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体制的概述
司法体制指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组成,人员的考试、培训与任免以及各个司法机构的职能与物质上的保障制度等。司法体制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完备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西方先哲们看来.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 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当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21正是基于对该现象的认识,早在亚里七多德时、他已特别强调权力分工的意义, “力图以中庸的原则,权力主体的交替,权力机构的分工,职能的细化及相应法律制度的配套措施,来消除实践中曾出现的或将来可能出现的权力扩张现象, 限制权力的越界, 以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31这一思想给予以后的西方思想家们以
重要昭示和启迪, 并最终在在西方国家确立三权分立体制,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防止权力之滥用,避免公权利的专横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司法权成为三权分立中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重要支柱。虽然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但有一点是共同的, 司法是社会争端最终解决机制和救济途径,是公民权利的守护神, 是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不争的事实是司法腐败一直是腐而不败,始终是我们党、政府和百姓关注的焦点问题。在老百姓中流传的“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以关系为关键”; “大盖帽,
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了,还说法制不健全”, “案子一进门, 两头都托人”等是司法腐败最生动写照的顺口溜=近期揭露查处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麦崇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歧、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样、原副院长粱福全、焦玫瑰和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实等人的腐败大案更是触目惊心,无以复加, 已成为司法机关久治不愈的顽症和恶性肿瘤:司法俨然成为行政或是某些有钱人的附庸 如何更好保障公民的权利?如何防治司法腐败?司法腐败根源何在?一直是我们在不断思考和关注的焦点
二、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及原因
就目前而言, 司法腐败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一是权力寻租、贪赃索贿,突出表现在少数法官为了部门利益和个人私欲,利用司法权“寻租”,违反法律规定办案,或乱作为、不作为. 向当事人索贿或接受当事人贿赂 此外,部分法官通过插手经济纠纷或利用职务之便充当案件中间人说情、斡旋,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从中索贿受贿,既损害群众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法治环境:二是挪用钱物、执法犯法, 法院某些岗位如民商事审判部I'q、执行部门以及财务部门. 因工作原因接触钱物方便,数额巨大.贪污挪用公款或当事人钱物的案件时有发生:例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助理审判员李承禧在担任执行法官8年里竞贪污5300万执行款: 三是丧失立场,道德品质败坏 有嫖娼、包养情妇,乱搞两性关系的;有参与黄、
赌、毒活动的;有贪污、挪用公款、案款、涉案物资的;有酗酒、赌博成性的:有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 四是作风漂浮、态度蛮横:有的视法律程序、规章纪律不见,故意或过失拖延办案、久拖不结、不执,效率低下,严重失职、渎职; 有的主观臆断、导致错案、冤案 假案;有的缺乏为民、亲民之心,对群众和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等
就腐败产生上,一方面有主观上原因,例如理想信念淡化,价值观错位,思想改造退化,宗旨观错位, 自律意识弱化,道德观错位等 然而这并非主要原因,可以说我国的思想道德教育是任一个国家都无法相比的,持别是机关,几乎是三天一小会,一同一大会,而会议内容就是学习,学习的主要内容又是思想政治教育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人是~ 种理性动物,这种理性以利益为导向 当腐败风险小、所{,I-利益大的时候,则腐败就会有很大的诱惑力,腐败机会就大 而若腐败风险大,腐败所得利益丧失的可能性也大,且还会导致腐败者原有利益的损失时,权衡利弊,则腐败可能性就小了: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阐述: “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要防止掌权者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去制约权力 ” 腐败来源于权力滥用.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来制约司法腐败发生
三、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在目前,表面上我国的司法机关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这从宪法的一百二十一条和一百三十一条可看出.但事实上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实质上已被融入行政权的势力范围,在西方现代宪政的三权分立学说和实践中,司法权、行政权、立法权是互相制约和抗衡的,司法权对行政权力构成了一种有力制约.司法权是权利维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说司法一旦腐败,则谁来维护正义?谁来纠正其他机关的腐败呢?又有谁来纠正司法机关其自身腐败呢?因此势必导致腐败蔓延:一个具有公正形象的司法机关,必然可防止权力的腐败=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腐败是最大腐败:也有人认为,在我国司法独立远未实现情况下,这个命题是不能成立的=从实际情况看,我国远未达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的司法独立的基本标准.所以司法部门抵抗腐败的力量,便往往因行政权的干涉与制约而削弱: 当司法成为行政的附庸,并成为行政权利扩张的帮凶时,则宪政的基础也就丧失了:从亚当-斯密到20世纪50年代,经济学家只把“经济人” 的假设应用于分析市场交易领域人们的行为特征=但公共选择学派则认为,人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个人也是严格按“经济人”方式行动的,当J,.1'fl从市场交易主体变为公共选择主体时,并没有成为圣人:ISl也就是说,人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公共选择主体的直接动机都是个人利益最大化,都是“经济人”: “人类的本性将永远趋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和美德 ” 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生活有控制权. 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即说,每个法官为了生计和发展,都会不同程度地取悦于上,按照领导意图行事: 其结果是.面对行政权的违法干预,审理案件的法官只有违心的裁判,以免激化与行政机关的矛盾,最终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如果谁要突破这种无形的限制和规则,试图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审判权,那就意味着,不仅他的升迁之路将要受阻,而且连现有的位置都难保:171在这个意义上,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就是“悬在法官头上的~把利剑”:我国司法改革经历了10多年推进,但司法独立却依旧如“水中花,镜中月”: 当然我国之所以一直司法不独立, 有一种认识长期在起作用,那就是:如果不干
预, 司法权力就会过大,司法腐败就会更严重: 但事实上,只要允许行政权干预司法, 就不能避免其中会暗藏“猫腻” 只有司法独立,权责明晰,才有防治司法腐败的可能, 所以说, 司法独立,是司法防腐的前提一因此.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减少行政权对司法的于预 一种办法就是可像银行一样, 司法机关跨行政区建立 不过这种做法由于牵涉面较广, 目前可能难以实行:另外一种方案是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各地情况复杂,完全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任免全国所有法院的法官,不太现实,缺乏可操作性,但可以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人事任免以及财政预算的审查 而中院和基层法院的人事任免权和财政开支权由省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决定.这种方
案应该是可行的 相对来说,nr减少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涉 当然,这种任免和财政预算的决定权,仍然需要一定的规定使其程序化,免受过多的人为干涉,
2、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化
目前我【行政级别,建立普通法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院K的权 J等级体系 根据邦级、局级、处级、科级、股级等行政级别确定法官的物质待遇 法官的晋升在相当人的程度J:取决于较高级别的法
官;法官等级的确定也事实上取决于较高级别的法官。法官登记与法院是否担任_J]法行政职务、担任何种行政职务是直接挂钩的,这在实质上造成较高级别的法官本院较低级别的法官享有控制权,彼此间形成r领导 被领导的关系,而且上下级法院之间案件的内部请示汇报也
是行政化倾向最明显的表现之。按照我国宪法第127条第二款规定和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应该只是一种监督天系,监督关系不同于领导关系,监督意味着上级法院仅仅可以依职权就 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判结果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 于最高法院的 法解释权和f 级法院的指定管辖权, 则是有关法律对f F级法院关系的特别规定 但是目前的现实是在很多人眼里,法院上下级之间足领导关系, 一些卜级法院也总是以种种借口来干预下级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 同时义用法院的各种考核制度加以强化,从而把业务指导关系越米越严重地演绎成r实际上的领导关系,另外由于错案追究责任制度的存在,一些 级法院也主动接受 级法院的“领导”,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清示处理意见,汇报有关案件的进腰情况 上级法院的法官出于“好为人师”或者其他种种原 ,也乐此不彼地答复, 让下级法院如此这般地审理执行
司法与行政是两种性质迎异的活动, 司法足典型的法律适用活动,其本质是追求公正的理性判断;行政则足典型的法律执行活动, 以效率为价值取 , 以服从为天职
司法制度是社会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相对于行政执法,一法具有明显的中立性、被动性和程序性,遗憾的是, 司法的个性长期没有得到应有尊重和保障, 司法的行政化趋势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 “司法权的行使方法必须要得到真正的反省,并且在程序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体现 合理地行使司法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清楚地意识到什么足法院,它不是一个行政机关,为什么法官要严格地遵循程序, 为什么他只能在法庭上行使他的权力, 而在大街上行使权力的人不是法官 我们现在还有法官到大街上,在柳树下,小河边行使权力,这不是法官,这是行政官,所以我们必须重新思考司法权的性质,思考法官这种职业的性质,这样
就能逐渐地确立一种共识:” 在十届八 次会议
上.就有代表提出建议: 法院要取消两个制度,即取消庭审法官向庭长、院长汇报请示案件的制度和取消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制度: 其根本点也在于司法要去行
政化,以利于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 正如盂德斯鸠所说: “如果川法权不同、l厂法权和行政权分 , 自由也就不存 ”,191
3、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制度不落实.监督力量分散监督制约机制落实不够是滋生腐败的另一原凼 我们知道,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一方面,从外部监督来看,当前肘人民法院监督的部门虽多,可监督制约主体各自为阵,力 分散,再加上相互之间缺少信息沟通和协调行动的机制,从而导致监督丰体无法充分r解监督客体的真文情况,无法实施有效监督,使得监督制约机制往往没有达到
另一方面,从内部监督机制来看, 由现阶段纪检 察 作的消极被动现状还未得到根本改变,“民不告官不纠” 的倾向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再加上崮于机构、人员编制及对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保障措施不落
锋原因,导致了内部监督的如果弱化、软化,使表现为“不能为、不敢为、不愿为” 的监督机制没有真正得到实现,导致权力被滥用和司法腐败的滋生:
因此,加强肘司法权的监督,亦应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防治司法腐败完善制度建设和构建监督机制是关键,在新时期,要以制度建设来保证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落实,尤其要在监督机制上下功夫 一要继续深化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我们要结合2005年年初,党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以下简称 实施纲要 )来不断规范和完善法院各项工作的制度体系,从而来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我们要借“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教育整顿活动的东风,进一步规范执法操作程序,加强协调督力、力度,探索“纠事与究人”相结合、执法监督和纪检监察相结合的办法,形成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制度,发挥更人作用,二要继续深化公开审判制度:要以公开促公正,按照依法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在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办案公正制度,进一步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三要继续深化监督制约制度:必须建立使制度j,I-以正常运行的监督机制,这个监督机制起码应包含道德监督机制、纪律监督机制、舆论监督机制、审判过程监督机制 通过多种渠道对法院法官执法过程、执法环节形成有效监督,旦出现腐败问题,可以得到及时发现和查处4、司法腐败惩活不够严厉上述所有制度, 主要还在于防微杜渐 但要对腐败分子产生威慑力,还需惩治制度的实施。由于监督制度的缺陷,使得司法腐败的惩治面不够宽。以对法官的惩治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第二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过于笼统.虽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任免由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做出,但对于法官的一般惩戒,如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该由谁来作出,没有统一规定,甚至有地方纪委作出处分的尽管有人认为法院内部有审判纪律和其它的措施来具体细化落实埘法官的监督和惩处,但事实上作用有多大呢?在很多地方,对f法官的处分是由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的 这样.对f法官的处分由本单位人员讨论决定, 自己监督自己,因此处分往往过于轻 而且缺乏一套止当程序的运
作:我们认为,应当将法官的惩戒制度化。惩戒主体应当相对独立于法院, 由人大、律师、法官代表、检察官代表等组成讨论法官的惩戒。人大代表由人大常委会推荐.法官代表由法官协会推荐、律师代表有律师协会推荐、检察官由检察官协会等推荐,保持其处罚公正,并监督处罚的
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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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贺卫方.走向司法公正的八要件【EB/OL].http://www.sin0】ibem】-r】et1wf20030105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