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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内在与外在标准

日期:2007-06-26  点击:  作者:王爱兰  来源:《北方论丛》2007 年第2 期

    当前, 我国正处在一个大变革时代。经济、政治与文化领域的巨大变革必然带来人们思想意识领域的转变,并且伴随社会各个领域的转变, 也要求人们的思想意识必须随之转变, 这就是一个现代化的过程。这种现代化的意识涉及许多层面, 既包括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科学的, 也包括法律与道德等方面意识。但在诸多的领域中, 公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最为令人关注。这不仅仅由于市场经济的本身就是法治经济、现代的政治体制就是民主法治政治, 而且由于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与政治等方面的现代化进程, 所以, 它就始终被整个社会所关注。

当传统的法律观念受到外来的新法律观念冲击, 并无法对新法律观念同化、吸收时, 传统的法律观念体系就要变形, 乃至解体。这个传统法律观念与新的法律观念进行重新整合的过程, 即是法律意识现代化。某种意义上讲, 传统法律意识是现代法律意识的起点。但是,在传统法律意识现代化过程中, 由于各国的具体历史条件、面临的外部环境不一样, 使各国传统法律意识现代化的道路也不同, 而要深入理解这种不同就必须首先理解现代化在一般意义上的内涵。

一、对法律意识现代化及现代化标准的认识

法律意识现代化这一命题, 首先是建立在对“现代化”的理解和认识基础上的。现代化的概念是美国学者1951 年提出来的, 其基本含义是说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1958 , 美国学者丹尼尔·勒纳在《传统社会的消失》一书中提出了两种相对立的社会观, 即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所谓“现代化”, 就是一个国家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 社会中现代性因素由少到多,直至覆盖整个社会生活的历史进程[1 ] (p. 4) 。所以说现代化是指的一种社会发展进程, 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具有变革的内容, 主要指社会系统从传统向现代的历史跃进;二是具有整体性的内容, 是指社会整体系统的变革; 三是具有历史性的内容, 是指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和变迁的过程。

法律意识现代化是社会系统现代化的重要层面, 也是社会法律文化系统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它的实质就是与传统人治型社会法制系统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向现代法治型的法律意识的历史转变过程。具体而言,应蕴含着以下内容:

第一, 法律意识现代化是对传统法律意识的继承和变革。尽管传统法律意识在不同民族有不同特点, 但作为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结构基础的传统法律意识, 在内容、性质、结构和功能方面具有一致性,这就形成了传统法律意识的内在品质。因此, 掌握传统法律意识的内在品格, 揭示其与现代法律意识的不同,对确定法律意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 法律意识现代化是一个持续发展的历史过程,也是一种发展状态, 它需要时间来解决。

第三, 法律意识现代化是人的现代化。英格尔斯在其《人的现代化》一书中指出, 当今任何一个国家, 如果它的国民不经历这样一种心理上和人格上向现代化的转变, 都不能成功地使其从一个落后的国家跨入自身拥有持续发展能力的现代化国家的行列。因此, 在这个意义上, 法律意识现代化是社会主体自身的现代化, 离开了人, 现代化无从谈起。

第四, 法律意识现代化是具有民族特色的。由于各国自然环境、物质生活条件、政治结构和文化传统不同,各国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时间顺序、模式和发展道路不尽相同。因此, 法律意识现代化研究必须从各国的具体历史出发, 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比较和概括。

现代化的标准问题是现代化理论研究中十分重要而无法回避的课题。因为要把握和分析一个民族和国家现代化的进程和基本状况, 必须有一个相对明确、稳定的标准或尺度,“即以一些什么标准去衡量现代化。没有标准, 我们就会失去使用现代化这一概念的全部合理性”[2 ] (p. 45) 。所以, 我们必须对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标准进行研究。现代化是一个历史发展进程, 但在一个固定的历史阶段或时期, 现代化具有某些确定的内在要求和外在表现。这些相对确定的内在要求和外在表现便成为现代化的标志或标准, 成为社会为之奋斗的目标。所以,现代化具有内在和外在两种特性。那么, 法律意识现代化达到什么程度, 才算是现代化的法律意识呢? 也必须从内在和外在两方面去把握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标准。

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内在标准

所谓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内在标准, 指的是公民法律意识之所应具备的内在指标与程度。目前, 国际比较常用的指标主要是美国社会学家英格尔斯提出的社会现代化指标。现代化是社会的全面变革, 包括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各方面的全面的现代化, 但由于政治和思想的现代化很难量化, 所以国际上衡量现代化的标准主要围绕经济和社会指标来拟定。根据笔者对法律意识现代化的理解, 从内在意义上讲, 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就是指公民所具备的现代法律意识。主要包括: 法律信仰意识、主体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契约意识、诉讼意识、平等意识等。这些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针对我国传统法律意识而言的。

() 法律信仰意识。法律信仰意识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体验, 是对法的现象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依感, 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律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 是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的全身心的拜崇[3 ] (p. 210) 。对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的认同是法律信仰的核心内容。法律至上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 法是唯一的权威。因此, 法律至上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首要标志。具体来讲有以下内涵: 第一, 法律必须在整个社会调制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他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 第二,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最高权威, 严格依法办事, 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 国家政治权力受法律的保障和控制,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 主体意识。所谓主体意识, 是公民认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主人, 在社会中处于主体地位, 并有表达自己意志的强烈愿望, 不因外部力量而放弃这种要求。表达意志的愿望是主体意识的关键。公民的主体意识不能是由他人给予的, 而必须是自身的要求。公民可能由于他人的灌输, 知道自己是社会的主人。这只是一种知识。具有知识, 并不说明具有要求。很可能会有这种情况:在理论上知道自己是主人, 在实际心态上却希望他人为自己做主。只有产生了自己做主的要求, 才形成主体意识。表达意志表现为两个方面, 即实现权利和进行监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 是坚持权利还是放弃权利。对主体意识的一个衡量标准是公民是否能够坚持权利。如果不能坚持权利, 说明还没有足够的主体意识。成熟的公民主体意识应该是能够坚持权利并通过民主程序对司法的公正性进行监督。这是法律意识现代化最基本的要求。

() 权利与义务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是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 是主体意识的必要延伸。公民权利意识是指公民对自我利益的认知、主张和要求, 以及对他人这样认知、主张和要求的社会评价[4 ] (p. 45) 。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 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和剥夺。公民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 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 这是培养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价值的褒扬, 从而萌发法律信仰的雏形。我们说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主体———社会公众的自我意识的苏醒。然而, 在现代社会实践中, 立法者却忽视了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公众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 使社会公众也逐渐泯没了其参与的热情, 权利意识在其心中就会荡然无存, 那我们所倡导的法律信仰就无从谈起。

所谓义务意识, 是指公民对自己义务的认知、理解和履行, 以及对他人这样认知、理解和履行的评价, 义务意识要求社会主体自觉地了解自己的义务并心甘情愿地主动履行。公民应充分理解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公民只有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才能够行使权利, 才能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和法律评价, 也才能获得自身的发展。否则, 将招致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 并承担形成的法律责任。

() 契约意识。契约意识是对契约的亲近、理解、认知、使用的心理态度和知识架构[5 ] (p. 135) , 是公民现代法律意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契约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但传统文化对“契约”的偏见和厌恶根深蒂固,人们的契约意识比较淡薄。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最普遍、最基本的一种社会关系, 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优点就是优化资源配置, 而各种资源的交换、流转都离不开契约。契约是联结市场主体的纽带。另外, 契约意识是一种促进个性解放、铲除身份特权、抑制血亲、姻亲观念的思想武器, 是法治社会所必需的基本要素。

() 诉讼意识。诉讼意识是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公民自觉运用法律武器和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状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是现代社会最正规的途径, 也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它不仅表现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熟知, 对合法权益遭侵害的警醒, 而且还表现为依靠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观念和觉悟。

() 平等意识。平等意识是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 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人, 不论职务多高, 功劳多大, 权力多重, 都不能超越于法律之外, 更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平等是权利意识的必然要求, 权利的真正享有和实现有赖于设定权利主体的平等地位,并使之确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公民只有具备了平等意识, 才会自觉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抵制各种违法现象,才会有效地监督法律的实施。

三、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外在标准

所谓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外在标准, 指的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外部体现及其对外部环境的现代化要求。现代化意味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一种更新, 一种进步, 一种发展。法律意识现代化, 当然也包含了自身的不断更新、进步与发展。要实现这一过程, 就要从法律意识外在运行角度, 来分析和探究其现代化过程中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以完成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进程。

() 民主立法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前提。所谓民主立法是指立法过程的民主性, 具体而言, 是指立法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坚持走群众路线, 实行开门立法;要发扬民主, 体察民情、广集民意、博纳民智, 力争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并以立法的民主性保证立法决策的科学性。推行民主立法, 为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活动提供便捷的渠道, 使立法工作向社会最基础的层面延伸, 是现代法治的要求, 也是法律本身的要求。

() 依法行政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重心, 是各级政府的基本准则。所谓依法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和服务于公共事务时, 必须有法律的明文授权并依据法律而行为。依法行政要遵循行政合理性、行政合法性、行政公正性和行政效率性原则。依法行政必须铁面无私, 执法如山, 决不允许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这对于发展社会民主法制, 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司法公正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标志。社会上的一切不公正从最终意义上讲都可以在司法领域得到救助,否则, 法律的权威难以树立, 法治就无从谈起。正如洛克所言: “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适用法律, 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如果并为善意地真实做到这一点, 就会有战争强加于受害者的身上, 他们既不能在人间诉请补救, 在这种情况下, 就只有一条救济方法, 诉诸上天。”[6 ] (p. 15)

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时, 应居中裁判, 秉持公正, 尊重法律, 不受感情、成见、私利影响或左右, 同样情况同样对待, 类似情况类似处理。要达到司法公正, 须遵循司法合法性原则、司法独立性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和司法责任原则。

() 法律监督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保障。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检查和督促。社会实践表明, 一切权力都需要制约, 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这是一条已被政治学研究解释、为古今中外的政治实践验证并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一条政治公理。在法治社会里, 一切国家机关的权利、职责都有法律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的活动都要依法进行, 所以, 对权力的约束就外化为法律监督。进行法律监督应遵循依法监督原则、权威性原则、实效原则与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原则。总之, 一切与现代化社会相适应的, 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法律行为都属于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内容。

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是一个发展过程, 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紧密相连。所以, 在研究法律意识现代化, 确定现代化的评判标准时, 就必须要注重影响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其他社会因素之发展, 并积极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现代化进程。另外,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各种不同思潮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法律观念也必然随之而来, 并与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产生碰撞, 这就要求我们在实现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过程中, 慎重处理中西方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 积极稳妥地寻求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法律意识现代化之路。

[参 考 文 献]

[1 ] []吉尔伯特·罗兹曼. 中国的现代化[M]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2 ]钱乘旦,陈意新. 走向现代国家之路[M].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

[3 ]刘旺洪. 法律意识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 ]夏勇. 走向权利时代(修订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 ]刘瀚.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M]. 北京:学习出版社,2001.

[6 ] []洛克. 政府论(下篇) [M]1 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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