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这样一个封建人治传统浓厚的国家中,实现法治将是一个困难重重的变革过程。如果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广大公民法律意识的转变,及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认同和支持,这一治国方略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因此,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一)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的观念基础。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是法治发展的内存动力,是实现法治的观念基础,是现代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目前,当务之急是把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作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头等大事来抓,否则,依法治国只是一句空话。
(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的特征是自由交易、公平竞争,它天然地要求法治。首先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需要广大市场主体具有相应的权利意识,树立起权利与义务的正确观念。其次,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要求广大市场主体具有自由意识,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第三,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需要培养公民的平等意识,以从根本上克服官僚主义和种种特权现象,这是市场经济法治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只有市场主体普遍树立起以法治意识为主导的现代法律意识,才能保证经济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三)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道德建设的需要。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德治",号召全国人民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仅仅靠社会舆论的谴责是无法实现这一目标的。而只有通过法律手段,通过比社会舆论手段更为强制的手段,迫使公民遵守规则、履行义务,并能够强化这种履行义务遵守规则的法律意识,方可实现。
(四)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要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为中国带来前所未有发展机遇,同时也会带来严峻的挑战。世贸组织是有着一套完整法律制度的国际组织,它的法律制度对成员国及其公民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我国政府必须根据入世时的承诺承担相应的义务,我国公民必须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相应转变自己的意识,学会按世贸组织规则行事。
二、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状况
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的发展变化的,同时,它又具有继承性和连续性,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在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基础上,吸收西方法律理论发展而来,因而呈现出多元性和矛盾性,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法律本身的了解逐步理性化,但仍存在着误解。通过多次大规模的普法活动及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日益加强,大多数人开始对法律有了比较正确的认识,但也存在着对法律的误解。其次,公民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但发展具有不均衡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城乡居民权利意识发展的不平衡。二是对不同权利的关注不平衡。大多数公民最为关注的权利是社会经济方面的权利,其次是人身权利,而对政治权利的关注程度最低。第三是诉讼意识有所增强,但仍存在轻诉厌诉心理。
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状况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经济基础的原因。法律意识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其形成和发展受到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旧中国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人的观念必然是等级观念、依附观念、义务至上思想等等。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阻碍了法律在其中的生成和渗透,不仅扼杀了人们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更禁锢了人们的思想,淡化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当代中国在面临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法律发展与社会实际需求相脱节,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
2、传统法律文化的原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数千年一脉相传的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它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成果,我们应当继承发扬其中宝贵的经验;铲除其中的糟粕。
3、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原因。在立法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法律、法规纷纷出台,但是,这种快速推进型的立法实践并没有完全达到立法的预期目的,一方面,人们面对如此繁多的法律法规,无从去了解把握和适用,导致了人们对法的疏离、冷漠、拒斥甚至蔑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立法在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弊端,致使人们普遍服从的法律中有一部分不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从而使人们丧失了对它的信任,也贬低了法律应有的神圣性、权威性及尊严。
在执法方面,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是与公民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一种无处不在的国家权力。行政权力能否依法行使直接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和情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和制约,还相当严重地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还较为突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使很多人产生了"法大还是权大的疑问",降低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感。
在司法方面,公正严明的司法是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保证法所追求的自由、平等、正义、秩序等价值得以实现的手段和途径。然而。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是对法治的最为严重的破坏,使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荡然无存,使法律不再被信仰。而一个缺少法律信仰的社会必然无法形成现代法律意识。
三、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推进全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的一项伟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诸多的领域和问题,必须针对以上所分析的历史和现象各方面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才能使这一工程尽早完成。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以下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一)提高专业法学教育的质量。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专业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出现受到大学法学教育的人却很少能进法院工作的怪现象。其次,专业法学教育本身存在着诸多问题,在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方面,必须把培养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作为法学教育的教育之本,从课程、教材、师资等方面予以切实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为全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创造条件。
(二)提高普法工作的质量。普法教育应以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中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为目标,调整活动的内容和方法。具体来说,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普法教育的目的方面,应将公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作为普法教育的目标。第二,在普法教育的内容方面,应由原来的具体法律规范和条文的教育为主转化为现代法律意识的教育为主,编写较为易懂的全国统一的普法教材,主要灌输给公民现代法的基本观念和主要内容,重点在于对公民权利意识、诉讼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培养。
(三)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首先要进一步做好我国立法权限划分工作,处理好中央与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关系,尽量避免立法权限不清楚现象的发生,解决好法律等级效力问题,尽量避免立法冲突;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立法程序。我国应进一步把立法程序细化,使之更具有操作性,更具有民主性和公开性,从而从程序上保障"良法"的出台;最后,要进一步提高立法技术,保证立法质量。立法技术直接影响到立法的质量。认真研究和熟练运用立法技术,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必要条件。
(四)实施依法行政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直接行使着大部分的国家权力。必须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实践证明最为有效的是法律方法的控制。我们应进一步加强与完善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救济各个方面的立法,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法律对行政权的控制。
(五)通过公正司法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司法公正代表了社会公正。倘若司法公正受到怀疑,社会公正便失去了最后一道屏障。当前,针对司法过程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建立较为完备的对司法权的监督机制,为司法公正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和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一是在司法体制上改变目前法院的建制。理顺司法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和权力机关的关系,从宏观司法体制上确保司法独立,防止司法机关受到地方党政机关乃至权力机关的非法干涉,导致司法不公。二是通过严格法官任用制度,近年来一些学者呼呈精英司法,如今这一建议得到了司法机关的重视。我国已经实行的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将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考合一,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力保障。但同时我们应当清楚的认识到,目前的制度措施仍是有限的,我们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进一步严格法官的任用条件,通过精英司法以保障法治最后屏障的稳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