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
全民普法功不可没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的普法工作的起点。可以这样说,在普法之前,多数人只知道哪里是“衙门”,并不知道什么是法律,就是知道点法律,大多也是刑法之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普法工作的全面展开和深入进行,法律知识在普及,全民法律意识在提高,普法工作的确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据我所知,由政府主导、官方出面,向全社会、全民普及法律知识,这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在国外,从来没听说过有这种普法方式。更重要的是,法律知识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了较广泛、较深入的普及,这一点可以说明此项举措,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另一方面,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相应地提高。虽然意识的提高不能完全和知识划等号,但如果没有法律知识做前提,所谓法律意识不可能是空穴来风;有了法律知识不一定有好的法律意识,但法律意识肯定是以法律知识为前提的。
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很多例子可以反映出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在提高。为一元钱、一分钱打官司,实际上已经不是钱的问题了,就是我们常说的“认死理”,而这个“理”就是法律。全社会的维权意识在普法的过程中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我们讲法律意识,就是对法律的忠诚、信仰,人们信仰法律和法律所建立的规则。
法律意识的核心,很大程度上是指权利意识。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人与机关、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实际都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大家必须按照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则来运行。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尤其是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不断加强,已成为了一种直觉,但是,如果产生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守法意识、义务意识、责任意识还很弱,还有所欠缺,不太平衡。法律意识是一种全面意识,你不能只要求自己的权利,而去削弱或淡化你的责任意识、义务意识,这是现实中存在的一个问题。
另外,在法律知识的普及上也有不足,法律知识的普及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同时把所有的法律知识都普及了,要考虑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问题,普法要有针对性,这样才更有实际效果。比如,让一个农民去学公司法,他就会觉得没有什么用处,但要让农民去学婚姻法或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这样他就会很感兴趣,因为与他的实际生活有关。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什么呢?
就是对法制的信仰、信赖不平衡。
当然,一方面,不同的人群因其经济状况和文化知识结构不同,法律意识是不平衡的;另一方面,我们社会众多成员对法律的信赖是有条件的,是要打折扣的,在一定条件下,会有很强的法律意识,但并不总是这样。
目前的现状有传统文化因素,也有制度和现实的影响
什么因素会影响公民的法律意识呢?
总的来说,是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的影响,是我们制度和现实的影响,是利益冲突因素的影响。除了传统文化中非理性和非人性因素的影响外,我想着重谈谈制度和现实因素的问题。
第一,是制度冲突与协调问题。人们心目中的法律、书本上的法律、文字上的法律和他本身经历的法律之间有时会有碰撞与冲突,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我们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律与制度之间、与改革开放之间的协调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他们之间存在一个磨合的问题,有着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冲突。在处于转型期的动荡变化的社会结构中,经济制度、体制改革、经济利益和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是会影响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的。
第二,是制度设计问题。我们讲的法律制度设计,不仅形式,还应该有符合实质的公平与正义。在这个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整个法律制度的设计,包括其他制度,应该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你的法律制度不能反映公平与正义,不能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我们把法律常识普及了,我们的社会就会出现深层次的问题。甚至会起到一种相反的作用。
举个例子,比如北京的歌华有线要涨价,有人说不该涨,要听证;但有人又说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曾经有个听证目录,该目录中不包括歌华有线这种有线电视。你要是讲法律的话,这就是法律性的规范,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听证目录里没有这一项,如何听证?这不也是依法办事吗?那就没有必要听证啊。但是,大家又都觉得这样不好,涨价涉及到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什么不听证呢?这暴露出你这套与听证目录本身有关的法律性规范出了问题,没有全面地反映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没有体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所有家里有电视的人都会想这个问题,这对法律意识的影响是最直接的。所以我觉得,在我们的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应该考虑到公平和正义的原理。
第三,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有了较好的法律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得到很好的落实最为关键。而我们面对的现实是,很多好的法律制度在贯彻和落实的时候,遇到了阻碍,被打了很大的折扣。
我觉得,这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这是制度与法律之间不配套。比如我们讲的国家赔偿法,我从媒体上看到一个情况介绍,国家赔偿法出台六七年后,某个省财政厅才拨出第一笔钱。这几年间,法院依据国家赔偿法判决赔偿,但由于财政不给钱,判了也没用。这不是国家赔偿法的问题、法律制度本身是好的,只是贯彻落实时出了问题。
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都期待法院有公正的态度,没处讲理就去法院。但现实生活中,法官是否都是公正的也是要打问号的。比如把法官、庭长、院长等“搞定”了的案子,审判的过程和判决的结果肯定是不公正的。所以,有人在践踏法律,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这对公民的法律意识影响是很大的。应该说,大凡跟法律打过交道的人,从自身经历来思考问题,往往比从书本上得到的要多。我不相信,一个通过十几年的上访都不能解决问题的人,他会有很好的法律意识。一次不公正的司法遭遇是会影响人的法律意识的。当他的问题得到解决时,才会有实实在在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所以,我们需要面对一个法律条文、法制精神的推广问题。
第四,我们的法制建设在规范公共权利方面应当做一些改进。我们在规范私权上比较全面,但在公权上还有欠缺。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情况就暴露出现行财政制度对我们法制建设有很大的影响。比如说法院独立行使权力,但法院的钱是谁给的?是财政。当一个执法人员在执法时遇到有利害关系的情形他应当回避,但是当一个部门在执法时有利害关系时就可以不回避。许可审批要收费,年检审核要收费,罚款要下达指标,警察拖车成为了有偿执法,等等,这就是现状:我们管住了一个小的不合理,却容忍了一个大的不合理。
尽管会有碰撞,但方向和趋势不可能改变。
尽管我们面对的现实有着种种的不如意,但是倒过来看我们这二十多年来走过的路,全民的法律意识在普遍提高,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另外,从未来发展来看,我认为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是不可逆转的,因为现在法律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大的国家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基本制度等已经形成,一切个人和组织也只能按照基本法律确定的政治制度结构去运作,不可能跳出政治、法律框架以外去行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比如说集体决策,民主集中制,这是宪法制度规定的,也已经成为我们国家政治生活的运行规则。谁能和这个制度去对抗?
在宪法统率下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基本制度框架已经形成,不管官也好民也好,都在这个框架容忍的范围内去运作,这个发展趋势可能会有偏移、打折扣,但是方向和趋势是不会改变的。法治,既是执政党的方针政策和目标,也符合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尽管它也许存在一个平衡问题、速度问题和程度问题,但不会有偏离方向和逆转的情况。
从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制建设来看,从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基本制度的基本框架来看,谁也改变不了这一点。这不是你想和不想的问题,这是一个大的方向,但在大方向下面,可能有一些碰撞和结合,这都很正常。可以这么说,未来的法律发展出现什么具体模式我们无法预测,但是,公平的、正义的、合理的、代表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的法制精神和原则会得到不断地推崇和实践。这也正是我们以后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的方向。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兆兴: 毋容讳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确有一定差距。众所周知,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前者是指人们对法律、法律现象不系统地、自发地形成的感觉、情绪、心理、体验等;后者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性化了的思想、理论和学说。
在当代中国,经过十多年的全民普法教育,应当说,我国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国家公职人员等的法律意识已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社会成员们对于各类违法与犯罪、对于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如何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已有不同程度的认识。但是,从深层面的认识上,还应逐渐扩展和深入。毋容讳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水准与一些发达国家公民法律意识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我自1982年以来,作为新中国第一位获得德国A·V·洪堡法学科研奖学金学者,先后多次并较长时间在德国从事法学研究,亲身感受到他们那里公民法律意识是比较强的。例如,人们都能自觉严格地遵守交通规则,人们驾车即使在深夜树林中的十字路口,在没有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情况下,遇到红灯也是自觉停车等候。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不是争吵,而是有礼貌地诉诸民事法庭,以法官裁判结果为准,回家后相见还是好邻居,和睦相处。这在其他一些发达国家也是一样。在平时,家庭中的婚姻财产、赡养、抚养、继承等各种纠纷和争议,均以法庭裁判为准,几乎没有大的争吵,以至付诸暴力。人们自觉依法纳税,认为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并鄙视恶意欠税者;认为经营者不纳税所得是不义之财。人们自觉维护公益设施,在许多公益设施或火车、电车、汽车内有许多这样的告示:“您若是检举逃税者或破坏、盗窃公物者,奖励×××马克”。可以说,公民法律意识表露于日常生活行动中的各个方面。
就大的方面而言,公民懂得维护各方面权益。《德国联邦基本法》第1、2条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机关的义务;每个人都有自由发展其个性的权利,但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不违反宪法秩序和道德规范。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和各州宪法法院管辖权中,专门受理公民个人的宪法诉愿案。任何公民的任何权益,只要受到各类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因违宪行为的侵害,都可以诉诸宪法法院。这类宪法诉愿案,联邦宪法法院每年就有大约三千至四千件。如果公民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非违宪性的违法行为的侵害时,则可以诉诸相应的行政法院。这一方面说明德国有关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司法及其诉讼途径比较完善和具体,另一方面也说明公民懂得自己所享有的权益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这不仅表明公民的法律意识已基本升华到较高的层面,而且也能够使公民直接地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司法。
在德国,政府及各类各级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基本是依法行使其行政执行和管理权力,不仅是管理行政,而且逐渐趋于服务行政、给付行政,高效行政,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约。该类立法及行政管理服务行政已普遍于县、区、乡镇和社区。例如,即使在乡镇中的小公路十字路口因电子交通指挥系统故障引起交通事故的伤害,受害人也会得到交通管理责任部门的赔偿。
在我国,与上述方面比较就显得有较大差距。公民的守法意识大都处于不违法、不犯罪的状态。我国农村人口占总数的75%以上,其中有许多人不明白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中,特别是某些握有权力的人违法犯罪侵害公民的各种权益,执法犯法和司法犯法者大有人在,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知己知彼,才能有扬有弃
那么,从对中外公民法律意识的比较看,为何具有差距?我认为主要是因为: 第一,在西方发达国家例如在德国,自从资产阶级法制建立后具有较长时间的法治传统。早在19世纪末德意志帝国时期就已在君主立宪制下制定了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和许多法律、法规,比如,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诉法和刑诉法等。直到20世纪初即魏玛共和国时期,除魏玛宪法外,立法开始“社会化”。这使得社会成员中逐渐形成了不同层次的法律意识。之后,在法西斯专政时期希特勒独裁统治者践踏民主与法制传统,自行制定的是对全体公民的绝对专政的法律,人们无所谓具有法律意识。德国自二战后至今五十多年来,其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及其法律监督机制已相当完备和具体化。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在这样具有法治传统的国家社会环境中生活,必然随之逐渐形成比较深层面的法律意识。
在历史悠久的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政治制度,从根本上排除了民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人们只知道犯罪和刑罚,自身没有、不可能有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意识。官本位和人治的传统形成民众缺乏法律意识的状况。只有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进程,我国全体社会成员才开始形成和逐渐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但是,在社会生活、生产、交易以及各种民商流转的各个方面,尚缺乏更具体、更专业化和更深层面的法律意识。第二,在西方发达国家例如在德国,无论在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及其机构,还是诸种监督机构,都具有比较细密具体的规定和实施措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具有宪法监督和宪法审判机关(例如联邦宪法保卫局、宪法法院)和检察官监督机制,使得人们很难去钻法律空隙和机制的漏洞。
在我国,虽然已制定了较多法律法规,已基本构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也建立起一些监督机制,但是应当看到,我国的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尚不健全,已有的某些法律法规规定得不具体,弹性过大,缺乏可操作性,使得一些人可钻法律和机制的空子。因为法律意识的形成和不断深化提高,一方面是在法制健全和法治环境中逐渐实现,另一方面,又必须依靠法律、法制及其运行机制的强制性。
三个环节,一个都不能少
那么,如何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我认为必须抓住以下环节:首先,随着我国国民教育和素质的普及提高和普法教育的深入发展,对全体社会成员要全面进行更深层面的法律意识教育。要使每个社会成员都懂得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必须依法行为。
其次,要继续完善各个领域中的立法,使法律法规更具有严密性和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制约现代社会生活的运转。这种法治社会环境必然“感染”及于每个社会成员,形成普遍的、更具深层面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现代化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机制,使执法者意识到其必须依法行政,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是管理社会和为民服务的服务行政,消除以法只治百姓的传统观念;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及其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司法人员树立严明司法的意识。为此,国家必须逐步完善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和司法考试制度,选拔高素质和相当懂得法律知识的人任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公职。
最后,强化民主与法制、依法治国的法律宣传机制,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形式传播于全社会。要经常不断地运用各种典型实例,有选择地借鉴国外有益的实例,向社会各个角落进行传播,使每个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升华于这种法治氛围之中。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米键:
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还需从中国千年史中寻找根源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各种社会现象,包括生产与生活以及由此发生的各种社会交往现象,从法律的角度感觉、认知、评价并且用以支配行为方式的意识,是人们将自己置身于法律世界、法律生活和法律秩序中的自觉性。法律文化的最基本因素,法律文化是否能够形成,形成什么样的法律文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存在状态。所以,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是否具有法律意识,将直接决定这个社会能否实现法治,将直接反映这个社会的法治程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文化水平和民主意识的提高,对于法律制度和法治社会的要求和期待越来愈迫切。这反过来也必然对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提出新的要求,因为只有在一个法律意识深入普及,且成为全社会的一种自觉时,才可能发展和实现法治。可以说,在一个欠缺法律意识的社会,绝不会实现法治;但是反过来,在一个欠缺法治环境的社会里,即使你将法律意识叫得震天响,似乎法律意识已经普遍存在,但法治仍然还是一个虚幻。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虚幻将导致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甚至导致对法律意识的漠视和曲解。从我国近些年来普法工作所取得的显著成绩和社会法治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应该可以认识到这种辩证关系。
客观上讲,在中国历史上,社会或民众的法律意识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入普遍。仅此而言,中国社会近年来的进步是显而易见的,甚至可以说是历史性的,划时代的。从历史上看,两千多年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封建专制和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塑造了中国人以义务为本位的价值观,以人治为保障的秩序观,法律对于人民群众是可望不可及的治国之术,是在人治体制之下发生作用,也只有通过人治才能实现的一种统治手段。
清王朝覆灭,宣告了中国历史上的封建统治时期结束,随着共和制度的建立,民权与民主的思想观念被作为治国之本提出。但是,历史的积弊依然存在,社会的矛盾仍然在激化,同时,西方政治与科学文化的引入对当时中国社会产生了极深刻的影响。正是在此背景下,发生了五四运动。而五四运动的发生及其提出的民主与科学的口号,将中国带进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中国人开始争取从义务本位走出,并且有意识地尝试走向权利本位。换句话说,中国社会开始产生民主与权利意识。可惜这种走向权利本位和民主政治的进程很快被军阀混战、抗日战争和二次内战打断。因此,这个历史进程实际上并没有完成,尽管它在中国现代史上的意义非常深远。
建国以后,由于种种历史和社会原因,法制长期没得到重视,法律意识也就无从谈起。改革开放以后,法制建设很快提到日程上来,与此相应,法律意识也自然成为社会和民众关注的问题。因为人们越来越明确地认识到,一个现代化社会必须是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必须要有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作为观念基础。特别是1998年以来依法治国的方略提出以后,全民法律意识更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可以说,从长期封建专制下的义务本位到上个世纪初的民权思想,再到今天的法律意识,中国社会经历了三个社会观念的历史性进步。而今天的法律意识或法律观念的强调与确立,显然是中国历史上具有现代化取向、具有深远意义的进步。 没有好的法治环境,法律意识只能止步于表面。
虽然法律意识的普遍与深入表明着我们社会的历史性进步,但也必须看到,这个过程才刚刚开始。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仅有法律意识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必须要有一个法律意识实现或认可法律意识价值的环境——法治环境。没有法治环境,法律意识只能止步于表面,就只能是一个法治的梦幻。我们现今面对的关键问题其实是法治环境,而这又是体制、文化传统和国民素质等综合问题。特别是我们今天社会所呈现的法律意识的普及,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知识宣传普及的结果,不是从社会现实和文化深层生长出来的,当然,我们不能因此否认宣传的社会效应和效果,这是法律意识提高的一种必要手段。但现在,实际法治环境的创造应该更为重要。
为什么一方面我们的法律知识在渐渐普及,但另一方面违法乱纪、执法犯法、坑蒙拐骗、贪污腐败等以身试法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些行为人大多数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甚至熟知某方面的法律规定。那么,这些具备法律意识的人为什么还去违法犯罪,除了利益的驱动外,说明我们的制度方面存在空隙让他们有机可乘,应当说,是我们的一些不完善的制度削减了我们一直在宣传强调的法律意识,使之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实现的可能和存在的价值。
现在大家关注的有些个案,其实不单是法律意识问题,更多的是法治环境问题。如:广西成克杰、河北程维高、李真的腐败堕落;广西荔浦县的警官、检察官、律师在杨丽案中联手执法犯法;2003年我国北京、南京两地先后发生的因拆迁引起的农民和市民自焚事件;广西自治区玉林兴业县发生的谢洪武被超期关押28年的事件等等,更多的是制度,即法制环境引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