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并不完全等同于权利意识和诉讼意识
在我们宣传强调法律意识过程中,还必须注意不能将法律意识简单地和权利意识、甚至诉讼意识等同起来。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而任何一种社会意识都是文化的体现。由于中国历史上长期强调义务,蔑视权利,因此当我们今天强调法律意识时,许多人就将其与权利等同起来。虽然这种情况可以理解,而且我们的确应该进一步强调权利。但是,如果仅仅将法律意识理解为权利意识,那就片面了。我们前面从理论上阐释法律意识的内涵,但说的朴素直白些,法律意识是什么,就是按规则办事。按规则办事意味着你不仅要按规则获得权利、行使权利,而且还要按规则承担义务、履行义务。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大家知道规则,但又不按规则办事。很多人都要主张权利,但却忽视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只去监视别人,不来审视自己。于是,人们很可能在实现自己的权利过程中侵犯着别人的权利。其结果,只能导致法律失效,秩序混乱。这是个文化问题,同时也是国民素质问题。例如,许多人排队爱加队,这也反映在汽车交通中。前些日子“焦点访谈”在几个大城市做了一个调查,目的在于说明我国的交通堵塞问题为什么如此严重。调查的结果显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人不按交通规则行驶,有很不好的驾车习惯。国外回来的人和外国人来到北京都不敢驾车,因为没有规则和秩序。你要向前行走,就得跟着破坏秩序。于是,大家在破坏秩序过程中获得了新的秩序:无序中的有序。所以,法律意识必须是两个方面,即权利与义务并重。
在我们谈法律意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时,一个经常提到的事例就是所谓的“王海现象”。我个人认为,打假能够成为英雄这一事实本身就已经是我们民族的悲哀。王海当初受骗买到假货,然后挺身而出讨个说法,如果这时说他是“英雄”还情有可原。但是,从他知假买假,进而以打假为名,以盈利为目的,索求价金双倍返还时起,他已经不再是“打假英雄”,相反,他已经成了法律意识不强,法律规则淡漠的人。王海打假被称作一种现象,其实是大众对假货痛恨的一种情绪反映,根本不是一种理性的法律意识使然。所以,对于“王海现象”不应该过份予以渲染,因为他后来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没有法律意识的表现。
五十年代的秩序意识,与现在的法律意识
常有人说虽然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但民风不古。而建国初期颇有“路不拾遗,门不闭户”之古朴民风和治安环境。所以,那时的法律意识也不见得低。其实,这种看法不对。首先,必须明确,我们今天社会的法律意识显然要比那时高许多,这是毋庸质疑的。其次,建国初期民风朴实治安状况良好并不是法律意识问题,而是一种自发的秩序意识使然,是当时社会和民众对于新建立的社会秩序接受和遵从的证明。法律意识和秩序意识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自觉的,是以具体法律规则作为意识对象的;后者则是自发的,没有具体法律规则作为意识对象,最多是有道德和习惯规则作为意识对象。再次,这个例子本身恰恰也说明了法律意识与法治环境的关系。在西方有些所谓的法治国家中,法律意识不可谓不高,但各种违法行为和犯罪现象仍然存在。只不过在法治环境良好的情况下,这些都能够最大程度上得到有效控制。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而一种社会意识的成长和作用,一定要有环境和制度予以维护。否则,这种意识或文化最终必然会受到创伤和扭曲。 附:相关典型案例,乔占祥状告铁道部
2001年1月4日,铁道部公布当年春运火车票票价上浮方案,河北律师乔占祥认为,春运涨价侵犯了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他首先提出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诉讼。此案虽以乔占祥败诉而告终,但乔占祥却被3·15晚会评为2001年度维权人物特别贡献奖。
“王海现象”冲击波
王海,自1995年开始尝试“知假买假”而引发“王海现象”,它唤醒了许多消费者和企业的维权意识,并且令《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得以普及。 为“一分钱”讨法理 买一袋“小浣熊”方便面,把上面的“爱心标志”剪下来,交至参与“爱心工程”的中、小学校,再由学校寄到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生产商就会捐献出一分钱来。就为这“一分钱”,大名鼎鼎的北京统一食品有限公司,被山西的一名律师告上了法庭。公民为公众利益打官司初露端倪。
警官、检察官、律师联手上演“腐败” 2001年5月,广西省荔浦县双江派出所根据举报,抓获了卖淫女杨丽,杨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同时还讲出了自己曾被黄俊等人轮奸的事情。
双江派出所将犯罪嫌疑人黄俊等人抓获。黄俊的叔叔黄志华为给侄子洗脱罪名,托人贿赂公安局、派出所以及检察院的熟人,又与律师共谋为黄俊办理了取保候审,致黄潜逃。在这起警官、检察官、律师联手腐败的案件中,派出所副所长何承礼受贿11500元,民警潘德明受贿1500元,检察院冯家斌受贿13800元,律师蒋仕玲得到2000元。
中国司法之最:谢洪武被超期关押28年
28年前,在史无前例的“文革”中,谢洪武被公安机关拘留,此后,他在看守所的单人狱舍中被超期关押了28年。
在看守所的档案里,检察官仅发现了一张1974年6月24日由当时的公安局长签署的《刑拘证》,却无判决书,也无卷宗。后经调查,签署《刑拘证》的公安局长已逝世,其他当年负责本案的办案人员也都不在人世。当初抓捕谢洪武的派出所的历任所长也无人知道本案的具体情况。谢被拘留是罕见的超期关押。有关方面认定谢洪武一案是无卷宗、无判决、无罪名、无期限的“四无案件”。
拆迁工作简单粗暴导致农民自焚悲剧
2003年,安徽农民朱正亮在天安门自焚未遂,原因是拆迁纠纷所致。据报道,当地的村民对旧城改造十分支持,只是对拆迁的补偿标准及装修评估存在异议。朱正亮曾多次找有关部门反映,但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因嫌政府补偿得太少,朱难以接受,便采取了极端的作法。
一位法律专家说,虽然有关法律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处于平等地位,应由双方协商同意补偿方案之后才能进行,但实际上,被拆人总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往往没有商量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