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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监督意识

日期:2007-05-17  点击:  作者:李红梅 曹军 李曼伟  来源:《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一期

    众所周知,有权力的存在就有监督,权力和监督是一对“孪生姐妹”,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公民监督作为众多监督类型的一种,有其特殊的优越性,这主要表现在其“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内容的全面性、监督地位的基础性、监督形式的多样性、监督本质的权威性以及监督网络的隐蔽性”[1]等。因此,公民监督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据统计,近年来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有80%来自公民的举报。所以,加强公民监督不仅是现实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当前,学者们普遍认为加强公民监督的根本途径在于公民监督的制度化、法律化,这一点笔者认为无可非议,同时,笔者也认为强化我国公民的监督意识应该成为当前学界更加关注的问题。因为没有广大公民监督意识的觉醒,即便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也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本文就公民监督意识的涵义和特征,我国公民监督意识的现状及成因,以及如何增强我国公民的监督意识作简要探讨。

一、公民监督意识的涵义和特征

公民监督意识,也称为公民法律监督意识,是指公民在对宪法和法律普遍认知的基础上,自觉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进行监督的权利观念。它是由公民的主体意识派生出来的,是公民主体意识的必然产物。公民监督意识有如下特征:(一)法律性。这是指公民监督意识必须在对宪法和法律普遍认知的基础上形成,是以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为前提的;离开必备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监督只可能是一种无序的混乱的监督。我们倡导的法律监督意识必须是一种依法有序的监督观念。(二)主体性。是指公民具有主体意识,认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主人,在社会中处于主体地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为公民服务的,公民监督意识是一种“主人”对“仆人”进行监督的意识。(三)权利性。公民监督意识是一种权利意识,公民必须充分认识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民监督本质上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四)自觉性。这是指公民监督意识具有极大的目的性和自觉性,不是盲目的随意的,也不受任何外力强制。公民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应该成为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五)能动性。是指公民监督意识不仅表现为一种观念层次的大脑反应,还表现为公民可以通过实践活动来改变现实。也就是说,当违法行为出现时,公民不仅仅只是认识到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还会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来揭露和纠正违法行为。

二、我国当前公民监督意识现状分析

由于公民监督意识具有法律性、主体性和权利性等特征,公民监督意识的形成和强化必须建立在广大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包括法律素质)较高和民主法治社会的基础上,即公民监督意识的强化需要公民个人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也需要良好的民主法治的社会环境。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还不是一个完全的法治社会,还有相当多的人治现象存在,这些都导致了我国公民要么无监督意识,要么监督意识淡薄,直接影响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效监督,致使权力滥用现象十分严重。我国公民的监督意识具体表现为“五不”:

一是不懂监督。由于公民个人科学文化素质较低,特别是缺乏法律知识等原因,他们根本不知到自己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只知道有被领导和服从的义务。领导干部说怎么干就怎么干,根本不考虑那样干是对是错,是合法还是违法;只有当其自身的利益受损时,才本能的进行抗争,而这种抗争又往往带有暴力性、野蛮性。

二是不想监督。部分公民知道自己有监督政府的权利,也明白应该对其监督,但处于一种所谓“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以及各种封建思想的影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只要不侵犯其个人权益,就不“管闲事”。这种现象特别表现在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时,相当多知情者不与配合,避而远之。

三是不好监督。这主要是指部分在政府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也是公民)以及与政府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公民,出于各种人情关系的考虑,不好实施监督。“对政府工作人员来说,自己平时手脚也有点不干净,喜欢贪点儿占点儿便宜,有的甚至很羡慕那种‘上午坐着车子转,中午围着盘子转,下午守着桌子转,晚上搂着裙子转’的养尊处优的生活方式,只恨自己没有机会,哪有心思去监督别人。”[2]

四是不敢监督。有些公民由于畏惧当权者的权势,怕打击报复,怕惹祸上身,不敢监督,害怕监督。真正的公民监督意识应该具有不达目的不罢休的精神,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或国家、集体的权益,敢于直面当权者,敢于揭露其罪行。在我国,有些公民思想中还存在“官官相护”等思想,当自身利益受损时,不敢以下犯上,有的甚至“屈死不告状”。

五是不会监督。这是指公民采取的监督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我们倡导的真正的监督意识是一种依法有序监督的意识,如果仅仅为了监督而“不择手段”,那就有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破坏社会稳定。如在一些地方发生的,公民为了表示对某项政策的不满,采取上街游行、政府机关门前静坐以及阻断交通等方式,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但是,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公民监督渠道的不畅通,有关机关不能及时有效解决有关问题。

从以上分析来看,“不懂监督”和“不想监督”都可以认为是公民无监督意识;而“不好监督”和“不敢监督”则是一种监督意识淡薄的表现,也不算是真正的公民监督意识;“不会监督”虽然是具有公民监督意识的大部分特征,却与我们倡导的真正良好的监督意识又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依法有序的进行监督。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国公民监督意识的现状不容乐观,但也应该看到我国公民监督意识在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监督,这必将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三、公民监督意识现状和原因分析

我国公民监督意识存在的种种问题,不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有着极其深刻和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无论是从公民个人来看,还是从历史社会环境以及监督体制和制度来看,都对我国公民的监督意识的现状有重大影响。

(一)封建思想的潜在影响。

两千多年封建王朝的统治、高度的中央集权、严格的等级制度、长期的人治传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典型特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封建正统思想(孔孟之道),深深的扎根于当代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中,时不时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正如李泽厚所指出的:由孔子创立的这一套文化思想,在长久的中国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社会中,已无孔不入地渗透在广大人们的观念、行为、习俗、信仰、思维方式、情感状态之中。[3]其中,“官本位”思想,“官贵民贱”、“民不告官”、三纲五常等等思想严重影响公民监督意识的形成和增强。

(二)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不高。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公民整体的科学文化素质偏低,尤其缺乏必备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公民监督意识的缺乏与淡薄同公民掌握的法律知识密切相关,尽管近年来国家进行了大量的普法宣传和教育,但由于种种原因,效果并不理想。因此,要提高公民的法律监督意识,必须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

(三)当权者的打击报复。

公民监督意识不强(如不敢监督)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权者的打击报复。这种现象在当今中国社会屡见不鲜,有些地方甚至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有些官员可以不择手段,甚至与地方黑势力相勾结,对监督者滥施淫威,严重的取其性命。在这样的“震慑”威力下,谁还敢起来监督?不想方设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不千方百计建立健全公民权利保障机制,想让广大公民起来监督实属不易。

(四)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

公民监督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人们对这种政治行为的积极参与程度与整个社会流行什么样的社会风气密切相关。当前我国社会流行着各种各样的不良风气,如请客送礼的风气,人情关系的风气等等,这些不良的社会风气使公民监督更加艰难,不好监督也就不足为怪了。中国人是最讲义气的,无论如何不能背信弃义,这一点在当今官场上表现尤为突出,监督自己的“恩人”岂不是恩将仇报?

(五)监督渠道不畅,公民监督法制不完善。

公民监督渠道不畅是阻碍公民进行监督的又一重要原因,严重影响公民监督意识的增强。当公民采取正常渠道进行监督时,如果渠道不畅通,即无处进行申诉、控告、检举或者所反映的问题未能及时给予答复或进行处理,这种监督就会转入非正常渠道,如上面提到的政府门前静坐、阻断交通等就是这种非正常渠道的外在表现形式。监督渠道的不畅会严重挫伤公民监督的积极性,不利于公民监督意识的增强。

公民监督意识的淡薄与我国公民监督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有很大关系。公民有较强监督意识的重要条件是一定程度的公民监督实效性,而这种实效性又取决于较完善的公民监督制度。当前我国公民监督法制存在的问题有公民监督专门法的缺失,程序法的缺失,行政监察员制度的不完善,公民监督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善等。这些法制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公民监督的实效,从而影响公民监督意识的增强。

四、增强公民监督意识,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要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就必须想方设法增强公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不仅需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直接提高公民的监督意识,还需要严惩腐败,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更需要进行监督体制的创新,完善监督制度。

(一)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监督意识。

通过宣传和教育来提高公民的监督意识,实际上是普法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普法教育更应该侧重于强化公民的监督意识。而在现实中,普法教育和强化监督意识是相辅相成的。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存在诸多问题,实际上是太注重形式而不注重实效。今后,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实效,与时俱进地探索普法教育的新模式,从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笔者认为对公民进行宣传和教育应通过以下三条途径进行:

1.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特殊作用,将其作为向公民进行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宣传和教育的经常性、日常化手段。这是适应现代信息社会的要求,也是传统宣传和教育方法的拓展。这里采取的措施有:更好地利用和发挥广播、报刊、电视以及互联网的特殊作用;更好地办好广受市民群众欢迎的法制类精品栏目,如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等;甚至可以考虑开设专门的法制教育频道。[3]

2.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的最为基础性和长效性的措施。公民监督意识的增强既依赖于公民个人的科学文化素质也依赖于其法律素质。这里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将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和监督意识教育的内容贯穿于小学、初中、高中以及高等教育的课程之中;如何配备师资和编写教材等。

3.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社区教育的作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基层民主的扩大,社区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如何有效地利用社区这一平台进行宣传和教育是当前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此外,还必须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进行专门的教育和宣传,特别是加强对广大农民的宣传和教育。

(二)严惩腐败,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

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只靠说服教育是不够的,必须加大对对公民进行打击报复官员的惩处力度,特别是要严惩腐败分子,营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树立社会正气。腐败与监督密切相关,一方面监督不力是腐败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腐败的加剧也会动摇公民进行监督的信心,挫伤公民进行监督的积极性,弱化公民的监督意识。因此,严惩腐败分子成为当务之急。当前,我国的腐败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近年来呈现出腐败分子职位越来越高,涉及金额越来越大,腐败分子越来越年青化等趋势,可以说腐败问题已经威胁到党和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此外,腐败问题还与各种社会不正之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严惩腐败也有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三)畅通监督渠道,完善监督制度。

增强公民监督意识的目的,是要通过公民积极参与监督,使各种监督机制有效运作,保证权力行使的合法合理,既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为全体公民服务,又不侵犯公民个人的权益。然而,公民监督渠道的不畅,各种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会大大影响公民的监督热情,挫伤公民监督的积极性,因此,要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必须畅通监督渠道,完善各种监督制度。

公民监督是最基础的监督,它一般不会直接产生监督效果,必须通过其它监督主体如人大、政协、政党、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新闻舆论等才能产生实际效果,所以必须畅通这些监督渠道,才能真正发挥公民监督的作用。

我国目前已确立了信访制度、举报制度、批评建议控告及申诉制度,对实现公民的民主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必须逐步完善下列制度:行政公开制度,听政制度,司法审查制度,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等等。

最后需要注意:一是强化公民监督意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急于求成;二是在强化公民监督意识的同时,还必须强化被监督者的接受监督的意识;三是不仅要培育公民民事维权意识,还应加强对公民公权益维护监督意识的培养与提高。

参考文献:

[1]陈党.人民监督论纲[J].社会主义研究,19995.

[2]邵道生.腐败监督难,难监督的社会成因[J].明鉴,20027.

[3]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M].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94.

[4]“上海市民法律意识调查” 课题总报告[J].政府法制研究,20027.

[5]戴仁荣.论我国公民监督制度的完善[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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