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是司法活动重要的“游戏规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路径。司法公正乃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结合和高度统一,程序正义理应是司法公正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正当程序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公正。诚然,正义是司法审判的终极价值目标,效率也是司法审判应当追求的重要目标,效率与正义构成了诉讼的内在矛盾。当然,对司法层面的效率不能作纯粹经济学的庸俗化的理解,战场上“兵贵神速”而法庭上则视速审速决为大忌,公正审判的每个环节都要依据诉讼程序法有板有眼地进行。最有效率的司法应当是及时、有效且公正地解决社会纠纷的司法。从一定意义上讲,正当的司法程序可以实现正义和效率的兼容,通过程序正义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兼顾司法效率。也就是说,正当程序体现了正义和效率这两大理念的互动,实现了正义和效率这两大价值的平衡。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件久拖不决、超审限结案就是有悖于程序正义理念和违反程序法的司法行为,既牺牲了司法的效率,同时也背离了司法公正原则。久拖不决、超期限审理等行为其实就张扬了法官的一种恣意,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恣意,公正的司法程序则可以严格限制法官的这种恣意。在法定的审限内结案是法官的基本职责,对无正当理由故意或变相延长审理期限的法官应当予以必要的警告乃至惩罚。
司法程序其实是一种为了有效率且基本公正地回应现代社会纠纷的解决的制度设置,司法审判本身要受时间和资源等诉讼成本的限制。诉讼的审限制、两审终审制等都体现了司法审判的效率取向,可以说,现代司法的终极性其实就是注重司法效率的体现。实践证明,只有切实尊重和遵守司法的正当程序,强化审判流程的规范化管理,司法效率才能真正有保证,司法公正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针对案件久拖不决现象,学者们提出了建立拖案责任追究制度或者充实审判力量等对策。其实,这些对策都只是治标难治本的权宜之计,都忽视了“正当司法程序”的缺席这一致命的症结。我深感中国司法界亟待形成这样一种共识:未经司法的正当程序,任何人不得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决;进入司法的正当程序,任何人都得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在其名著《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就将“消除不必要的延误”这一程序的时效性作为正当程序概念的重要内涵之一。可以肯定地讲,倘若法官们都能真正树立“程序正义”观念,严格遵守有关审判程序和诉讼期限方面的法律规定,那么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是完全可以迎刃而解的。客观地讲,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建的司法程序制度还是相对比较完备的,问题的关键是由于中国法官办案时“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过于强烈,致使不少司法程序形同虚设。当然,“正当司法程序”理念的实现是与庭审方式改革密切相关的。审判实践中庭后合议这个环节往往被虚置,致使当庭宣判率相当低,而实际上多数案件是可以在合议之后当庭宣判的,完全不必久拖不判。事实上,不少超审限结案的情况都是法官无视程序法而人为拖延所致,真正需要延期结案的复杂案件毕竟只是极少数。从这个角度讲,“充分合议、当庭宣判”是解决某些案件久拖不决现象的有效途径,也是“正当司法程序”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另外,本该坐堂问案的法官往往琐事缠身,将大部分时间耗费在事务性工作的安排处理上,做了许多本该由书记员或法警承办的琐事。这不能靠增加法院编制,扩充法官队伍来解决。相反,我认为中国法官队伍过于庞杂、数量过多,理想的法官阶层应当是“少而精”的精英团体,司法审判应当奉行法官中心主义,法官主要负责庭审主持和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至于其他事务性工作应交由法官的助手(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等)完成。
有必要指出的是,案件久拖不决、超审限结案现象还与某些法官头脑中残存的“官尊民贱”之类的传统意识作祟有关。法官往往对那些社会影响大、媒体关注的重大案件尤其是所谓“名人官司”另眼相看,持“极其慎重”的态度进行“另类”的司法操作,如承办人向领导多次请示汇报,审判委员会反复讨论案件处理意见,甚至坐等有关领导的具体批示。问题的关键是,普通百姓不起眼的“俗人官司”大多难得受到法官这般“极其慎重”的礼遇。依我之见,司法无小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官司在法庭面前一律平等,每一起案件都应通过同样的司法程序得到法官的慎重对待和公正审理。另外,影响法官及时结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色彩颇浓的所谓错案责任追究制,这种没有尊重司法个性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在相当程度上束缚了法官的手脚,严重挫伤了法官独立裁判的积极性和有损司法效率。有的法官为了防止出现“错案”,往往将案件人为地拖延审理,以迫使当事人提出撤诉或接受调解。其实,任何一位法官都很难完全避免办错案,只要法官主观上没有故意,原则上就不能认定为必须追究责任的“错案”。严格地讲,法官只要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良知,依法定的正当司法程序进行裁决,该裁决就应当视为是可采信和正确的。
西方司法界有这样一句著名的谚语: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诚哉斯言,案件久拖不决势必会增加诉讼成本,往往会给诉讼当事人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和伤害,使诉讼当事人饱受诉讼之苦,因而任何姗姗来迟的正义都可能构成伪正义。当然,司法效率的提高不能以牺牲司法的公正为代价。上海出台的《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特别强调“规范化地提高效率”,这一提法的确耐人寻味。(司法部研究室 刘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