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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识与人的现代化

日期:2007-06-25  点击:  作者:柯 卫  来源:《内蒙古社会科学》2007年3月

法治意识是指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是符合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看法和对法律规范的认同的自觉程度最高的一种意识。法治意识是反映公民对法律的认识水平以及基于这种认知所形成的对法律、法律的效用和功能的基本态度和信任、依赖程度。人的现代化,是指人的素质的普遍提高和全面发展,包括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由“传统人”向“现代人”的转变。这种转变从根本上说是人的生存方式和发展状态的历史转型[ 1 ] 。法治进程中主体的现代化,不仅是对民族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弘扬,而且是对现代意识和时代精神的接受与实施。现代国家在法治主义的基础上建立的科学的、民主的、高效的现代化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特别是产生了现代政治文明,有效地从制度上促进了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全面进步,而且也推进和实现着人的全面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化不仅是经济发展、政治变革、社会进步,而且是一场以法治意识的建立为基础的深刻文化变迁,在这种文化变迁中,人改变了世界,也对自身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造,使人成为适应全面发展的现代化的人。

一、法治意识是人的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西方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在上世纪中叶,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一方面,现代化建设成就辉煌,科技迅猛发展,经济快速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大为改观;另一方面,现代化的一系列问题也充分凸显。由此一些思想家开始了对现代化的反思,创立了社会批判理论。他们指出,现代化推动了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却忽视甚至损害了人的精神自由,在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中,人们只注重物质享受,成了畸形发展的片面化的人。在批判的基础上,他们进一步提出了对人的发展的理解,认为人的发展应是人的本性的实现,“力求精神健康、幸福、和谐、爱、创造性,这些都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本性”[ 2 ] ( P. 263) 。近半个世纪以来,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路程坎坷的思考,人们对社会现代化与人的现代化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为了克服不发达国家的落后状态,推动其现代化,联合国专门提出了两个“开发的十年”计划,但结果大部分国家发展得并不顺利。人们发现这些国家的人民还生活在传统状态中,社会主体与社会本身发展是双轨式运行,传统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成了人们迈向现代化的严重障碍。实现社会发展的主体是人,法律是调整人与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如果没有具有较高法律观念的广大公众群体,法律调整本身就会成为一个空的躯壳,因为“那些先进的现代制度要获得成功,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依赖于那些运用它的人的现代人格,无论哪一个国家,只有它的人民从心理上、态度上和行为上,都能与各种形式的经济发展同步前进,相互配合, 这个国家的现代化才真正得以实现”[ 3 ] ( P. 475)

从人的现代化与法律观念现代化的关系来看,一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公民法律意识是否发达。不可设想,一个国家绝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缺乏信任,轻视法律,这个国家能够实现法制现代化。因此,必须要培养公民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这也是人的现代化的主题和应有之义。

从根本上看,社会主体精神的现代化是实现人的现代化、进而实现“法治”的关键和核心。法治不仅仅是僵化的制度,它更蕴涵有特定的内在理想追求和外在实践形式。它不仅需要作为硬件的有形制度的支持,还需要适当的软件环境以牵动这些硬件制度正确而稳定地运行。作为人的一种生存式样与生活方式,作为人的一种秩序性追求的制度安排,法治也反映并体现着现实的人对自身发展需求的规划。人类作为主体,既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主导,又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因为只有真正体现了人类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的发展才堪称为积极的发展。而法治作为人类活动的一种模式,既离不开主体推动,也必须以主体为目的。

二、法治意识为人的现代化提供精神支撑

在实证意义上,法治并不止由一套纯粹的社会组织技术和抽象的规范组成,它其中包含了大量基于社会或国家立场的对正义与非正义、合理与不合理、善与恶的认识及价值判断,这些判断的基础来自于民众对法治的认识,也就是法治意识。受法治意识影响,这些判断表现为国家以法律的名义对人们提出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要求。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无不深深烙上了法治意识下的价值判断标准。在理论的视野中可以把法律看做是一个社会普遍价值期待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因此,法律必然以人们意识中对法律的认识和由这种认识所产生的价值原则为基础,这个价值原则在法治观念中就是法治所应具备的正义观念。

在社会学的意义上,法律无非是以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对社会的各种资源进行约束性分配的方法和机制。如果这种分配不能同时表达一种正义的分配,那么,它对社会秩序就会成为多余。因此,法治意识中必然具备正义原则,这一原则又成为法律的精神支撑或基础。法治意识之所以使法治社会得以实现,是因为一旦所有的人,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掌握了政治权力的统治者都有了对社会普遍价值的共同认同,有了基本的社会正义观和价值判断,并将这种价值判断拟化为法律,人们本着对法律的共同认同去服从法律,按照法律规则办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形成了。因此,仅有完备的法律并不能从根本上营造和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对社会价值体系和价值标准的认同才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在法制发展的逻辑上,法治意识决定了法律内容,法律的实施状况体现了法治意识。法律只有与人们的法治意识要求相一致,特别是法律的实施过程符合社会对法律的认识程度,它才能获得社会成员普遍的尊重与信仰,也才有理由成为规范世界的一个权威,从而将理论上的法律效力转化为现实生活中实际的普遍效力。

同时,人要生存和发展,就需要不断地求知和创造。求知和创造不仅是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和提高人的生活质量的一种途径,更重要的是对人的生命本质的一种确证。从根本上说,人是在追求真知和创造文明的过程中,实现着人生的意义和使命。法治意识作为一种人生信念和认识方法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现代化活动。

第一,法治意识为人的认知提供精神支持。人的认知活动是一种理性活动,但从认知活动主体的角度看,影响认知活动的最大障碍不是由于缺乏理智,而是由于迷信和盲从,这种障碍使人不关心现世,不相信自己的智慧和能力,更不会去努力改革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弊端。法治意识之所以能为人的认知活动提供精神上的支持,主要在于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态度,是以这样的世界观作为认识根据的:人人平等,尊重民主,保障人权,维护秩序。解决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不能靠上帝和神仙,也不能寄托在某个“人”身上,只能依靠发挥制度的正义力量才能做到。人要追求真知,人要学会过美好生活,就必须充分运用人的理性能力。

第二,法治意识为人的社会活动提供指导。社会活动的核心是实现人的权利和利益。凡是在社会中生活的人,必须与他人共同创造财富,并进行沟通和交换,通过交换价值的实现,才能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利益的实现要通过一个大家共同认可和遵守的秩序平台,以此来实现人的交流。法治提供了这样的平台,人们能平等交流,而不屈从于暴力。

第三,法治意识促进人的道德进步和完善。法治确立了人的自主权,使人成为道德主体。道德主体必然是独立的、自由的存在者,必须具备独立的人格,他的行动必须由自己来决定,这样他才能对其行动承担责任,他的行动才具有道德意义,他也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道德主体。而具备独立的人格,就是肯定人的主体性,不是把人作为工具和手段,而是把人当做目的。“把人当做目的”作为一个道德原则,只有在找到恰当的实现方式之后才具有现实意义。法治下的政治体制,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人的自主权确定为制度安排的核心内容,从而将“把人当做目的”这一抽象的道德原则转化成具体的、可操作的现实行为。

第四,法治意识促进个人的自我完善。制度化的法律法规保证了公民民主权利的广泛实施,极大地激活了个体的积极性、创造性,使个人的内在潜能得以充分发挥。毫无疑问,法治意识的弘扬,使人内在所具有的自我完善功能有了历史的可能性并有效地激活了个人完善自我的内在动力,这就为人的全面发展和完善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社会活动空间。

第五,法治意识整合人的社会关系,促进人的社会关系和谐发展。使人成为人,不但要使人成为一个人,更重要的是要“尊敬他人为人”。在一定意义上说,导致社会秩序崩溃的危险因素,主要还不在于贫穷,而在于人际关系以及人们互相对待方式的恶化。法治意识以平等为存在条件和基础,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和特有的机制把平等待人作为处理人与人关系的原则来予以实现。法治将公民权利普遍化,即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所有公民以同等的权利,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制度安排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把权利看做是一种普遍性存在,即使其他人享有与自己同等的权利。

三、法治意识与人的现代化相互促进

人的现代化不仅包括知识、技能的现代化,而且包括人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法治主体的现代化主要表现在人的思想观念的现代化和人的生活方式的现代化。在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的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也不断更新。在改造世界的物质生产活动中,“生产者也改变着,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 4 ] ( P. 494) 。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历史进程,不仅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人格品质的现代化,而且推动了人的生活方式的现代化和多样化。诚如列宁所说:“每一个社会阶层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自己的习惯、自己的爱好。”[ 5 ] ( P. 480)现代社会,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和壮大,平等、民主、法制的观念构成了人的思想观念现代化的基本内核。在思想观念方面,摈弃了身分、依附、专制、人治的观念,而确立平等、契约、民主、法制的现代观念,为人的现代化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支撑。

法治意识对人具有的两个方面的塑造作用,一是通过人的法治观念的形成使人融入现代文明社会,养成通过民主参与选择和制定正当性的社会规则和秩序,并遵守民主形成的社会规则的习惯。意识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心,形成了一套利于全社会的共同规则,并制约着人们自觉地遵守这套规则。人们在法治意识下形成一套包含正义因素的价值观念是促使社会秩序良好运行的关键。二是通过法治意识所包含的守法观念作为人的一般义务发挥作用。法学家宣称:“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 6 ] ( P. 19

然而,这种守法精神从何而来呢? 就法律秩序缺少这种精神就无法维持来看,它只能是内化为人们的心理、情感之中的意识,这种意识就是符合法治要求的、对法律有正确认识的法治意识。有了这种意识,守法就成为一种内心的义务,因为法律正确而必须遵从它,而不是因为它是强制的才必须遵从它。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只能是一种内在的内心意志。法律的效力实际上并不完全依赖于国家的强制,而依赖于内心中理性的力量。除了法律实证主义这一短暂时代之外,历史上大部分时间,法律的权威要么来自祭祀,要么来自法学家,要么来自民间。无论是古典罗马法时代、普通法国家,还是古典中国,情形莫不如此。法律的权威,在古典时代,来自于神的启示;在世俗化的时代,则来自于人的理性。法律之治,在很大程度上就依赖于法治意识的理性之治。只有符合法治意识的法律,人民才能从内心深处乐于服从。只有在适当的观念下产生的法律,才有益于维持一个稳定而又大体上正义的社会秩序,才能使法律成为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则和人的生活的自觉的反映,成为“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7 ] ( P. 71)

人类文明演进的历史昭示我们,一切现代化归根结蒂都是人的现代化,一个没有实现人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思维方式、情感意向和人格特征、精神气质的现代民族,绝不可能实现社会的现代化(这不仅指类意义上的人,更指个体意义上的人)

人的现代化绝不是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结束后的副产品,而是实现法制现代化并使法制现代化不断发展的基本的先决条件,是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和基础。法制现代化乃至整个社会现代化的实现都必须依赖于社会主体整体的法律素质的现代化,可以说全体公民整体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只有通过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法治启蒙、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水准和法律素质,才能实现个体的现代化,进而才能推动与实现整个社会的现代化。

社会现代化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变迁过程,它牵涉到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转变,也牵涉到人类自身的转变,即从传统性人格向现代性人格的转变。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考察社会现代化过程,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人的意识,为现代制度的真正生命力提供了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从广泛意义上说,人的现代化,是人的素质的现代化;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关系,在现代化问题上体现为社会现代化与人的现代化之间的关系。西方现代化的进程之所以比较自然、顺利,除了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条件外,还在于人的思想观念的解放。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和启蒙运动三次思想解放运动,实现了上帝的自然化和人本化,其人文精神的反思是以理性精神、科学精神为旗帜的,实质都是人的革命。经过三大运动的锤炼,人们开始摆脱宗教蒙昧主义和封建专制制度的束缚,从崇拜神转到关注人,从关心天国转到追求现世生活的幸福,肯定了人的权利。这样,适应商品经济、工业革命需要的资本主义新人逐渐成长起来,构成了资本主义生产和社会现代化进程得以展开的逻辑前提。虽然现代化一开始就本能地以满足人的幸福、提高人的生活质量为目的,但其发展的不平衡使得多数人未能获得幸福与自由。圣西门、傅立叶、马克思都看到了这一事实,并对此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尤其是马克思通过对商品(货币)拜物教、机器生产中人的能力和个性片面化、劳动异化对人的束缚展开了批判,提出了人的解放学说和人的自由理想。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现代化的一种批判,首先向人们提出了社会现代化中人的现代化问题。作为主体的个人和团体,应当有公平、宽容、诚信、自主、自强、自律的自觉意识和观念。无论哪个国家,只有它的人民从心理、态度、观念和行为上,与现代形式的法治社会发展同步前进,相互配合,国家的法治才能够真正得以实现。

四、结束语

现代化的人,是一个独立自主、具有自由意志和致力于自身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人。作为现代化的人的个体来说,必然要求具有符合时代发展和自身实现自由的现代意识;而法治意识作为一种先进的社会意识,必然为现代化的人所欣然接受,因为现代化的人对人类的规则和秩序采取的是一种能动和自觉自为的态度,认同法的价值,促进全社会成员合理处理利益关系。在现代社会,法律通过充分、有效调整利益关系使人们能在行使权利时互不冲突,从而促使良性秩序形成,法律成为调整利益关系的最高准则和可依赖的保障,法治在现代化的人的支撑下,自身也实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 1 ]赵克荣. 论人的社会化与人的现代化[ J ]. 社会科学研究, 2001, (1).

[ 2 ]弗洛姆. 弗洛姆文集[M ]. 北京:改革出版社, 1997.

[ 3 ]希里尔·E. 布莱克. 比较现代化[M ].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6.

[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卷上册)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1.

[ 5 ]列宁全集(20)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 6 ]川岛武宜. 现代化与法[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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