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理学改革派的领军人物
《精义》是一部推动中国法理学从学术范式到基本理论的历史性转型的代表性著作。它以回归人的自由与解放为宗旨,对以往法理学研究范式与理论进行总结与批判,将中国的法理学推进到一个新的时代高度。
1949 年以后的法理学是在“双重反叛”的基础上形成的:首先是19 世纪末对中国古代传统法理思想的反叛;其次是1949 年以后对民国法理思想(实质是西方法理思想)的反叛。在这一反叛过程中人们在倒洗澡水的时候把小孩子也倒掉了,因而建立的法理学是斗争法理学,是工具法理学,是镇压或统治法理学。这是一个远离人类法律文明的独断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与当时中国人治的政治相互呼应,给中国的法治与人权事业带来灾难性的破坏。改革开放以来,这一理论受到普遍的质疑,法理学的同道以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方面对阶级斗争为纲的法理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反思与批判。[1] 但是,对这一法理学的彻底变革尚未完成。现在主流法理学的基本范式仍然是建立在阶级分析基础上的二元对立,它的基本精神仍然是对人的工具性理解与对人的统治、利用与管理,它的基本原则仍然是主张人的不平等的客观性与应然性,强调法律体现一部分人利益的“合规律性”与正当性。
《精义》是推动中国法理学从这种斗争与统治法理学到正义与自由法理学的历史性转型的标志性著作。可以这样理解,《精义》是以回到马克思的思想精髓为前提、以人类实践为参照、建立在对马克思主义重新理解基础之上的一个以中国问题与人类问题为对象的新法理学。这一法理学是兼具中国特色与世界视野的法理学:它的中国特色是指它的问题指向主要是中国的,它的世界视野是指这一理论不是建立在狭隘的民族主义之上,不是建立在偏执的阶级分析之上,不是建立在维护部分人的特权之上,而是建立在对“每一个人”的权利关怀之上,它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者追求全人类自由与解放的博大胸怀。这是真正现代的法理学——它再也不是为部分人的特权主张正当性的“古代法理学”,也不是将人两极化、工具化的斯大林主义法理学。
《精义》的突出学术贡献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方法论方面,二是法的基本精神的阐述与论证方面,三是基本法律范畴与原则的阐发方面。
在方法论方面,首要的贡献是作者所提出的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三部曲——回到马克思、检验马克思、发展马克思——对于中国法学的发展具有时代意义。首先是要“回到马克思”,廓清添加在马克思理论、包括法哲学思想中的迷雾和垃圾,还马克思以本来的真实面目。
众所周知,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是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问题是,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曾经是我国“正宗”的马克思主义,并且不允许讨论。因此,正确解读马克思主义就成为我国法学发展的基础性问题。如何才能正确解读马克思主义?“回到马克思”、摒弃左倾思潮下对马克思恩格斯文献作断章取义的“为我所用”的理解方式就是法学研究应当跨出的第一步,否则,所谓“马克思主义云云”不过是假托马克思恩格斯之名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已。
作者的“检验马克思”是指以马克思之后的历史发展,特别是当代的实践来检验,剔除他的理论中已过时的或原本就判断失误的,或带有空想痕迹的某些具体结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理论不能作为检验理论的标准”是在上世纪那一场决定中国命运的思想解放运动中就已达成的共识。但是,事实上这一理论并没有贯彻到底,它的批判锋芒只及于文革中的主流思想,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遗憾。正是由于这一点,一有风吹草动,就有人出来坚持事实上的“凡是”理论,将自己的、或自己认为的“马克思主义”作为检验他人理论的标准。这在社会科学领域都不鲜见。在法学界,就有个别人不顾现实,将自己改头换面的阶级斗争法理学强加于人,将以自由为价值导向的法理学批判为“资产阶级自由化”。
“发展马克思”是作者所提倡的立论的最终落脚点。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需要不断发展,这一点已经深入人心,关键是如何发展。“凡是”固然不好,但是如果轻率地给自己的东西贴上马克思主义的标签强加于人同样有害。上述三步曲事实上提出了一个如何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回到马克思主义是基础,在回到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检验马克思主义,最后才谈得上发展马克思主义,防止以自己的偏好去随心所欲地理解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的法理学就是以自己的政治偏好与政治任务为基点任意曲解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恶例。
方法论方面的第二个贡献是作者真正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这一方法在中国学界没有人反对,但是人们往往对它作独断的理解,这本身就违反辩证法,因此才有在这两个“主义”指导下的阶级斗争为纲思想,才有在这两个“主义”指导之下的阶级斗争为纲法理学。我们认为,
那么,
长期以来,我们对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理解可以说是“抓了芝麻,丢了西瓜”,其根本失误是手段与目的的倒置。人的自由与解放是马克思恩格斯终身为之奋斗的崇高目标,阶级斗争与无产阶级专政等等只是马克思恩格斯实现理想的手段,甚至只是迫不得已的手段。因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工人阶级可以通过议会民主来争取自己的解放,只有当这一条路走不通的时候,革命才是正当的与必要的。至于无产阶级取得统治地位以后,人的自由、平等当然首先应当在法律中得到体现,因为这是我们的目的之所在,否则,我们就与刘邦、朱元璋无异。但是,我们的法理学却将阶级斗争抬到首位,将人对人的统治、将人的不平等视为当然,甚至创制新的不平等的法律并将它当作应然的目标去追求。[3] 其实,只要是将人等级化,无论在什么旗号下都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玷污,是对人的尊严的玷污。正是在这一曲解之下,阶级斗争法理学在对历史作片面理解的基础上,将法律定义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将之应然化。可以这样说,阶级斗争为纲的法理学是一个法理学的“木头脑袋”,它很像脑袋,但是可惜没有灵魂。《精义》赋予法律以真正的灵魂。这一法理学的灵魂是建立在对马克思主义的全新理解上的:祛除将马克思主义作工具主义理解的时代性误读,回归人的自由与解放的马克思主义。
将自由与法相联系是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主流,这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作者通过系统地阅读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通过挖掘其中“法与法律”的二元思想,揭示了马克思认为法或“法的本质”是“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4]
作者认为,马克思强调具有契约形式的( 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 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所决定的。马克思强调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这一决定法的内容与本质的因素,并没有因此否定法与法律的区别。法是指由经济条件所派生和决定的法权关系,是一定生产方式、人与人关系所必然产生出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共同的社会规则,是体现经济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客观法则。法是“自由的无意识的规律”,法律则是“法的表现”,是这种无意识的自然规律的有意识的表现,是事物的法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去适应法的本质:“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律,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哪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即实现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是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5] 形式上的法律与反映法的本质(自由)的法律之间的区别,就是形式上的法律和真正的法律的区别。《精义》不仅将自由作为法的根本理念,而且认为自由是法的本体要素。[6] 作者指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作者认为,社会主义法的精神也应该是自由。社会主义要求的生产力的解放,首要的是、最终意义也是人的解放。社会主义将人从束缚人的自主性与创造性的旧体制下解放出来,促使生产力大发展,也逐步地并最终要克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导致的劳动异化、人的异化,使人真正摆脱动物状态,成为自由人。作者指出,法的精神主要是指法的时代精神,而不是法律的阶级精神,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法的时代精神只能是社会主义自由。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精神必须适应当代世界的法的精神——人权的发展要求。[7] 通过社会主义法的作用,从而实现社会主义自由的最深刻发展,从国家和社会高度一体化的体制逐步向国家(政府)与社会二元格局转化;从国家控制与支配社会的一切资源,无微不至地计划安排与干预、包办社会生活,转向确认城乡经济与社会生活一定程度的自主自治权与相对自由,提高整个社会的自由度。
在为新时代的法律奠定了价值(自由)基础之后,作者进一步以自由为演绎的出发点,对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体系进行论证,提出了一系列创造性的概念与法律原则。这是《精义》的第三个重要贡献。在这方面,最值得赞赏的是作者对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新的论证。
传统法理学的法律工具主义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倒置,更有个别阶级斗争“凡是”派将权利本位视为资产阶级理论而大加挞伐。作者认为,现代社会是权利为本位的社会,即要由过去权力与权利之间主要是统制与被统制、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转变为主要是服务与受益、受制约与制约的关系。权利本位的法律类型要求我们正确理顺国家、社会、个体的关系,实现国家与社会二元化,进而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分离,改变过去权力无空不入、无所不能的状况。民主国家与民主政治应当承认、培育作为自身基础的社会机体的独立性,并为社会机体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使其具有相应的合法活动空间,从而培育出多元化社会利益集团,并使他们以各种方式表达其法律上的要求。
《精义》通过对人权与权利的再分析,指出权利的几种存在状态:应有权利——人权、道德权利、社会自在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与实享权利,强调社会权利是基于社会关系而产生的社会要求,社会自在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相互转化——由社会实在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法定权利返归于社会权利。文章破除了关于“权利是明文规定的可为”的观念,进一步分解了权利的不同形式,权利包括个体私权利、个体公权利、群体同有权利、个体共有权利、集体公有权利、社会共享的公共权利、个体与集体并有权利,从而完成个体权利与个体利益的正当化论证以及集体权利的渊源和限度之论证。另外,通过权利推定观念及其原则的确定,从而保证权利主体的自由、自为空间,并通过权力多元化与社会化及权力的制衡来消解国家主义的权利与权力的失衡状态。[8] 通过对权利的重新认识和建构,确保自由作为法的终极目标,实现法向其本真的回归,法应该是人民权利的最终保护神,人民利益是最高的法律,从而使法真正成为“天下之公器”。实现法的正义价值、人权价值、平等价值和利益价值,满足人们法的信仰和信赖要求。
除了在权利方面作者提出并论证了极其重要的观点与原则以外,作者在许多法律的一般概念与原则方面都有独到的论述。例如,社会权力的观念、权力制衡的观念、唯物史观中的正义观、法律平等、法治国家等等,不能一一尽述。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精义》从选择问题到基本学术倾向上都充满现实关怀,真是文如其人。先生的现实关怀不是“聪明人”的“讲现实”,而是苏格拉底式的人文关怀。《精义》中没有悲观失望的叹息,没有迁就现实的“地方性知识”,更没有媚俗的污秽。他的大作中有的是对时弊的针砭,有的是对国家与国人命运的忧思,有的是悲天悯人的情怀,有的是改革的激情。《精义》中没有无的放矢的空谈,没有依附与图解政治权威的高头讲章,没有空洞的政治说教,而是充满了现实的关怀与激情。他所论述的都是当代中国切切实实的真问题、痛问题、甚至是犯忌的问题。
这是作者作为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特立独行的人格的体现。我们不妨
当然,《精义》本身是一个发展马克思、重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勇敢的尝试,一个洋溢着苏格拉底式智慧的尝试,它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它更没有穷尽法理学说。像任何有价值的学术著述一样,它只是法理学对话中的一元,它为法理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讲台。《精义》的论述本身提出了一些新的话题:例如,作者理解的马克思主义的范式是以讨论因果关系为任务的“科学”的范式,这一范式在讨论法律问题时是否存在局限?自由作为法的精神与本体,它的“被决定”性如何与法律规范性论证相统一?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认识和讨论的。《精义》的出版为我们开辟了一条新道路:通过讨论来发展马克思主义的道路。马克思主义只有在讨论中才能发展,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垄断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权,共产党员心中应当人人有一个自己的真正的马克思!
注释:
[1] 这一法理学重建过程中的大事值得一记的,当数1980 年代初周凤举等对法律阶级性的质疑及此后张文显等对权利本位的求证。
[2] 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年11 月第1 版,第21 页。
[3] 这一思想对我国社会的进步与法律文明构成了严重的阻碍。这一思想和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建构的法律维护特权与歧视,严重地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4] 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年11 月第1 版,第55-59 页。
[5] 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年11 月第1 版,第60-61 页。
[6] 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年11 月第1 版,第60 页。
[7] 郭道晖:《社会主义自由——当代社会主义法的精神》,载于《法的时代精神》,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 年3 月版。
[8] 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年11 月第1 版,第124-126 页。
作者简介:周永坤,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肖杰,苏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