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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制度改革刍议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律师》1994年第5期
日期:2005-12-27  点击:

我国现行律师收费制度是1989年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去年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为防止国家机关乱收费,在《广西日报》上重新颁布了司法系统收费统一规定,其中有司法部的律师收费标准。

且不说1989年至今,工资、物价水平已大不一样,许多案件目前看来收费明显偏低;单就律师收费与法院收费相提并论,以法院的形式规定“国家定价”,这样的收费办法,一是与律师服务的性质不相一致。律师事务所不是国家机关,而是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单位。特别是合作制、合股制、股份制律师事务所,以及大量的已实行自收自支的国办所,其虽属事业单位,但就其经营的实质而言,已经企业化了。而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办案是在行使国家审判权,而不是从事营利活动,因此,律师收费采用法院办案收费基本相同的模式,显然是不当的;二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服务价格是市场经济的一条重要杠杆,应当运用这条经济杠杆,提高律师素质和服务质量,调节水平高低、服务优劣不同的律师的收入,抑制当事人滥用诉权。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律师收费制度应从法定收费彻底转向协商收费,并鼓励高收费,限制低收费。具体做法:绝大多数案件的收费标准及办法由承办律师直接与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律师收费的依据;为防止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低收费实行不正当竞争,应由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制定最低收费标准;对法院指定代理的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交不起律师费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律师不得拒办,可由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适当报酬。如拒办,法院和法人可向律师惩戒委员会申诉,律师惩戒委员会可对拒办者采取惩戒措施。

实行承办律师与当事人直接协商收费后,至少可产生以下四个方面的积极效果:

一、调节律师服务的供求关系,平抑供求矛盾。有些地区,律师从业人数少,供不应求,服务价格必然提高。服务价格提高后,可吸引更多的人通过资格考试,从事律师工作,也可从律师多、供过于求的地方吸引一些律师过来。相反,律师多的地方,竞争激烈,价格相对低,这就使一些律师转向其他地方执业。这样,全国律师服务的供求关系会不断趋于平衡。

二、可促使律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在同一地区,总有些律师因水平高,服务质量好,当事人求聘便越多,另一些律师则求聘当事人较少。如采用法定统一收费方式,会造成优秀律师与平庸律师苦乐不均。协商收费则可使优秀律师根据情况提高收费,适当减少业务量,反过来又保证了办案时间、保证了服务质量,而收费量不因此减少。业务水平较差的律师则要千方百计提高自己的技能,以便在竞争中站稳脚跟。

三、可防止案件工作量与收费不相适应的现象,提高律师承办疑难案件的积极性。如按法定收费,有些案件标的不大,工作量却很大;有些案件标的不小,而工作量并不多。这就造成工作量大,收费反而少,工作量小收费反而多的不正常现象。现行律师收费制度中,虽有疑难案件允许协商收费的制度,但即只当成一种特殊情况来处理,适用面极窄,且仍有一个最高收费额的限制。在经济交往日趋频繁,法制又尚未健全的今天,疑难案件层出不穷。有些当事人甚至愿意给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提成作为律师费,由于受现行收费制度的限制,律师也不敢接受,这就极大束缚了律师的手脚。

四、使不同地区律师收费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极不平衡。如用统一标准施行于全国,显然脱离实际,协商收费可避免这种弊端。

由于客观上存在法律服务市场混乱,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参与有偿法律服务,以及黑市律师混迹讼场等原因,使不少地方存在律师不多,业务也不多的状况,这样又促使不同律师、不同所之间实行低费竞争,造成了目前大多数地方低收费的现状。因此,在实行协商收费的同时,应鼓励高收费、限制低收费。这样做可产生以下五个方面的功效:

一、改变目前绝大多数律师“疲于奔命”、过度忙碌的状态。由于低收费、经济效益上不去,就必然拼命多接案子,穷于应付,使许多律师经常加班加点,不少律师数年未公休过一次,这就极大影响了律师身体系质及健康水平。

二、提高律师承办每一件案件的质量。由于低收费,影响了律师办案积极性,而且律师接案过多,没有足够时间吃透材料,使许多案子只好应付了事。特别是受聘常年法律顾问,如果低收费,律师就必然多受聘,受聘单位过多,无暇过问,有些顾问单位有事情也找不到律师,这就极大影响了律师声誉。提高收费,限制聘请数量,保证办案时间,提高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作用,当事人是愿意支出较高费用的,因为最终得益也是当事人。这是实现律师服务良性循环的好办法。

三、使律师腾出时间去进修、学习、更新知识。目前,我国立法步伐大大加快,新法律、新法规不断出现,如果律师终年忙于办案,无法抽出时间进修、学习,知识老化,甚至连新法律、新法规也没有时间去钻研,这就会极大影响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收费后,司法部门或律师协会可硬性规定每个律师平均每年抽出一定时间去进修、学习;每年须对每个律师进行一次新法律新法规的考试,作为考核律师的依据之一。

四、鼓励高收费,限制低收费还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笔者曾免费代理一老妇人(系盲人)赡养费的执行申请一案。办完案后,老妇人很感激,表扬我一番。谁知没有过几天,该老妇人又来诉说:“某人借他一百元,只还八十无,其余二十元不认帐,要我帮他写状起诉。经过耐心说服,并说明收费标准,她才作罢。按照市场规定,高收费,诉讼便相对减少,这可防止部分人滥诉。”

五、鼓励高收费、限制低收费,可相对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积累资金,用以加速律师事业的发展。目前,律师事务所办公、办案条件还较差,许多律师还未使用电脑办公,交通、通讯工具也相对落后,这是律师经费不足的结果,亟需通过提高收费改变现状。

此外,高收费还可改变律师生活待遇,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入律师队伍等。可能有人会认为:鼓励高收费是否会出现收费奇高、显失公平?是否对物价上涨起推波助澜作用?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鼓励高收费是与协商收费为前提的。律师不像国家工作人员可以运用权力由单方意思表示来定价。只要律师与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就谈不上显失公平。即使个别情况显失公平,也可通过法律途径或规章加以调节。鼓励高收费也不会推动物价上涨。律师服务是一种特殊行业,与其他行业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会产生连锁反应。

当然,实行协商收费、鼓励高收费、限制低收费,是整个律师制度改革的一个有机部分,必须与其他方面的改革同步发展,特别是要迅速改变目前权力机关参与有偿服务、法律服务市场混乱的状况,否则,律师收费改革方案再好,也难以推行。

                                                              摘自《中国律师》199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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