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的建立,是无数中国法学人的梦想。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并精辟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但一个法治的社会并不仅仅是去制定大量的法律、法规,法治实现的过程, 要以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公民对法律的全方位认识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
一、法律意识和行为的概念分析
(一)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包括了多个方面的涵义:第一,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社会意识体系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正如阿列克谢耶夫所指出的,它是“法的本体的基本因素,即关于法的观念,关于人们的相互关系必须有法律结构的见解,对社会生活中某种法律制度的观点,以及涉及法律领域的社会心理的现象(感觉、情绪)”①,简单地说,就是指人们对法和法律这种特殊社会现象的观点、看法、情感、意志、态度和信念等各种主观心理因素和总和。
第二,法律意识具有个体多样性和社会统一性相结合的特征。前苏联的学者将法律意识看成是社会意识,实际上是否认了在社会生产、生活和法律实践过程中,因主体的差异性产生的法律意识的个体性,也间接否认了因每个不同的个人的个体性带来的社会法律意识的复杂多样性。马克思曾经指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上性上,它是一切关系的总和”,这意味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的群体中又具有共同性和一致性,从而形成了一定社会集团、阶级和阶层的法律意识,这种法律意识是一定范围内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统一性方面的体现。法律意识兼具着多样性与统一性、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双重特征。
第三,法律意识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呈现层次性和多样性的特征。从法律意识的内容上看,包括人们对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对法规范和法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对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法律意识的外部表现形式为人们关于法现象的心态、观念、理论,内部表现为,法律意识的各具体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法律意识的结构是不尽相同的,这种法律意识内部结构的差异性使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法律意识呈现出质的不同。
第四,法律意识的状况和水平受到多方面的影响。法律意识的状况和水平总要受到当时的主体因素和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主体因素看,包括人的知识结构、世界观、道德素养、社会经济、政治地位等。从客观环境看,公民法律意识又要受到法律传统、法律文化、法制状况、社会性质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中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律是一定社会统治阶级法律意识的制度化形态,法律意识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中介。此外,人口、土壤、气候等因素,对法律意识也有重要的影响。民族的法律传统对于一定民族一定时期的法律意识也具有十分深刻而深远的影响。
(二)行为的涵义
当法律通过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引导和协调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时,就引入了对行为概念的一般理解,社会关系的实质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社会关系既产生于人们的活动与行为之中,又直接表现为人们的活动与行为。因此,活动与行为是人们存在的方式②,“人的一生就是一系列的行为;即使人只在思想,他也在行动”。黑格尔也认为“主体就等于他一连串的行动”,正是人的活动构成着人、社会和历史的现实。
规则是法律的存在形式,行为是法律的调整对象。任何法律都不过是一定的行为规则而已。离开了法律行为法律的意义就无法确定,法学也难以达到自己的理论目的。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不仅应当是研究法律规则的学问,同时更应当是关于行为,尤其是法律行为的科学。
二、法律意识和行为选择的相关性
(一)法律意识对行为选择有着重要的影响。
法律意识主要具有六个方面的重要功能,即认识功能、评价
功能、预测功能、调节功能、传播功能和教育功能,还有学者认为它具有“准法律”的功能。当个人与国家具体应用到法律意识的这些功能时,就表现在他们的行为选择上,法律意识对行为选择具有重要的作用。
1、法律意识对个人行为选择的影响
行为与人的思想和意识密切相关,只有“受思想支配表现在外面的活动”才是行为,即当“意志作为主观或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就是行为③”。由此,把意识对行为的作用放到法学的范畴之内,体现的是法律意识影响着行为选择,行为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受法律意识的支配。
(1)法律意识影响着行为人行为的性质。法律意识具有评价功能,评价功能导致个人在经验和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对法律生活各个方面和现象的情感态度,包括四种基本评价态度:对法和立法的态度,对周围人的法律行为和活动对象的态度,对护法机关的态度,对自己法律行为的态度。也就是说,法律意识的水平越高,则它就越更大程度地表现了法律意识的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符合反映在法中的目的和意志,法治和法律秩序也就越巩固。
(2)法律意识影响着行为人做出行为选择后的后果。法律的存在及其实施,必然反映在人们的头脑中,并形成法律意识,而这种法律意识反过来又指导、调节自己的行为,达到遵法、守法、用法的结果。法律意识较高者如遇到违法情形出现可以较好地估计法律后果,服从法律的裁决或接受法律的处罚。法律意识水平低下者即使承担了法律责任,也可能执迷不悟,在以后还可能再次进行同样的违法犯罪。甚至可能由于法律意识水平低下,认识不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将自己所应承担或已经承担的法律责任归咎于别的非正常原因,使法律惩罚达不到校正法律行为的目的。
(3)特别要指出的是“知法犯法”这种特殊情况。这种类型的“犯法者”比一般人有更高的法律意识,他们清楚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却主动或被动的触犯法律,甚至还利用这种对法律的熟悉试图去规避或逃脱法律的惩罚。“知法犯法者”不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是因为心中的价值衡量标准发生了变化,不再依据法律意识做出行为选择,甚至企图超越法律。知法犯法者不是没有道德律,只是没有真正将它放在心中,更不可能“吾日三省吾身”而已。
2、法律意识对于国家行为选择的影响
法律意识对于国家的行为选择也有重要的影响。这一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较好的重视。在法律意识的研究中甚至忽略了国家的法律意识问题。法律意识是立法的精神之源,立法者确认和保护什么样的利益与需求,限制什么样的需求与主张,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受其法律意识的影响与左右。
(1)它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治国方略。一个国家是实行法治还是实行人治,与一个国家的法律意识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具体地说,它影响着一个国家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能否依法管理国家经济文化事业;能否依法行政与依法司法、依法执法等。
(2)它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立法。当一个国家开始依法治国时,法律意识开始显现其对立法的影响。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就是将统治阶级的意志用法律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所以说“作为在某种意义上的法的直接渊源,法律意识在法律文件中得到反映,并且对立法程序本身和结果施加影响。如黑格尔所说,通过法律意识,也正因为法律意识,立法者才'捕捉到时代精神',并将之反映到法律文件中。”④
(3) 它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在一国国内,国家的行为选择是通过一个个具体达到国家机关所做出的行为选择具体体现的,不同的国家机关的不同行为构成了国家的国内行为的整体。国家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其整体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当然直接影响着它做出的行为选择。
(4)它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国际形象。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其法律意识制约着其国际法律行为的状况。是否遵守共同的国际法律准则,是一个国家国际形象的重要内容,严重影响着它的国际声誉。国家法律意识状况受制于一国的政治体制,提高国家的法律意识水平应当被法学界所关注,它对社会发展的意义绝不低于全社会普及法律常识的价值。
(二)行为选择对法律意识的影响
当行为人基于其自身的法律意识做出行为的选择之后,这种选择反过来也会对法律意识产生一定的影响。
1、行为选择既巩固也消解法律意识。行为的选择也必然会引出对此行为的评价,其结果都会或多或少的直接传递给他人,并慢慢变成其脑海中的法律意识。如果一种行为得到的是正面的评价,那么接受这种传递信息的人可能会在日常生活的行为选择中做出对他人对社会有利的决定。如果是负面的评价,人们也可以从中汲取教训,提高法律意识。行为选择的做出,巩固人们脑海中正确的法律意识,消解错误的法律意识。
2、行为选择能修正法律意识。制订法律,就期待着它能被遵守,人们的行为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行为是检验法律效用的武器,但现有法学从规则出发,以规则作为核心研究法律,往往对法律行为作出了不恰当的解释和论述,而这些“不恰当”,会因为是法律而间接导致人们形成“不恰当”法律意识,再导致做出“不恰当”的行为选择,这样的恶性循环是很可怕的。因而行为成了修正某些法律理论失误的必要途径,依据行为修订的法律又会再次成为人们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之一,影响着下一次选择的做出。
(三)法律意识和行为选择的启示
一国具体的法治模式的构建,总是反映和体现着被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法律意识;法治模式的变迁及其运行,往往也必须先经过法律意识的变革,再反映到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去。法律意识是法治模式构造、运行与变迁的先导和基础,直接决定和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法治状态和法治水平;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以全社会健全的法律意识作为观念基础。我国目前存在的公民维权意识淡薄、执法者纵容甚至自己违法、法律责任得不到落实等关键性问题,一个国家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的过程就是实现法治社会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我们要不断的提高认识,更新观点,要更深入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继续做好普法工作,培育更多的法学专业人才,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同时,还要加强对国家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通过人民的共同努力,《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一定会在人们逐步对法律的全面认识的过程中实现, 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完善也终将会实现。
注释:
①C.C. 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P206—207 页.
②姚建宗.法律行为本体论论纲.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6 年第4期.
③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P116 页.
④B.B.拉扎列夫.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P182 页.
法律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