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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培养与提升

日期:2007-06-27  点击:  作者:穆晓霞, 梁枫  来源:《行政与法》2007年第4期

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公民具有现代法律素质, 公民的法律素质培养与提高又需要法治实践的历练。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建设, 为公民法律素质的培养与提高提供了历史契机, 我国市民社会的孕育和理性文化的构建, 为公民法律素质的培养提供了肥沃土壤。

一、市场经济发展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经济基础

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 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 历史定位和体制选择存在失误的社会主义, 具体说是产品经济基础上的社会主义, 是等级制度基础上的社会主义, 是缺失民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 是没有解决公有制的产权根基的社会主义。从而形成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导致与现代经济发展趋势相违背的经济行政化和经济政治化现象。不仅公益性的政治目标要通过强制性行政指令实现,广大民众私益在内的经济目标也要通过强制性行政指令实现。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不在“计划”而在“统制”, 它要求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高度统一, 要求社会、集体、个人财富由国家统一掌握、调配和使用。这样就剥夺了广大民众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广泛的自主参与权利, 阻隔了广大民众在自主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培育平等意识、竞争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途径和渠道。从根本上制约了公民法律素质的生成与提高。

改革开放后,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 与之相应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法制经济, 市场经济是以自由、平等、竞争、开放为特征的,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将促使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竞争意识、权利意识、公民意识的形成。第一, 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市场经济是各经济主体自主进行经济活动, 自由追求经济利益和平等进行产品交换和权利交换的经济形式。[1]它的核心是人的独立性及由人的独立性决定的经济活动的自由平等原则和贯通全部经济交换的价值法则。因此, 市场主体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将会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 独立自主的参与市场活动, 独立经营, 自负盈亏, 自我负责。特别是独立产权的确定, 不仅肯定了市场主体的经济地位, 也保障了市场主体独立的, 不可侵犯的政治地位。使市场主权逐步树立起自由、平等、自治的法律理念。第二, 市场关系的平等性。“在任何情况下, 在商品市场上, 只是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相对立, 他们彼此行使的权力只是他们商品的权力”。[2] 即商品交换不承认任何与价值形成无关的东西, 一切都要通过价值法则衡量。在市场中活动的主体具有平等的地位,平等的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 形成了新的社会经济关系平台, 即从人的依附关系向对物的依存关系转变, 从身份特征向契约特征的转变。标志着社会结构从整体走向个体, 从他律走向自律的深刻变化。第三, 市场活动的竞争性。在市场经济下, 利益主体多元化, 市场主体多元化, 市场行为自主化, 经济行为市场化, 是市场竞争激烈的基本原因。不同的利益主体以平等的身份进入市场, 通过激烈竞争实现自身的利益要求。因此,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竞争的加剧, 广大民众越来越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 越来越关注自然资源配置, 社会产品分配, 权利义务调整的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 广大民众将认识到法律是人所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知识技能, 将自觉地培养认识、评价、运用法律的能力。第四, 市场发展的开放性。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 既是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也是破除各种行政束缚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变了计划经济下的政治领域与经济体制、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界限模糊的状态。政府管理经济的行为方式, 从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以法律手段为主。政府管理经济的权力从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 从人治行政向法治行政转变, 从权威行政向民主行政转变, 从经验行政向科学行政转变。各级人民政府将依法行使法定的管理职能, 依法履行法定的管理义务。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政治文明建设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政治基础

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 主要包括政治法律思想、政治法律制度、政治法律设施和政治法律行为等内容, 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历史, 就是一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历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崭新阶段。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政治意识、政治制度、政治活动、政治组织, 政治管理机制、政治传播方式等内容。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 代表着人类社会进步的发展方向, 具有较高的自觉性, 广泛的人民性和前途的光明性的鲜明特点。因此,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 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质就是人民主权原则贯彻于政治权力运行的始终, 体现于政治权力运行的所有环节。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程中, 要通过健全民主制度, 探索公民参与政治的科学方式和有效渠道, 建立公民参与政治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 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逐步形式充分反映民意, 深入了解民情, 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 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要通过加强法制建设, 用制度设定人们的应尽义务, 用制定约束人们的行为, 用制度维护的人们权益。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公平, 违法必究, 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通过推进机构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 不断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基层公益事业。要通过完善民主监督, 努力提供权力运用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依法治国的主体依次为人民、人大和国家机关, 人民是最高层次的主体, 依法治国所依之“法”, 是规范化了人民意志, 依法治国中的“国”, 首先指国家机器, 国家权力, 即国家权力的设置、运行、分工, 是人民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行使政治权力的结果与表现, 公民既以政治主体的身份参政议政, 影响现行的立法与决策, 又时刻监督国家机关的活动, 限制、约束、监督管理者的权力运用。

保障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在运行中真正体现人民的意愿, 真正用来为人民服务, 人民群众在民主监督的过程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权力的真正拥有者。将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要求转化成国家法律法规。综上所述, 公民在参与政治过程中获得政治知识, 积累了政治经验, 锻炼了政治活动能力。在参与政治过程中培养了公民意识, 塑造了法律人格, 提高了法律素质。

三、市民社会培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社会基础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属于私人利益关系的领域, 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表现为: 第一, 市民社会是以城市为依存空间的, 市民们消除了传统社会的依附特征, 取得独立人格, 具有公民意识, 成为“完成的个人”。第二, 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领域不仅是市民社会主体活动的主要场所, 而且也是市民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第三, 市民社会是脱离国家的私域, 市民社会和国家有各自的定位和各自的权利, 市民社会是个人权利的集中所在, 是区别于公共领域的私人领域的集合。因此, 以市场经济为基础, 以契约关系为中轴, 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的市民社会, 是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 是历练市民社会的自治意识, 增强公民意识和权利主张精神的基本舞台。[3]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市民社会得以孕育生存, 形成了诸多市民社会的构成要素。首先是自上而下的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按市场经济的要求, 转变政府职能, 改革政府机构, 实行政企分开, 全面推动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的超级社会政治化现象,使国家从对社会的超级控制中逐步退出, 为形成市民社会的活动空间和自治机制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其次是自下而上的因素, 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基点的体制改革,导致了我国传统社会总体结构的转型过程, 开始了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相对分离, 由社会成员自发或自愿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团体, 相对独立的社会自治领域, 相对独立的非行政化的盈利性经济组织自主的社会经济领域正在逐步形成, 这正是市民社会的核心机制。

由此可见,“随着国家逐渐退出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 市场经济的繁荣, 契约性关系在一些领域中的确立,市民社会力量的状大和合法化等等, 中国市民社会的雏形开始浮现, 透过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中国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性分化亦日趋成形。[4]

在市民社会雏形形成的基础上, 根据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契约自由精神, 逐步实现了社会自治,“所谓社会自治, 就是指作为社会构成的成员依自己的意志在法律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事务, 其它任何人或机构、团体均不得加以非法干涉和干预”。高度的社会自治将有助于培养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参政意识和自治能力, 为现代法治的生成提供精神基础。其一, 法治与社会自治是相辅相成的, 没有成熟的市民社会, 就难以实现真正的法治, 因为自主自律的社会自治规则及运行构成了民主与法治的内在根据和重要推动力量。在国家和社会二元结构的现代社会中, 多元利益共存, 社会自治规则和国家法律法规既有各自的任务, 又有共同的使命。社会自治规则谋求的是各个利益共同体及其成员的利益, 国家法律谋求的则是整个国家秩序和国民福祉。两者共同的使命是促进个人全面发展, 社会进步和国家繁荣。其二,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国家行政日益收缩, 国家行政权力出现两大转移趋势, 一是向上转移, 即政府对微观领域管理权力的弱化, 对宏观领域管理权力的强化。二是向下转移, 即行政权力向社会转移, 即社会化、基层化发展。政府将部分属于社会权力的事项通过法律分权、授权、委托或认可的方式让渡给社会。社会自治空间逐渐扩大, 社会自治组织不断出现,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完善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 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 为我国市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促进社会自治提供了历史契机和政治支持及政策保障。同时, 我国市民社会的自治规则为国家法律框架的设定提供必要的根基和支撑, 国家法律框架的设定和实施也为市民社会“内生秩序”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促进, 从而最终实现社会自治与国家法治互动发展的“良法”之治。    

四、理性文化构建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文化基础

文化是一个民族在漫长的发展道路上逐渐积累起来的, 且无形而深刻地浸透、影响着这个民族精神生活的传统, 思想观念, 意识形态等方面的综合。[5] 理性多元文化是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市民社会和科学技术相适应的真、善、美的社会文化系统。是“自治”在人们的文化生活中的具体体现。理性文化所蕴藏的丰实内涵, 将为全社会铸造起强大的精神支柱, 为法治提供坚实的文化基础, 为公民法律素质的培养提供文化沃土,为人民大众创建理想的精神家园。

理性多元文化与公民法律素质两者之间是彼此联系, 互相促进的。丰富的理性多元化文化底蕴无疑会孕育、培养良好的公民法律素质, 而良好的公民法律素质又会反哺、丰富理性多元文化。因为, 理性多元文化所具备的科学精神、公民意识和契约观念等要素是法治的文化基础。科学精神能够使人们正视事实, 尊重客观规律, 充分认识法律的优势和局限。因为法律难以触及人们的灵魂, 只能解决“不敢”和“不准”的问题, 却很难解决“不想”和“不愿”的问题。从而自觉地把握社会生活的法权要求, 理性地运用法律的功能机制, 清醒抵制法律万能论的错误思想。公民意识的积极守法精神能够促使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得以形成; 公民意识的反思机制能够使法治在民主、开放的选择中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因而公民意识是法治的精神要素和内在推动力量。契约观念所蕴含的平等和自由、权利和义务观念, 决定着当代法制的基本品格, 引导着中国法律文明进步的历史走向, 培养着广大民众的法律素质。平等观念是现代社会政治和法律的基础, 在法律面前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义务, 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不能游离于法律监控之外, 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不得侵犯法律权威, 遵从法的权威而不是人的权威, 服从法的统治而不是人统治, 是历史与现实的理性选择。

自由观念是人类孜孜以求的梦想, 文明的进步、历史的发展, 清晰地展现了人类对自由价值的不断肯定,成为现代价值观念的核心。能够使人们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不受人为限制地自行其是, 自负其责。充分发挥个人的潜能和优势。因而, 自由和平等观念将营造宽松的政治环境和和谐的文化氛围, 有助于公民法律素质的培养。权利义务观念是现代契约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契约既是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手段, 又是权利和义务形成的条件, 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 也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观念是实行法治的重要条件,使人们既充分了解自身权利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又充分认识到自身对他人、社会和国家负有的义务。权利和义务观念有助于理性地权衡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塑造健全的法律人格, 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

我们必须以宽容的环境、开放的态度、广阔的视野塑造理性多元文化, 为公民法律素质的培养提供文化沃土。首先是以宽容的环境塑造多元文化, 中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 出现了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社会组织、生活方式的多样化, 人们的文化需求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多元文化产生、存在和发展是宽容, 这种客宽使各种各样的思想和文化彼此平等竞争, 完全依靠自身的内在品质争胜, 人们完全独自自主地对这些“商品”自由地选购。正是在这样的多元文化生活中, 社会公众的民主、法治和宪政素养才有望得以提高, 真正的“公民”人格才能造成, 公民的法律素质才能得到培养。[6]其次是以开放的心态塑造理性多元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历史创造活动的积淀物, 具有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 广泛存在于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之中, 它不仅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社会历史背景, 而且作为一种强大的介入性力量左右着我国法律现代化的未来走向。因此, 我们既要摒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皇权至上、权大于法、重刑轻民、义务本位、天人合一、崇尚无讼等消极文化。我们又要继承中国传统文化中博大精深的法律文明体系、历史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独具风格的法律文化品格和规范完备的法律制度特征等积极因素。[7] 特别要发拙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主义精神, 它既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追求和信念论理, 它又体现了人们对诚实与正直、善良与正义、安全与和谐以及社会福祉的诉求。从而使道德约束和法律主治彼此协调, 相得益彰, 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管束, 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 道德用来防范尚未发生的违法行为, 法律用来制止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 共同发挥着社会控制的机制。再次是以广阔的视野塑造理性多元文化。我们要有心胸和气魄借鉴当代世界文化发展的积极因素, 融合现代文化发展的理论思考经验,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对外文化交流, 博采各国文化之长, 包括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优秀的科技文化成果, 包容所有文化之精华, 同时, 我们要用主旋律文化整合社会多样性的文化。为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公民提供优秀的精神,为全社会铸造起强大的精神支柱, 为人民创建出一个理想的精神家园。

五、法律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知识基础

法律宣传教育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推进法治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是通过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 使社会公众了解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 奠定坚实的法律知识基础, 从而在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规定, 自觉服从法律规定。其次是通过现代化法律意识和现代化法律观念教育, 培养和提高社会公众理性的法律信仰, 积极的法律情感,遵守法律的高度自觉, 运用法律的必要能力。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法律设施可以在短期内实现彻底更新,但作为悠久的社会历史文化机理的法律心理, 法律行为方式却是长期的宣传教育任务, 第三, 通过了法律价值理念教育, 积极引导公民政治参与意识, 提高对社会主义国家的认同感、责任感和归属感, 培植正确的权力义务观念, 理性地权衡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使法治不仅是一种遵循, 一种追求, 也应该是一种生活方式, 一种行为准则。依法办事, 遵纪守法, 就应该在思想观念上确立法律的权威性、至上性, 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约束, 人人都从遵从法律中获得自由, 人人都享受法律的保护, 人人都肩负有维护法律的责任, 自由与责任, 权利与义务就是这样有机的统一。

【参考文献】

[ 1] 毛立言.市场经济与社会基本构架的型构及走向[ J]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02, ( 4) : 40.

[ 2] [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 .人民出版社, 1960.18241.

[ 4] 邓亚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16- 19.

[ 5] 周晓.中国传统文化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J] .行政与法, 2006,( 3) : 15.

[ 6] 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M]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354- 357.

[ 7] 郑旭文, 徐振东.法律现代化的文化选择[ J] .行政与法, 2006, ( 1)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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