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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制现代化的模式分析

日期:2006-11-02  点击:  作者:程乃胜  来源:《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3卷第3期

    由于各国走向现代化的历史文化背景、动力机制以及在处理和解决由传统向现代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复杂的矛盾关系时的价值选择不同,不同国家的现代化在速率、规模、发展机理和历史道路等多个方面都呈现出不同于他国的本国特色,形成不同的社会发展范型,而科学分析和理性把握这种现代化过程中的特殊性是深刻理解和全面透视一国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研究法国法制现代化,除了法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理性分析其推动力量和阻滞因素、客观评估其成败得失外,还必须从逻辑与历史统一的高度对法国法制现代化的模式进行理性探讨和科学概括,以获得对法国法制现代化的整体性把握,为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1 内发型

 

从法国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来源的角度看,法国法制现代化属内发型。所谓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是指一国社会的内在现代化因素促使了社会系统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的模式转换或类型更替。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形成需要以下四个社会历史条件:首先,现代生产力是社会内部孕育积累的,并且有内在的工业化和市场化特点。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是在社会内部形成的,其标志是工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使得商品经济的生产方式扩展到整个农业生产领域,并且带动社会其他方面的变革。只有新的现代生产方式足够强大,而腐朽的生产方式濒临死亡,才能够开通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道路。其次,社会经济的先进性和革命性必然带来内在的新型法制的要求。法国工业革命虽表现得不够明显,工业化水平长期落后于英国,但仍然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工业化使法国的社会经济形态从农业文明时代进入到工业文明时代的变革,使得法国的生产力水平大大优于其他国家,从而不仅排除了外来经济侵略和压迫的可能,为本国法制自身演变提供必要的保障;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生产方式的率先变革必然产生新的法制要求,此时新型的法制在其它国家并无更多的经验可以借鉴,只能从本国内部自己“长”出来。再次,市民社会对法治的推动。如前所述,早在11 世纪前后,法国的城市和商业复兴,造就了一定程度的民主自治、自由平等、权利和契约等城市市民社会精神[ 1 ] ,18世纪法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市民社会,工业化又进一步催熟了市民社会。自治是市民社会的社会特征,市民自治的基础是商品经济,而自治和商品经济必然产生平等、自由、法治等要求。在市民社会,新兴的市民阶级是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推动力量。最后,社会法律意识对社会现实的反作用,促进了法国的法制现代化。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的推动下,法国成为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大本营,出现了诸如伏尔泰、狄德罗、孟德斯鸠、卢梭等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同时启蒙运动作为一场横扫欧美的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其它国家的启蒙思想家的思想也深深地影响着法国。启蒙运动以古典自然法学说为思想基础,自然法学说倡导的自由、公平、正义、法治等理念也随着启蒙运动的深入而深入人心。这是法国法制现代化的内在思想基础。

 

2 传统变异型

 

从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方式来看,法国法制现代化属传统变异型。传统变异型是指那些内发型国家传统法制文化具有超越其自身的动力和能力。在这种模式下,现代对传统的超越是通过其传统内部因素的运动而实现的,是传统对自身的否定,传统中的现代因素由于某种契机而动员起来,实现自身的模式转变。如前所述,法国传统法律深受三大因素的影响:其一是高卢、日尔曼习惯法。高卢、日尔曼习惯法长期影响法国北部,最具封建影响的分封和封建土地制度就在高卢、日尔曼习惯法基础上形成的。分封制是封建等级制度和土地制度的基础,但法国的封君封臣的权利义务是以契约为基础的,这种契约既是财产契约又是政治和社会契约,因而具有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的双重性,它构成近代社会契约理论和人民主权学说的历史基础。其二是罗马法。罗马法长期影响法国南部,是法国传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传统是法国法超越其自身的重要动力。一方面罗马法是建立在对简单商品经济调整基础上的,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罗马法所体现的理性原则和衡平观念非常适合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使用的原则、概念、术语等准确、明了,法律关系简洁、明晰。所以恩格斯说:“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2 ]其三是基督教。从查理曼大帝接受基督教之后,法国社会浸淫在基督教文化中一千多年,即便是法国大革命也未能改变天主教在法国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基督教是欧洲中世纪黑暗统治的罪魁,但基督教文化中有不可遏制的平等、意志自由等反专制统治的因素,基督教的财富观必然促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生成。

 

3 个人权利本位型

 

从法律价值取向来看,法国法制现代化属个人权利本位型。个人权利本位模式是近代英、法、美等国家崇尚个人的绝对自由权利和消极政府的必然产物,它主张个人权利是天赋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而从世界范围看,法国等内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由于进行法制现代化建设具有先发性,它们在法制现代化建设之初一般都主张个人权利至上,控制国家的行政权力。这种要求是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一致的。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资本的唯一要求就是在自发形成的市场自由配置一切生产要素,国家要做的就是按照资本的要求制定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的法律,“管得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法律的价值目标不仅是保障个人的权利,还要控制国家行政权力,以防止行政权力对个人合法权利的侵害。这种价值目标在《人权宣言》、“拿破仑诸法典”和大革命后一段时间内的法国行政法中都有明显的体现。

当然,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向垄断的发展,法国法也日益表现出从纯粹的人权利本位型向个人———社会本位的过渡型,对“拿破仑诸法典”的修改、调整和法国行政法的发展都反映了这种发展和变化。但如果从法国国家和社会对人权的基本认识看,法国仍是一个更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国家,一个尤其注重个人政治权利与自由的国家。

 

4 形式合理与价值合理并重发展型

 

从法制现代化的价值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关系来看,法国法制现代化的模式属形式合理与价值合理并重发展型。法制现代化是法制的形式合理化与价值合理化的协调发展过程。法国的法制现代化模式是既实现了法制精神类型的现代化发展,又实现了现代法制形式的建构,这两者之间出现了较为完整的统一,这是法制现代化的常态。

合理性的概念最初是由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的。韦伯认为,合理性可以分为形式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形式合理性是一种外在的、客观的合理性,能通过一定的程序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加以界定,因此具有可预见性。价值合理性则是一种内在的、带有价值判断的合理性,往往通过道德、伦理、信仰等意识形态的终极目标来界定,具有较强的目的选择。马克斯·韦伯还认为,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是西方文明特有的产物,尤其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他认为具备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是:第一,每个具体案件的判决都是抽象的法律规则在具体事实中的“适用”。第二,用法律逻辑的方法,抽象的实在法规则可用于产生针对每一个具体事实的判决。第三,实在法于是构成了“天衣无缝”的规则制度,至少具有这样的可能性,或者,这种法律在实践中被当作是“天衣无缝”的。第四,任何社会行为可以,而且必须被认为是对法律规则的服从,或违反,或适用。[ 3 ]

我们认为,法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是形式合理与价值合理并重发展的过程。马克斯·韦伯所主张的法律形式化运动的目的是要从根本上否定实质不合理的法律,使法律能够普遍、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从而把法律塑造为一种形式上公正和理性的多元利益的调适工具。这一过程的实质在于对“实质不合理”的法律的否定,而不是近现代法律精神的否定,尤其不应该认为近现代的法律是形式合理与价值合理对立的法律。实际上,无论是《人权宣言》还是“拿破仑诸法典”都在于阐扬和着力维护“天赋人权”、自由、公平、正义等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价值合理性;同时近代以来法国大部分法律,包括《人权宣言》和“拿破仑诸法典”在内都是按照严谨的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逻辑结构严密,具有公开性、普适性和稳定性,因而也都具有马克思·韦伯所描述的形式合理性。所以我们认为,法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就是法律的形式合理与价值合理统一的过程。

近代法国的法制对人类文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法国“六法”的出现既是法国法制现代化开始的标志,也是大陆法系诞生的标志。中国近现代法律深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因此研究法国法制现代化的模式不仅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法国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机制和滞阻因素,从历史与文化统一的角度找到法国实现资本主义法治的缘由,也会为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参考文献:

[ 1 ] 马长山.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M ].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87.

[ 2 ]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编译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M ].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5: 454.

[ 3 ] []马克斯·韦伯. 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 ].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 25.

 

作者简介:程乃胜(1963) ,,安徽庐江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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