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权的演变史来看,人权意识深深地扎根于自然法传统中。而最早的自然法思想出现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因此,人权理论的源头也应该在那里。探究人权之源,对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保护人权,必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从神的法则到自然法则
公元前六、七世纪,古希腊的一部分思想家从探究自然开始探究世界的本原,进入了自然主义的发展阶段。从泰利斯、赫拉克里特、阿那克西曼德,到德谟克里特,分别从水、火、气、原子等具体物质形态中找到了宇宙的共同本质;并且通过对自然秩序的理性探讨,提出了自然公正的观念,这种观念是自然哲学运用于社会生活领域而形成的。
然而这样一种观念,最早却是源于古希腊的神话;或者准确地说是萌生与形成于、甚至是脱胎于对神话世界的认识之中。在希腊神话中,希腊人创建了包罗万象而等级分明的神的谱系,将各种自然力量置于神的统治之下,诸神藉此统治着人类。当然他们在统治人类的过程中,总是依据一定的法则,这种法则就是神的正义。它是一种超验的法则,却是自然和人类的最高的法律。
这种思想具体反映在《荷马史诗》及稍后的赫西俄德的《神谱》和《工作与时日》中。
在《荷马史诗》中,宙斯是最高的神,它是普遍正义的化身。正义作为普遍的准则,它既规定着神的秩序,也规定着人类的秩序;人一旦违背了这个准则,就会受到惩罚。如《史诗》第十六章记载,宙斯之所以投下暴风雨, “是由于人类不顾上天的嫉忌而滥用他们的权力,在法庭上发表了歪曲的宣判并排除了正义。”这表明宇宙或神统治人类有一定的法则,这个法则代表着神的正义,人类的一切行为都要受到这个法则的制约。这里也包含了古希腊早期政治生活中崇尚正义治理和反对暴力统治的倾向。
在稍后的赫西俄德的《神谱》中,神的谱系更加完善,分工也更加明确。宙斯作为诸神之王,让自己的两个女儿分管正义与法律。狄克作为正义女神,主要是捍卫神的正义,惩罚违背正义的行为;欧诺弥亚作为法制女神,掌管人世的法律。这种区分已经隐含了神法与人定法的区别。而在《工作与时日》中,赫西俄德把正义原则区分了三个法则,即神的法则、禽兽的法则和人类的法则。神的法则即宇宙的正义,禽兽的法则即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人类的法则即宙斯将正义赐予人类生活的特有法则,它是最高的法则。
可见,在古希腊神话中,已经能看到他们的法律观念,即宇宙中存在一种最高的法律,人类在神的启示下得知了法律,该法律就是神的正义。当然,在古希腊神话中并没有自然法的概念,因为神的法则并非自然的法则,自然只是神用来控制人类的工具。
自然主义哲学家们正是从探索自然的法则开始,找到了内在于宇宙的共同的本质,并把它应用于社会生活,从而对世界作出了非神话的解释。
赫拉克利特是较早阐释自然法的自然主义哲学家,他的自然法观念生成于从神话的没落到理性知识诞生的转折过程中,建成在对世界本原的探索和认识的基础上。与其他哲学家不同,他认为世界的本原是火,他指出:“这个世界,对于一切存在物都是一样的,它不是任何神所创造的,也不是任何人所创造的;它过去、现在、未来都是一团永恒的活火,在一定的分寸上燃烧,在一定的分寸上熄灭。”①在赫拉克利特看来,世界的命运决定于变化着的火的尺度,这也是普遍的规律,即奠定世界万物的基础的永恒的逻各斯;世界上的一切都是根据这个逻各斯的要求生成的,正义和法也是遵循普遍的神圣的逻各斯而存在。
这些表述说明了宇宙本身有一种自然之道,它是一切事物都必须遵循的共同规则;它支配着一切,当然也支配着人类的生活。因此,在他看来,神的正义和法律是产生并表达人间的法律的理性原则,所以,人类的法律也就是遵循自然之道;即自然规律是人类法律之源,人类的法律本身就是由自然规律孕育的,就如赫拉克利特所言:人类的一切“法律,也就是服从那唯一者的意志。”②而自然秩序是神圣的和正义的,所以遵守法律、规则和习俗的行为就是正义的。
赫拉克利特的学说在整个希腊享有巨大的声望,并对以后的哲学与政治法律思想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其中关于理性是人们可变的正义与法律(人定法) 的客观基础的思想,以及他关于逻各斯是法律的基础的思想,被后来的哲学家以各种形式加以利用和发展。因此,他也被许多学人们奉为“自然法之祖”。③
二、从自然法到人定法
然而,赫拉克利特只看到了自然法与人定法的一致性,却没有看到其中所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即自然正义是永恒和谐的,但人的法律却并不然。比较早看到这一点是古希腊的悲剧作家,在索福克勒斯的作品《安提戈涅》中,当安提戈涅的死于战场的哥哥被其舅父、新国王克瑞翁宣布为叛逆,并下令暴尸禁葬时,她勇敢地向法令挑战,并以希腊人的方式安葬了哥哥。当她被问及为何要违背法令时,她的回答是:“向我宣布这法令的不是宙斯,那和下界神祗同住的正义之神也没有为凡人制定这样的法令;我不认为一个凡人下一道命令就能废除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法条,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④这里,索福克勒斯借安提戈涅之口,揭露了人定之法与自然之法之间冲突的现实,表现了一种超人类法则的存在。就如文德尔班所言:“哲学用自己的概念制定自然的‘神圣’的法律与人写的法律的那种对立,这就是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的主题。”⑤
而真正把自然法与人定法区分开来的是雅典的智者学派,他们立足于“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原则,开始以人的眼光去审视客观世界,并从人的立场对自然、社会、政治、道德、法律等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见解,从而实现了从自然主义向人文主义的转化。
早期智者学派的代表普罗塔哥拉,他的理论我们更多地在柏拉图的《普罗塔哥拉篇》中看到。因为在他的社会起源理论中,他把社会发展分成了三个阶段,而第三阶段是通过宙斯派遣赫尔默斯,带来敬畏与正义作为新建城市中秩序的原则和团结的纽带,国家就这样出现了。因此在他的法的理论中,并不强调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对立,但就自然与法律的比较而言,法律被认为是更高的,因为它是神所认可的。在这个前提下,他强调了“所有人都在宙斯令下平等地拥有正义与敬畏的品质,又,由于因此而平等地具备‘政治技艺’,所有人都在政治商讨中有平等的发言权和影响权。”⑥
智者学派的其他代表人物则更多地主张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对立。如希比亚斯认为自然法是体现事物本性、自然规律的,因此与国家制定的、人造的世俗法律是对立的。因为根据自然,同胞是相互亲近的,而法律则统治人们,强迫许多人反对自然。自然法就是正义,是根据自然的要求制定的法律。他还提出了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概念,认为各国同样实行的不成文法就是自然法,它有别于国家制定的成文法,且其效力高于成文法,因为它体现神的意志,符合自然正义的要求。
安提丰发展了自然法概念,他不仅确认了自然法高于人定法律、规范的原则,而且进一步提出了求生避死、趋利避害是自然法则所规定的具体内容。他对法律以“正义”为尺度强制人们予以遵从的做法大加非难,认为这是违背自然法则的,因为在他看来,判断一切是非的标准更应当以自然法则为准绳。安提丰的观点,对当时代和以后的理论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与智者处于同时代的苏格拉底,接受了智者们关于自然法与人定法之间的差别的思想,但是他的成就主要在于对二者的调和:他试图阐明所有行为的唯一正确的和“自然”的原则。⑦ 虽然他述而不作,但他的一些口头谈话却通过柏拉图、色诺芬、亚里士多德的著作而为我们所了解。
他的政治哲学从理性主义出发,以阐释正义为终极目标,由此把他的政治学说与伦理学说联系在一起。在柏拉图的很多著作中,都提到了苏格拉底对正义问题的阐述。如在《高尔吉亚篇》中,苏格拉底认为:“正义就是平等地分配而不过分。”“真正的正义就是平等地分享,这个观点不仅是习俗的,而且也是自然的。”⑧而在《理想国》以及色诺芬的《回忆苏格拉底》中,则记述了苏格拉底对正义与守法关系的论述,强调了他的“正义即守法”的概念,认为法就是普遍的正义,是城邦生活最高的指导原则。
在国家产生问题上,苏格拉底从自然神论出发,认为城邦是适应人的生活而产生的,是神的安排,是神计划的世界秩序。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来源于神,是神定的法则。他同样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也就是自然规律,是神的意志;人定法是国家政权颁布的法律、条例等,具有易变性。但是,他并不强调二者的对立,相反,他认为,无论是自然法和人定法都是正义的表现,正义是立法的标准,也是法的共同本质。当然,自然法作为神的法律,它高于人定法。但是无论是自然法还是人定法,人们都必须坚决服从,严格遵守。
苏格拉底的自然法思想直接影响了后来的柏拉图。柏拉图以他的理念论为基础,在《理想国》和《法律篇》等著作中,论述了他的自然法理论。在《理想国》中,他认为最好的统治是哲学王即理性的统治,而理性的统治首先表现为正义,优良的统治表现的就是自然的正义。在柏拉图的观念中,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因此,社会分工的不同是一种自然的存在,而法律正是维护这种社会分工和社会秩序的手段。所以,他遵从苏格拉底的自然法思想,认为法律与正义是同一个东西,因为二者都是以神的原则作基础。因此,人们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这里,柏拉图把理性与法律、正义等联系在一起,具有了理性自然法的萌芽。
作为柏拉图学生的亚里士多德,以批判他的老师的理念论为开端,建立了他的哲学体系;以此为基础,创立了政治学理论。同样,他也讨论了正义问题,他认为:“在政治正义中,一部分是自然的,一部分是法律的, ———自然的是指在某个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它并不依赖于人们这样或那样的想法而存在;而法律的则意味着起初可以是这样,也可以是那样⋯⋯。”⑨自然正义源于人的本性,不依赖于立法人的意志而存在,所以在所有的民主政体中都可以使用;而法律的正义则是依照各个国家有目的的合理的考虑而订立的。与此相应,法律可以分为自然法与人定法,因为自然法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并且永恒不变,所以它的地位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的制定的根据。所以,在他的理论中,自然法与人定法有了更明确的区分。当然他认为,无论是自然法还是人定法,都代表正义;尽管正义的概念是可以变化的,但这种变化只限于一定程度,即在自然法的范围内的变化,自然法是约定法的样本。
值得指出的是,在他的自然法所蕴涵的平等性中,是以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为前提的。在这一点上,他继承了柏拉图的观点,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层次的存在是自然的,所以在他看来,奴隶制的存在是理所当然的。⑩
总之,在这个时期,随着古希腊城邦制从繁荣走向衰落的进程,政治哲学家们对自然法理论有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其中他们对法律理性的确认,对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的探索,对自然法的普遍有效性的确认等思想,对后来的自然法理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为自然法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三、普遍的自然法的确立
当历史进入希腊化时期,随着斯多葛派的理论的创立和发展,自然法的普遍有效性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为后来的自然权利理论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斯多葛派按照泛神论的观点解释了自然法,他们认为,世上的万物都具有两个要素:主动的要素与被动的要素, “被动的要素是物质,是没有定性的本质,而主动的要素则是物质存在中的理性,是神。要知道神是永恒的,它借助于一切物质去创造万物。”⑾可见,世界上的万物都是由神所创造的,并且由神所主宰。他们把这种观点引入到伦理学领域,认为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因此,人必须按照自然生活,即按照理性、按照宇宙的自然法生活,过诚实的、道德高尚的生活。与这种伦理要求相联系,他们提出了自己的政治主张,即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是至高无上的,是一切个人和国家都必须遵循的法则,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自然法是理性的法律,是所有人的法律,因此,世间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因为他们分享同一个“宇宙理性”,所以世界上的人们都是统一的世界国家的公民,而每个人则是世界公民。
可见,他们所要创立的是一种以人人平等原则和自然法的普遍性为基础的世界主义哲学,而这种思想,是建立在对古希腊哲学的批评与否定的基础上的。因此,斯多葛派的平等理论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在他们的理论中,已经大体上具备了人权思想的一些基本因素,那就是人类应不分种族、身份、国籍、财产等而一律平等;它与中世纪基督教的创世平等观一起,对后世人权观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斯多葛派的这些思想,后来通过西塞罗以及罗马的一些法学家的传播,逐渐深入到罗马文化精神之中。
西塞罗直接摄取了斯多葛派关于人类存在本质上是平等的这一观念,即人人都是神的儿子,每个人的灵魂是平等的。在现实的罗马政治生活中,作为共同体的每一成员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
就法律的产生而言,他认为法律源于自然,他指出:“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于自然表达的对正义和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⑿法律代表公正,不公正就不能成其为法律。
西塞罗也对自然法与人定法进行了区分,他认为自然法是上帝的命令,理性的命令,所以是神法或理性法;它具有普遍性,是永久不变的。而作为人定法,必须服从自然法。所以不是所有成文性质的法律都能称其为法律,他心目中的真正法律是:与自然相符合的法律;能够区分正义与非正义的法律;对善良的事能够予以捍卫的法律。因此,他一再强调,所有人都既要服从自然法、神法,也要遵守和服从制定法,因为三者是统一的。由此,他从自然法的普遍性,推导出了“永恒、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有效的”普世的法,就如他在《论共和国》中所言:“真正的法律乃是理性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⒀
西塞罗作为自然法进入法律之域的推动者,他的理论通过罗马法学家之手,转化成了实在的法律原则。他们将西塞罗提出的普世的法直接作为人定法产生的高级法,明确了自然法对人定法的指引,并且直接反映在他们的“万民法”中。与早期适用于罗马公民的市民法相比,万民法所体现的理念就是全体人类都具备同样的、放之天下皆准的自然理性;并且这种平等观念还渗透到了罗马的法律内容中,对他们的奴隶制度和家庭制度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总之,在古希腊与罗马的整个时期,自然法的理论一直伴随着历史的发展,完成了它的理论发展,并影响到法律的实践。虽然现代的人权实践直接产生于近代的自然权利理论,但与欧洲的其他理论一样,其源头却是在古希腊。相信研究人权之源,对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当代人权理论与实践会有很深的意义。
参考文献:
①②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年,第21 、22 页。
③汪太贤:《从神谕到自然的启示:古希腊自然法的源起与生成》, 《现代法学》2004 年第12 期。
④[古希腊] 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罗念生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 年,第82 页。
⑤[德]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上卷) ,罗仁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年,第105 页。
⑥《普罗塔哥拉篇》,322C - 323A ,转引自[英]厄奈斯特·巴克:《希腊政治理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年,第89 页。
⑦R. N. Berki ,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 a short int roduction ,Dent :Rowman and Littlefield , 1977 ,p. 47.
⑧[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一卷) ,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年,第375 页。
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北京:三联书店1996 年,第2 页。
⑩Garrett Thomson 、Marshall Missner ,On A ristot le ,p . 88.
⑾《斯多葛派著作残篇》,转引自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年,第214 页。
⑿西塞罗:《论法律》,转引自鄂振辉:《自然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年,第57 页。
⒀西塞罗:《论共和国》,转引自[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年,第5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