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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国同构、二元结构和市民社会———农民主体性发展困境的出路

日期:2007-06-09  点击:  作者:黄琳 武亚雄  来源:《中华文化论坛》2007年第2期

中央将“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继提出“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之后, 更提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从对新农村的理解从过去注重“楼上楼下, 电灯电话”, 发展到注重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组织文明, 反映了对“三农问题”的本质认识逐步深入, “三农问题”是农民主体性贫弱的外在表现, 分析其深层次的原因, 具有现实意义。在众多因素中, 家国同构和二元结构无疑首当其冲。

  一、家国同构及其影响

如果以建国为分界线, 则可以划分为家国同构结构、集权下的城乡二元结构。这两种结构下主体性的命运是不容乐观的。家国同构是我国传统社会的独特的社会结构, 是一个历史性和多义性的概念。它始于殷、成于周的宗法制度, 确立了奴隶社会基本等级秩序和财产关系。在宗法制度下, 天子是天下的大宗, 次第对下皆为大宗, 而其对上皆为小宗。天子、诸侯、大夫、士, 构成统治阶级金字塔式的结构。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士之滨莫非王臣”, 按血缘的亲疏来分配土地的大小, 给予相应的爵位, 并可以继承, 这是战胜的一方的家族分肥制。家庭治理的简单扩大到国的范围, 这是一种实体形式的家国同构形式, 是家国同构的第一层意思。后来的“刘汉”、“曹魏”、“李唐”即在这一层面上使用。秦建郡县, 废井田, 宗法分封制随之而瓦解, 虽然宗法制还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 但已不是主要形式。

集政治、经济、军事与意识形态权力于一身的皇帝, 事无巨细, 独断专行, 毫无约束, 与相邻的日本和同时期的西方有过之而无不及。在日本, 幕府虽有统辖各大名之权, 但对藩国不拥有直接的行政权力, 各藩有较大的独立性。更在德川时期, 中央政府处于二元政治结构之中, 形成最高权威的朝廷和最高权力的幕府并存的二元格局。而同时期的西方, 其封建制度倾向于规范化的、固定的领主与封臣的关系。封建制度下的契约关系对封建领主甚至最大封建领主———国王的权力都有严格的限制:“由于封臣与领主之间关系具有契约特征, 在领主随意扩大权限和义务时, 封臣可以在任何时候放弃产邑, 从而中止其封臣身份。故而领主不能专断地强加于封臣某种义务。领主与封臣的特定权限只能基于效忠与服从的契约义务, 这种义务是由一种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荣誉法典所规定的〔1〕。

这就凸现了中国既无牵制抗衡的社会力量也无契约约束的皇权。马克斯·韦伯将中国皇权称为克里斯马型的权威, 也表征了第二层含义: 君主对国家的统治是家长式的。表现在官僚体制中的上下级关系, 在中国则为主人和仆从的关系, 它的基础不是官方的义务, 服从的是个人而不是抽象的规范。上下级之间缺乏明确的权限界限, 政治事务的行政工作被当作纯粹统治者个人的私事, 行政法律或法规都不是由立法程序创造出来的, 只照先例。权威不受任何法律、规范和契约的制约〔2〕。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 皇帝“平天下”就像普通家长治理他那微小的家庭一般, 两者都是各自领域的至高无上者, 有说一不二的权力, 所谓“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 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

社会越是向前追溯, 就越是依靠对部落神、氏族神灵和图腾的崇拜形成为成员接受和认可的秩序, 稍后则依靠血缘辈分的自然序列形成秩序。这样, 每个“家”内的家长对成员的专制统治的“合法性”, 为“家天下”专制皇帝统治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 在每个家庭内生了根, 找到了它的对应物, 从而产生了认同、归属感, 使它的统治者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家国同构的第三层意义是伦理学上的。中国古代社会只有两种基本组织, 作为政治组织的家和作为生产组织的国〔3, 少有作为中间环节的其他组织。由于没有其他的渠道分散政治权威的渗透和影响, 家庭的社会地位及其重要性凸现了, 广大而分散的家庭与国家成为统一对立物, 使得它们在对立的同时具有相互依赖的一面。单个的家庭也就成为政权最直接、最根本的依托点和整合对象。家与国的这种近距离接触和“对峙”的社会特征, 为“家国同构”关系的出现准备了物质条件〔4〕。依靠血缘辈分自然序列形成的秩序始终是2000年中国封建文明运行的基础。血缘辈分自然序列形成的秩序的建立, 必然要求这种秩序对整个社会体系形成规范, 表现在政治统治上则是家国同构的思想。正是在这个基础上, 以父子君臣、移孝于忠的关系发生了。《荀子·致士》说: “君者, 国之隆也; 父者, 家之隆也。隆一而治,自古及今, 未有二隆争重而能长久者。”《礼记·大学》说: “古之人明明德于天下者, 先治其国, 欲治于其国, 先齐其家。”《孝经·士章》说: “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 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国。故母取其爱而君取其敬, 兼之者父也。”《礼记·祭统》说: “忠臣以事君, 孝子以事其亲, 其本也。”忠,敬也; , 善事父母者也。忠是政治关系上的义务, 孝是血缘关系上的义务, 两者以等级为前提; 忠基于更多的理性判断, 孝注入了更多的情感内涵; 忠反映下级对上级的单向服从, 孝反映上下互动的脉脉温情, 而基于情感的孝与基于理性的忠的一体化正是理解“家国同构”观念的最重要的切入点〔5〕。国的统治秩序是家的伦理秩序的推广, 国内部成员关系是家内部伦理关系的推广; 国与家是同构的, 君臣间的政治关系与父子间的伦理关系也是同构的。

可见, 家国同构经历了最高统治者按亲疏远近关系分配土地的, 从上至下的“家天下”发展至秦汉之后, 以家长的方式治理国家和伦理意义上的兼有两层含义的同构。第一种方式的家国同构早在秦汉之际随着井田制而消失, 尽管宗法制在民间有着广泛的影响, 主要是治理方式的抑或是伦理意义上的家国同构, 不管是对市民社会的产生还是对家的独立性来说, 它都起到了消极性的作用。韦伯认为, 传统中国家产制下的官僚制度与资本主义发展所需的可预测及理性的法律与管理是矛盾和冲突的, 由于政治权力的专断性与随意性, 工业与商业投资具有极大的冒险性与回报的不确定性, 资本代理者会望而止步。财富积累的源泉并不是发生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 而是依靠政治权力所进行的掠夺。在中国封建社会, 最能持续繁荣的投资是为获得官位而进行的投资。中国传统社会政治制度的如此特征, 对于理性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影响是致命性的破坏。因此, 基于以自由交换为目的市民社会难以形成。另外, 封建专制本质决定“家国同构”观念不仅不能促进家与国的良性互动, 而且,分散而脆弱的家庭在膨胀的毫无制约的皇权面前是渺小的。在对家的归属和认同中, 强化了国的力量, 弱化了社会的力量, 因而阻碍了家庭独立观念的形成。家庭在期盼君清官的同时, 却必然处于软弱和分散状态, 缺乏活力和凝聚力。家成了国的附庸, 国是家的目的。

二、二元结构及其影响

在国外, 最早提出二元结构的当属荷兰经济学家J·H·伯克, 他是在1953年出版的《二元社会的经济学和经济政策》中提出的。他认为, 由于殖民主义政策的影响, 印度尼西亚前资本主义的传统经济和殖民主义输入的现代经济同时存在, 形成了在价值观、行为准则、思维方式、资源配置方式截然不同的两套系统。因为其现代经济植入的外生性和强制性, 系统间难以沟通和兼容。我国最早以政策文本形式提出二元社会结构的概念是在1998, 农业部政策研究中心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课题组发表了调研报告〔6, 文章把城市社会作为一元, 而把农村社会作为另外一元。文章认为: 二元社会结构包括户籍、住宅、粮食供给、副食品供给、燃料供应、教育、医疗、就业、保险、劳动保护、婚姻、征兵等10余种制度。同时, 指出这些制度是判断农民和市民阶层的依据, 呼吁走出二元, 进而走向现代的工业化与城市化。随后, 二元结构在我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有人以市场经济的改革为分界线, 将改革以前的二元结构称为传统二元结构, 认为, 由于在农村进行着简单重复的再生产, 而企业是国家机器中的一个零件, 国有企业缺乏一种不断追求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的内在动力, 也没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 只是以外在的国家的要求来实现。市场经济之后, 企业成为追求生存和利益的最大化主体, 这时的二元结构才是现代化的产物〔7〕。另一种观点将城市与乡村、沿海与内地用二元结构统称, 使其带有区域性的特征。“二元性表现在社会区域内, 是城市与农村、沿海与内地的二元格局出现并愈益明显, 一方面, 沿海与城市现代性日渐凸显, 而另一方面, 内地与农村保留着传统, 踯躅不前”〔8〕。

在我国, 二元结构既有历史上的原因, 又是建国后追求现代化的结果。从历史上看, 中国2000年以前就有繁华的都市, 但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二元结构, 在手工业生产只是作为农业生产的附属物的社会里, “农本”观念是主要的政策指导方针, 农民和市民、农村和城市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差别不是很大, 那时的结构不是二元而是一元。二元结构是以大工业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的产物。传统中国从19世纪末期起也存在着J·H·伯克所说的外来的殖民资本主义和落后传统经济并存的情况, 一方面寄生的、畸形的资本主义有所发展, 据资料显示, 1936年为例, 外资大体控制了中国生铁产量的95% , 钢产量的83% , 机器产煤量的66% , 发电量的55%。尽管如此, 受到冲击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基础并未动摇根本。据统计, 1933年近代工业产值只占工农业总产值的9. 5% , 农业占65. 5% ,手工业占24. 6%。而且由于殖民经济主要影响在沿海地区和大城市, 1933年统计, 津、沪、汉、锡、穗、青() 六个通商口岸, 工厂数占全国工厂总数的39% , 资本额的59%, 工人数的54% ,工业生产总值的69%9, 使得沿海与城市资本主义因素发展迅速, 与内地和农村的简单商品生产和自给自足形成鲜明的对比, 此时二元结构轮廓初现。20世纪, 发展中国家进行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运动, 中国也不例外。在当时国际环境的影响下, 我们以俄为师, 优先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在不走对外剥夺其他国家的殖民主义道路的情况下, 从农业中通过强制性粮食统购统销和工农业产品剪刀差, 吸取剩余, 支持工业的发展。这也是发展中国家进行现代化建设的一般规律。但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 以户籍制度来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 为维持资本密集型城市大工业的发展, 农民被一纸户籍硬生生的按在土地上; 不平等的资源配置, 城市的教育和公共设施, 几乎完全是由国家财政支付, 而对农村的投入则相当有限; 与此相联系, 城镇居民能享受的各种保险几乎与农民无缘。户籍成为是否享受特权的凭证。改革开放以来, 巨大反差的形势有所缓和, 但户籍制度即使到现在也没有完全松动的迹象, 暂住证就是证明。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福利在相当的程度上也被沿袭下来, 国家基础建设和科教文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继续向城市倾斜, 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继续向城市集中。

二元结构如何合而为一? 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在1954年《劳动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经济发展》一文中指出: 发展中国家一般存在着由传统农业部门和现代工商业构成的二元经济结构。在一定的条件下, 传统农业部门的边际生产率为零或成负数, 劳动者在最低工资水平上提供劳动, 因而存在无限劳动供给, 城市工业部门工资比农业部门工资稍高一点。由于两部门工资差异, 诱使农业剩余人口向城市工业部门转移, 当资本家进行投资, 现代工业部门的资本量就增加了, 从农业部门吸收的剩余劳动就更多了。当剩余劳动力消失, 农业劳动的边际生产率也提高了, 两部门的收入增加, 二元结构逐步走向趋同, 过渡到现代经济增长。简言之, 在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下, 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使得各部门最终得到的是相当于平均利润的利润, 城乡鸿沟被填平。但在我国二元结构情况下, 自然的“填平”倾向被行政制度的力量活生生掐断, 造成了城乡的社会断层。人民在经济政治各方面不能整体性的均衡发展, 形成了极不利于农民发展的社会环境。社会中的城乡关系就像一个大家庭中兄弟, 厚此薄彼于一时尚且能忍, 长期如此, 形成贫穷者对富裕者、乡下人对城里人的报复性的不健康心理。二元结构像一堵无形的墙, 将人们分割成两个世界, 使农民享受不到现代文明的空气和阳光。城市如吸盘一般将实物资源和人才资源从农村抽走, 导致农村知识和人才的贫穷〔10〕。

三、市民社会取向的建设

现代性的农民主体的建构是一个艰巨的社会工程, 光靠农民自己的努力显然是不够的。一个适宜于主体生长发展的环境必不可少, 家国同构和二元结构式的社会已被证明是不适合的, 新的社会必然要超越于这两种社会结构。市民社会的概念和现实存在虽都源于西方, 但在我国近期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已有踪迹可寻, 对走出传统社会积淀的社会运演逻辑惯性开启了一扇希望之门。市民社会的概念由来已久, 不同的时代其意义和重要性不同。西方任何重大思想都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当然市民社会也不例外。市民社会的最初含义是城邦, 它是区别于家庭等私人生活的公共政治生活。在古希腊, 人是政治动物, 人不可能离开城邦而独立存在, 否则非神即兽。城邦被赋予比家庭高得多的价值, 家庭生活的意义和价值都依存于它。在中世纪一切都被神所笼罩, 以上帝的名义进行人间统治的教会的权力至高无上, 一切反对它的学说都被视为异端, 当然也不允许独立于神的力量存在, 神的力量触及到每个人的肉体及其灵魂, 人既是臣民也是教徒。毫无疑问, 市民社会有其名而无其实, 实际生活中两者是重合的。一个新的阶级出现和成长壮大使两者合一的状况发生了决定性的改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 新航路的开辟和随之而来的广阔的大市场让资本家奔走于世界各地, 皇权控制经济已经不可能, 经济逐渐从政治中分离, 成为自主的领域, 这部分领域从经济自主提出到政治上自治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反映在学理上, 卢梭和洛克等人提出了自然状态说, 认为先于国家且国家由之授权而产生, 为先于和外于国家的组织的存在提供了论证。但他们的学说主要是为天赋人权提供论证, 真正将市民社会拿到桌面上谈的是黑格尔, 马克思则对之进行了批判继承。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国家和家庭中的差别阶段, 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绝对精神在伦理观念发展的由低到高的三个不同的阶段。国家是家庭的狭窄的普遍性和市民社会的特殊性的统一〔11, 是突破了血缘关系由外在的工具性契约联系在一起的独立的私人利益的联合体。承认对血缘共同体的否定无疑具有进步性, 但是黑格尔将国家和市民社会看作处于不同的历史发展水平, 具有不同的伦理和价值地位的领域和阶段。虽然只是在伦理上贬抑了市民社会, 但却达到了政治上对市民社会的否定或忽视, 无疑黑格尔厘清国家和市民社会的概念并不是为了给它争取什么权利, 而是为国家作为市民社会的目的而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提供理论论证, 这是时代的局限性和他采取唯心思辨的方法的必然结果。马克思批判继承了黑格尔的观点, 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离的理论: “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作一种矛盾, 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 但错误的是他满足于只从表面上解决这种矛盾, 并把这种表面当作事情的本质。”〔12〕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时就注意到这个问题, 他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还原, 认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 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 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 相反, 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 这种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 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 称之为市民社会, 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经济学中去寻求”〔13〕。可见, 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概念早已存在, 但作为一个名符其实的概念是历史发展到近代才出现的。现在我们知道了它的历史, 就比较好对它进行定义了。关于市民社会的要素, 大家一致认为有三个: 产品的基本交换方式为市场经济; 人与人的关系以契约为主; 尊重和保护社会的基本权利为前提。显然这主要是从市民社会本身来说的, 我们认为对市民社会的定义不能离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规定之。因此, 市民社会就是基于场经济中生成的以契约为纽带的权利得到相互认可的社会, 该社会与国家处于相对独立的、自主的关

系之中。在某些领域有着和国家相当清晰的边界, 是哺育现代人独立、个性、创造性的温床。

以自然伦理序列为社会的根本秩序的同构是皇权产生的原因, 而皇权反过来也会固化和强化这一结构。自近代以来它受到了多次冲击, 既有来自上层的, 也有来自下层的。前者如国内各种限制君权的运动, 以及飘洋过海来的形形色色的民主自由思想, 使得家国同构的顶端从体制和思想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 而下端则由于外生的殖民资本主义和内生的民族资本主义产生的以追求利润的市场经济对自然经济一定程度的消解而削弱。建国后的冲击是以人民公社形式出现的集体制, 家庭的生产功能和社会化功能被剥离, 只是作为有限的生活、消费和简单的娱乐单位而存在。原来意义上的“国”也已经不再存在, 代之以现代特征民主集中制的国家。虽然以物质形式和制度形式存在的“同构”的痕迹已经模糊得不可辨认, 2000年之久的封建文化, 连同蕴涵于其中的家国同构思想给人们的心灵打上了深深的烙印, 从潜意识影响人们的行为。画地为牢式的“二元结构”将农民隔离于现代文明的大门之外。而含有自由交换、契约精神和平权意思的市民社会具有尊重人的需要, 发展人的个性, 发挥人的潜能的内在机制。市民社会取向的改革应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课题中应有之义, 尽管受到“家国同构”和“二元结构”时刻折磨的我们, 必定在通向市民社会的路途中会倍感艰难和漫长。

〔参考文献〕

1MaxWer. Rothand ClausWittich M. eds, 1978. 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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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潘多拉. 仇视心理可能会演变为疯狂暴行〔J. 中国国情国力, 2001, (6).

11〕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