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本法律观的理论建构
随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法学界的一些人士开始探讨如何在法学领域实践和发展科学发展观,并取得了一些成果。武汉大学资深教授李龙先生明确提出了人本法律观,他的哲识和卓见,为中国法学开拓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并指引着中国法学向更广阔的空间发展。
2004 年岁末,法学界德高望重的李龙教授在《社会科学战线》杂志上发表一篇题为《人本法律观简论》的文章,认为人本法律观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运用,进行了将科学发展观法律化的首次尝试。随后李龙先生陆续发表了《以人为本若干问题的商榷》、《人本法律观的基本理念》、《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中国法学的全局——再论人本法律观》等1文章,得出了人本法律观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学领域应用与延伸的必然结论,是“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必然结果。2006 年年初,李先生把他对人本法律观的所有领悟和构想,总结在他主编的专著《人本法律观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年出版)里面,进一步完善了对人本法律观的理论构建。
李先生提出的人本法律观,创造性地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以唯物史观为理论武器,揭示了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和法律观的变化规律,是对中外法律文化遗产的科学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大成果。先生提出的人本法律观表明了人是法律之本的客观事实,贯穿了人的尊严和价值始终是法律活动的中心的基本原则。人不仅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所有法律活动的目的。人是法律的逻辑起点,法律源于人、行于人、服务于人。离开了人,法律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2
二、人本法律观的价值体现和法律观的转型
先生提出的人本法律观对中国法律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人本法律观的价值体现,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人本法律观坚持了一个原理,即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人本法律观不但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而且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新,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大成果。
“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出发点,也是它的目的,同时,“哲学要求国家是合乎人性的国家。而且认为人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法律的存在应该是合乎人性的存在。人性不是天生的性本恶或性本善,而受到它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其他因素的制约”3。马克思主义关于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在中国得到了创造性的运用与发展,其中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人本法律观。
其中最具体表现的是,人本法律观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之经典表述的坚持和发扬。近年来,有些人因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正确论断感到困惑而弃之一旁;有些人干脆全盘抄袭西方法学理论的有关论述而对其只字不提。而中国国情和各种要素决定了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只能依靠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而且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鲜明品格就是与时俱进,需要不断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是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 年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讲话中提出来的,同时总书记还指出,“要大力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互渗透,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更好的理论导。”这就是说,包括法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不但自身要创新,还要为自然科学的创新提供指引。创新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变化,假如这种变化是摒弃了基本原理和根本本质的变化,那这不可能认为是创新,倒可以说是背叛。在法学领域,打着“变革”、“创新”的旗号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的事情也不时出现,当然这绝不可能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新。但人本法律观应该说是一种意义重大的创新,不但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经典表述,还通过坚持与时俱进解决了法律学人的困惑。“法律本因人的需要的产生,只是在阶级对立社会里它异化为统治的工具,成为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是必然的。那么,一旦人民成为国家主人,法律则回归于人,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则成为法律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在这里,已经不存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法律必然会成为人民意志的体现。”4确实,法律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异化为压迫人的工具,理所当然成为“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成为阶级对立社会里特有的历史现象。当法律回归于人之后,它必然成为“公意”,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成为人民意志的体现。这样的解释不但坚持和深化了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的认识,而且合乎情理,解决了法理学教学中的长期困惑,不但对法学理论的发展意义极为重大,还将为科技创新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了良好的理论指导和法律氛围。
2、人本法律观将人的全面发展与法律直接结合,突出了人是法律之本,开辟了人是法律之本的新领域。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人本法律观很好地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这一着力点,突出强调人是法律之本,认为人是法律的本源,人是法律的依归,人是法律的主体,人是法律的目的、动力等。人本法律观的基本要求是:合乎人性、尊重人格、体现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
人是法律的本源是人本法律观立论的基础5。实际上人本法律观的基本立论就是人是法律之本。人与法律是不可分的,法律因离开人而失去意义,人也因离开法律往往而失去理性。法律从自发到自觉、个别到一般、习惯到习惯法的发展历程表明它是人们在生产和生活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并且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在阶级对立社会里表现为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内容、变化和发展。人不但是法律之本,还是法律的依归。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有两个阶段,即神化与物化阶段。不论是神化阶段的“人为人役”,还是物化阶段的“人为物役”,都是对法律本身的诋毁与亵渎。当然法律最终还是会摆脱异化,走向回归,“还给人自己”。要实现这种回归,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不但要求社会生产力有较大程度的发展,而且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各项工作以人的全面解放、人的全面发展和反映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人本法律观的提出,为法律的回归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人是主体”是人本法律观的内在要求6。这其实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命题,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任何法律活动和法律关系,人始终是关键因素,同时也是推动法律变化和发展的动力,法律作用与价值的实现,都离不开人的积极参与;只有人,才能使法律成为有效的规则;也只有人,才能使法律由纸上的东西变成现实,成为制度与规章,从而保障人的权利。而且人本法律观还强调人是法律的目的,法律永恒的主题是满足人的需要。法律之所以以人为目的,是“因为它满足人类社会群体生活的若干需要:人们要求社会生活规范化、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他们希望得到公理和正义,他们相信人人在法律面前应该平等”。
人本法律观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其不但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与归宿,还要体现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目的,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根本原则,做到尊重人格,合乎人性,保障人权。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绝不能再“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而且应关注人性。人性理论是进行制度建构的基础,人性理论的分歧会导致对法律功能的不同认识,法律作用的不同效果。但不管怎样,对公民个人以及社会全体来说,其主要的目的在于谋取优良的生活,这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的论述就能看到这一点。7而马克思主义人性理论是人本法律观的理论基础,人本法律观的人性论是开放、发展的理论,它不对人性进行实质性的假设,它尊重经验、传统和普通人的生活习惯,主张从人们的生活细节中去寻觅人性的碎片。这其实是法律制定和法学发展所应该遵循的路径。因为“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宪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8,这主要是强调宪法与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突出公民在宪法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实际上,不论宪法还是其他法律,都是公民的生活规范、生活方式,都与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人本法律观清醒地认识到法律制度的建构和演进与人性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主张通过对法治和法实施的社会背景、历史使命和时代潮流进行社会学分析解释人性,并从探讨人性的基本特征入手进行制度分析,将人的生活、人的全面发展与法律直接结合起来,使法学不仅成为治国之学,强国之学,而且成为人的生活之学,使法学生活之树常青。
人是法律之本是一条定律。马克思主义发现了这一定律,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利用了这一定律,并将与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结合起来,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必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辉煌成就。
3、人本法律观揭示了法律的发展规律,促使我国法律观的转型。
在法律的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法律观历史演变的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神本”(以神为本)法律观、“物本”(以物为本)法律观、“社本”(以社会为本)法律观和“人本”(以人为本)法律观。9先生认为,法律因人的需要而产生,但在阶级对立社会里异化为压迫人的工具,这叫法律的异化;一旦人的全面发展成为法律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时,法律便回归于人,此为法律的回归。先生从法律异化与回归的过程中总结出法律发展的规律,即从神本法律观到物本法律观、社本法律观再到人本法律观的规律。
法律功能的发挥,关键在于科学的法律观的指导。法律观可说是法律的灵魂,其科学与否决定了法律功能的发挥程度,法律观的革命与变迁决定了法律的革命与变迁的方向。现代立宪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法律观的革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法律观的革命,立宪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就失去了动力,也难以获取社会认同。我们不但可从西方社会发展的历史脉络中发现这个真理,也可从后发国家立宪制度发展的艰难旅程中体悟这个真理10。法律观的革命反映着人类社会重新安排生活秩序的努力并为这种努力提供论证11。法律观的革命实际上主要是法律基本价值的革命。通常认为法律有两大基本价值,一是追求“秩序”的形式价值;二是追求“正义”的实质价值。它们构成了法律的内在生命12。故而对制度正义的追求和不同诠释是法律观革命的永恒主题,充满了法律观变迁的整个历程,进而影响现代国家的制度构建及其价值取向。在我国,先生较早地意识到法律观方面认识的滞后对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影响,创造性地将科学发展观与人本主义结合在一起,提出了人本法律观,将“以人为本”作为我国宪政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人本法律观吸取了中外法律文化遗产的精华,借鉴了他国好的运行机制,其所初步凸显的活力已比较好地证明了它是一种科学的法律观。实际上,先生的所有努力,可说是在我国进行一场法律观的革命,促使人本法律观被更多的有识之士认同和接受,促进中国法学的法律观早日转型。
总之,人本法律观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法学领域的体现和运用,其重要作用不仅体现在前述方面,在其它的领域亦有重要价值,例如对于我国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开展国际合作与法律对话,也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三、人本法律观和中国法律的发展
人本法律观是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法律理念,其与中国法律发展的走向存在着紧密的关联。人本法律观既是对人类法律文化遗产的科学总结,也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或者至少可以说,反映甚至可说是了代表了中国法律发展的方向。
我国之所以提倡以人为本,目的在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其中特别需要发挥法律功能。而法律本身是一种和谐,其实法律在调和、协调、折中的过程中体现了和谐的力量。在人本法律观理论指导下的法律更是着重强调人是法律之源,人是法律的主体、目的和关键,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内容与发展,更加突出其和谐功能。人本法律观及其影响下的法律,既可为和谐社会“民主法治”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又为社会公平提供标准与尺度,也为社会公平提供实现形式和法律支持。人本法律观指导下的法律,不但引导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促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而且引导和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促进人们相互间诚信友爱;在更注重引导教育人们发挥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整个社会充满活力;在这些方面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完全可以相信,作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法理念的人本法律观,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必将与日俱增,将会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发挥更重大的功能。
法律功能的发挥,关键在于树立科学的法律理念,首先在立法中要始终遵循科学的法律理念,制定出良法。我国应当树立人本立法观,在人本法律观的指导下,不但要继续强调立法应遵循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重视立法程序的公正性、公开性、参与性,也要重视立法的人性化,而且还要鼓励公民为了追求利益而积极参与立法或主张权利,促进立法主体多元化,更要优化立法机构,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的素质,让人的全面发展和彻底解放早日成为我国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和谐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让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体系之间协调统一。同时,应当确立人本司法观,人本法律观应当成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改革的根本指针。人类法制的每一次进步都与不同程度的以人为本的司法实践紧密相关,司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是人类法制文明的重要尺度。因此,人本司法观是实现当代中国司法现代化的根本理念和必然要求。人本司法观要求司法制度和程序的设计应当以维护人的尊严为出发点,充分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司法的具体运作过程应当体恤人性的弱点,顾及人的内心感受。总而言之,人本司法观最简单的描述就是珍惜人的生命和自由,保护人的财产,重视人的精神利益,做到“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权利、关注人的生存、重视人的发展”,真正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精神。
人本法律观是以中国国情,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为基础、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以保障人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根本目的科学体系。人本法律观对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当然,人本法律观作为一种法律观,一种法律发展理念,应该有一个完整的体系。李龙教授认为,人本法律观应该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目前人本法律观理论还不完备,还是个雏型,需要继续发展和完善,需要更多的有识之士献智献策,参与进来。人本法律观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律观的革命和转型的过程,也是中国法律发展变化的过程,不仅能使我们的法学理论进一步升华,而且有利于中国法学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世界的传播。
注:
1分别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 年第4 期,《社会科学战线》2005 年第6 期,《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4 期。
2李龙主编:《人本法律观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年版,第7 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 卷,人民出版社1982 年版,第13 页。
4李龙主编:《人本法律观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年版,第14 页。
5、6 李龙著:《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中国法学的全局——再论人本法律观》,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 年第4 期第391 页、第392 页。
7、8 参见周叶中等著:《论宪法的革命》,载《珞珈法学论坛(第二卷)》第4 页、第8 页。
9李龙著:《人本法律观简论》,载《社会科学战线》2004 年第6 期198 页。
10、11 参见潘伟杰著:《宪法的理念与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年8 月版,第187 页、第188 页。
12参见[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 年版,第12 页。
作者简介:蒋银华,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晓明,江西九江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