安东尼奥·葛兰西(A ntonio G ram sci)则将公民社会定义为不同经济利益或利益集团的代表机构的总和。20 世纪90 年代以来, 公民社会成为国内社会科学领域的热点词汇之一。
(二) 公民社会的定义
尽管各个流派对公民社会的理解不同, 现在普遍将当代公民社会定义归结为“ 二分法”(two-part-m odel) 和“ 三分法”(three-part-m odel)两种。所谓“二分法”即国家与社会。公民社会在此是指独立于国家和社会而相互作用的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所谓“三分法”即国家、经济领域与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在此指介于国家、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的领域及其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3] 实际上, 公民社会就是指相对独立的、具有一系列社会价值和原则的社会组织, 它独立于国家, 介于国家和家庭、企业之间, 享有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性。它包括非政府( 非营利) 组织、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集体和公民自发组织等。
(三) 公民社会的特征
针对上述各个流派的理解, 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如下: 一是非官方性。即其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 它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 二是多元性。公民社会各个部门( 即所谓第三部门) 在追求各自的利益、喜好、目的的活动中建立和组织起来;三是相对独立性。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 有独立的经济来源, 无论在政治上、管理上, 还是在财政上, 它们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 四是自愿性。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是完全自愿的, 因此这些组织也叫公民的志愿性组织。
二、公民社会: 权力监督的一种新视角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民社会也伴随着我国民间组织的大幅度上升而逐步兴起。1993 年各级民政部门全年批准登记各类社团组织26214 个; 1997 年底, 全国在县级以上区域活动的社团已达18 万个, 这些民间组织涉及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以参与政治和制约政府权力为使命的公民社会的兴起为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一) 开拓了权力监督的途径
公民监督的本质是权力委托人利用宪法所授予的权利, 对其所让渡的权力进行制约以保证其所出让的公共权力真正为公共服务。公民监督要成为有效的监督, 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同质的公共权力, 而不是民间的个体自然权力; 二是权力的对称性。公民权力与政府公共权力的对称或平衡是公民能够实现对政府监督的必要条件。“将分散的、自发的群众监督组织起来, 可有效地解决专门监督机构的人员不足和群众监督软弱无力的问题。”[4]而公民社会“制约国家权力, 从而为实现社会对国家的控制以及作为这种控制最有效方式的民主制度提供了基础。”[5]公民社会将民间的零散呼声转变为团体的诉求,从而对国家权力机构及政府官员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由此,公民社会是对“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的批判继承,从而为社会民主和法治奠定重要的结构基础。
(二) 培育了公民的权力监督意识与参与技术
民主制度的正常运转必须有现代公民意识作为支撑。公民意识状况决定着人们的行为取向, 影响着人们行使权利的深度和广度。公民意识是公民监督的内在驱动和理念支撑, 公民组织作为其成员参加“普遍活动”的领地, 是现代国家不能经常提供的“普遍物”, [6]在培养公民意识上具有特殊意义。在现代社会中, 公民的民主理念、法治精神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公民的社会生活逐步养成的。公民社会在增强民主制度下公民的政治参与技术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要顺利实现对政府权力运作的有效监督, 公民可以通过利益表达、直接参与政府的决策、舆论监督等方式来监督政府权力, 因而需掌握一定的有序参与政治的技术, 包括相关法律知识、参与渠道等。
三、对权力监督的几点思考
将公民社会作为制约政府权力的因素, 能够真正将政府权力置于约束主体的全方位监督之下。培育和建设一个健全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是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任务。
(一) 发展市场经济, 健全市场机制
公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培育的独立、自由、权利的契约性让渡等精神可以说是其他公民社会制约政府权力行为的基础。努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就是要使经济活动中每个人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增强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 由此来形成经济活力。还要使在国家和集体各经济机构中供职的人, 明白自己不过是在该机构中供职的普通劳动者, 是行使机构的职能, 其行为不仅要受纪律约束, 更要受法律的约束, 由此来克服“以权谋私”现象。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要素市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 还要完成政府机构改革, 强化政府宏观引导和协调服务的功能, 建立起高效廉洁、勤政务实、行为规范、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体系。
(二) 推进社会自治, 提高治理水平
社会自治在我国已有了一定的发展。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 组织结构越来越完善, 政府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已被村委会或社区自治委员会承接了。在这一点上, 无疑政府起了巨大的作用。因为“基层民主的扩大对现存政权来说, 只会巩固其支持基础, 有利于而不是有害于社会的政治稳定”。[7]成熟的自治组织承接政府权力撤退后遗留的权力真空, 不会导致其他非法势力的进入。如1998 年在四川推广的“公推公选”选举改革, 在乡镇一级的“公推公选”中出现了两个直选: 一个是步云的直选; 一个是南城的直选。在自治模式下, 原本许多政府的职能范围如市容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由自治组织自行解决,从而减少了费用, 提高了效率。但是基层自治还存在一系列问题, 需要通过自治组织的长期实践以形成一种合适的模式。此外, 还应在各个行业或企业, 社会各个领域提高治理的水平。这里的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 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 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
(三) 培育参与型的公民文化
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 是政治现代化、政治民主化程度提高的重要标志。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迅速发展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也是在政府的积极倡导下形成的。但就目前总体状况而言, 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还是不成熟的, 无法提供满足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如非理性化的参与大量存在, 有的参与甚至就是凭一时的激情, 有的参与的指向过高, 参与不结合实际等等, 都已经而且还将对民主政治建设产生消极的影响或危及现行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因此,“有序”的公民政治参与, 是我国政治发展的新型参与模型。“有序”的政治参与, 是法治化的政治参与, 是与我国社会历史条件相容的渐进式的政治参与。这需要法治化的公民参与文化的培养, 更需要政府的支持以及提供一种法律氛围。
(四) 积极发展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 非政府组织) 是公民社会的主体, 在政府和企业、企业和市场、企业和企业之间发挥着重要的中介作用。它具有较强的社会参与性, 对政府权力运行发挥着社会监督的作用, 有利于防止腐败。我国的第三部门在90 年代呈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 但是它们面临着自身能力建设和外部法制、政策环境等方面的制约, 反映了转型期整个中国社会的问题, 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自治。中国有相当一部分第三部门是通过获取自上而下的资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且在资金、组织、职能、管理方式上都严重依赖政府, 甚至依然作为政府的附属机关发挥作用, 扮演着承接政府逐步退出并转交给社会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的角色。这个过程反映着整个社会的观念和结构的转变。政府部门应通过不断调整自身的定位来积极影响社会进程, 有意识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培育公民和第三部门的自治能力, 实现在政府有效治理基础上的多元治理结构。
总之, 目前我国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处于变动中的社会现象。随着它的发展变化, 还可能体现出更多的特性, 对它的研究需要跟踪进行。
参考文献:
[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 ].上海: 商务印书馆,1982.183.
[2] 马克思,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三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8.
[3] 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3.
[4] 李兴中.社会主义监督机构研究[M ].郑州: 中州古籍出版社, 1993.156.
[5] S.P.Huntington, Will More Country Become Democratic,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1999.204.
[6]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 ].上海: 商务印书馆,1982.172.
[7]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 ].北京: 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