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社会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大家越来越爱讲法。尽管法治还远未深入人心,但有关法律的辞藻却已充斥于大众生活之中。然而,讲法并不等于懂法,更不等于守法,在不断鼓动起来的群情激愤中,在浑然不觉的随心所欲中,法律的禁区往往被轻易逾越。湘西南一小偷仅仅因为偷了一些柴油便被百余名愤怒的村民活活打死在棍棒和拳脚之下;然而他们却理直气壮地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就连其他村民也把他们视为村里的功臣,因为整个村子从此安宁了,再也不用担心有人来偷盗了! 事后虽然主要责任人已锒铛入狱,但它给人们留下的思考却是沉甸甸的。
类似打死小偷的行为,很多人都认为是为民除害的正义之举,但在法理上却无论如何也称不上“正义”。从实体法上看应该罪责相当,小偷小摸罪不当死;从程序法上看,非经法定机关的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剥夺公民生命。小偷偷盗固然有错,哪怕他的罪行是不可饶恕的,法律会通过正当程序作出裁断而无需公民恣意施暴。公力救济代替私人报复,向来被视为人类社会迈向法制文明的标志之一,个体复仇往往与低下的文化、传统的习俗及落后的伦理相联系,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秩序,通常也难以实现真正的正义。滥施私刑与当今社会的法治与正义理念显然是格格不入的,尤其是在崇尚人权保障与人性关怀的今天,更不能随意剥夺公民生命,这是对一个法治社会最低限度的要求。
随着法律越来越深入地走进百姓生活,乡民们不可能不知道杀人犯法,但为什么他们还一手导演了小偷被活活打死这样一个悲剧? 因为他们知道:“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对于小偷,只要打不死一般不会被追究责任。于是面对有过错者,人们被激起的义愤与内心固有的冲动占了上风,法律的约束在正直、厌恶、憎恨等情感因素的冲击下已经苍白无力。已经混乱的思维和狂热的心理感受影响了人们辨别是非与自我约束的能力而使他们变得烦躁与极易受煽动。这要归咎于法律对于道德情感的一种不自觉的漠视与放纵,在法律调整的间隙中得以充分甚至过度释放的正是这种道德情感。
二、道德情感需要规制的内在根据
基于人的道德本能或直觉所产生的一切情感的总和可称为道德情感。人作为生命物质的最高形态,与一般动物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在于人具有人类精神,它与人类必须群居的生物属性共同要求某个聚居体的成员在彼此影响和相互协作中不仅要利己还要利他,同时还必须遵循超越于自然法则之外的人类特有的行为规则。虽然对这种规则的服从与自觉内化可能仅是潜意识层面上的,但仍然昭示出人类规则与社会道德两者的约束与规范机能具有某种程度的天然一致性。也就是说,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类机体的不断进化,原始规则逐渐被人们共同认可为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遵守的道德要求,渊源于这些规则之中的认同、亲近、仁慈、正直、怜悯等人类情感即是道德情感。斯宾塞揭示了人类道德情感的独特存在,他将道德情感的起源归结于某种精神过程, “这种过程迫使我们的祖先必须服从特定的行为戒律,以致于它们成为意识体验中相当独立的一部分。⋯⋯这些在人类世世代代过程中得到统一和巩固的功利经验一直在产生相应的精神修正,而这种修正经过不断地演变与积累,最终在我们的体内形成了固定的道德知觉本能,即对于正确或错误行为所持的特定情感。”①
文明人类必定拥有道德情感,它为社会共存所必需,并形成同时代的道德,而且不能削弱只能不断地增长与发展。社会需要道德规范的支撑,因为“道德为社会成员间的信任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没有它,社会成员就不可能进行各种不同形式的合作,而这类合作恰恰构成了他们共同体的共同生活。”② 然而,“道德原则的范围极其模糊,使得公民们不能够或难以估量它的影响并据此调整自己的行为”③。况且,道德情感作为一种感性的内心冲动和表面的意识思维,不可避免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诱惑甚至冲击从而导致了它的不稳定性,正如意大利学者加罗法洛所指出的那样,“既然道德感是一种心理活动,它便可能极易改变而脆弱, 也可能变得不健全,甚至可能完全消失。”④ 道德情感发源于人们的内心,属于无形的、非程序化的精神产物,这就需要有一种力量对其进行规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相互促进性与功能互补性决定了法律应当承担起规制道德情感的使命。
三、法律对道德情感的制约与引导
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都需同时借助法律和道德两种力量来建立与维持社会秩序。法律具有一定的合道德性,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然或多或少地反映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观念。当人们的道德情感保持在道德标准所要求的范围和限度之内时,道德规范的调控功能合理实现,社会风尚趋于良好,此时人们的道德情感处于良性的正常状态而无需法律的干涉,因为法律的包办同样有碍于道德情感的发挥。“对法律的过度依赖必然会影响对其他措施的资源投入,妨碍人们运用包括道德在内的其他手段预防反社会行为的努力,其结果不仅是对道德等其他手段的削弱,而且会使法律失去根基和支撑。”⑤ 然而,一旦道德情感出现了膨胀或缩减的非正常态,法律便应及时对其进行制约或引导,充分发挥自身强制性、确定性与可操作性强等优势适度地对道德情感进行调节和干预。现实生活中打死小偷的实例恰恰说明了一些人的道德情感表现得过于张狂,以至于本来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弘扬正义的行为冲破了道德规范的约束而触犯了法律。与此相反,实践中发生的见义勇为反成被告、救助交通事故受伤者反被诬赖的事实正在压抑甚至摧残人们的道德情感,冷遇、讥笑乃至伤害极大冲击了品德高尚者的道德信念,并时刻影响着其他社会成员的道德评价及情感感受。
(一) 对膨胀性道德情感的制约
对于道德情感的膨胀,法律应当设法遏制,不仅要严格界分道德与法律的分野,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还要加强法治意识的培养与法律知识的普及。
首先, “一个违法行为的最初动机也许是道德的,比如为救人而偷窃,但行为本身违背了不偷窃之法律义务和守法的基本道德,其实质是成全了一种道德动机而违背、损害甚至牺牲了另一种基本道德,即法律中的道德。违反法律的行为也必然违反主流的基本道德,该行为出发点无论如何善良,亦无法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依法必须承担相应后果。”⑥ 因此,对于因道德行为越位而产生的违法行为,法律不应姑息迁就而应严厉惩处,通过破除执法的道德化倾向来竭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实际上,社会不仅是一个经济共同体,而且是一个观念共同体。法律对各种行为作出权威性评价,它的实施直观地表现出社会共同利益的倾向性;如果法律对非理性行为放任自流,势必造成道德情感的更加奔放,无拘无束的情感发泄又可能导致以仁义道德为名而行违法犯罪之实。
其次,法律不可小觑轻微违法。轻度的违法行为虽然社会危害性不大,但往往能够直接影响到人们的守法意识以及对法律的信仰。对轻微违法的处罚不力可能造成道德与法律的混淆,使得人们在自以为作出了道德行为的意识支配下从事着实际上是违法的行为。与小偷被打类似的是,在某些地方司机肇事后通常会招致受伤者亲朋的一顿打骂;因为打人者认为,司机撞了人就是有错(虽然有些时候交通事故的发生实际上仅是由于行人的明显过错) ,只要弄不残、打不死,一般不仅不会被追究责任,反而近乎被公众认同为亲情情感受到戕害时人类情感的一种必然宣泄。基于各种借口打人致轻微伤,大多数情况下也被认为是小事一桩,尤其是在偏远落后的村庄,即使法律介入并裁断赔偿受害人,侵害人仍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因为,虽然他们必须支付小额赔偿金,但同时至少他们也树立了在同村同族中的暴力权威,或许对他们来
讲反而能获得更大的好处,对于家资宽绰的打人者来说更是如此。对轻微违法的漠视,不经意间引起了人们思维的转变,渐渐地人们发现了一条经验:轻度违法不是违法。这样一来,法律的威严在民众的意识和心目中开始松动。一旦某种轻微违法行为经常性地免受制裁,久而久之它便很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并认可为一种习惯或常理,其所带来的后果将不仅仅是违法行为的增多,而是对整个法治的极大破坏,因为它逐渐腐蚀法律的堤坝,总有一天违法犯罪的洪流会泛滥开来。正如小偷被众人殴打,长期以来缺乏管制与引导,以至于被认为是习以为常或见怪不怪,难免有人在此基础上很容易地就触犯了刑律。由此,法律必须重视对轻度违法的处罚。对于立法者来说,就是要实现强力惩治轻度违法的明确化以及制裁方式的多元化与均衡化,至少能让违法者感受到一定程度的耻辱感和不利感,这才符合法律制裁的本性;尤其对于司法者来说,更要严格执法,不枉不纵,从而正确引导公民作出合理德行。
再次,法律要阻止道德情感的扩张,就不能辜负人们对它的期望与信赖。道德促使人们更好地守法,同时道德情感也要求法律给予认可与回报。然而,总有一些人能在违法中获得法外利益,这对于畏于法律威慑而被迫守法的其他人群来说是极具诱惑力的。正如有学者指出,“人为什么不遵守规则,或者说人在什么条件下不遵守规则? 答案很简单,如果不遵守规则不会受到惩罚而且能够带来利益,那么人们一定不遵守规则。⋯⋯不遵守规则或遵守与别人不同的规则是隐藏在国人心中的一种欲望,此欲望的实现即使不能带来利益,也能带来与众不同的感受。即使到了今天,有些人一旦能够通过不遵守规则或者破坏规则而获得利益,则不但窃喜于胸,而且溢于言表。⋯⋯我们看到的不是遵守规则,而是把规则当游戏:三个人以上的排队就会有人加塞、闯红灯成为经验和美谈等等。对没有机会从偷税漏税等富人的游戏中获得精
神和物质满足的普通人来说,破坏排队或交通秩序虽然不能带来明显的好处,但至少也能满足一种心理。”⑦ 违法获利而不受罚的现实强烈地震撼着人们的心灵,心理和情感的失衡应然而生,对法律的疑惑也开始出现。不仅如此, “人们易犯错误和易受欺骗的倾向、与公共利益相对的个人利益的力量、与理性相对的激情的力量”这些“人类特性的基本限制”⑧ 与要求公正与合理的人类道德的基本情感一起构成合力,促使一些人开始积极效仿并铤而走险。比如,一些人为躲避计划生育政策,通过贿赂执法人员、伪造证明文件等手段取得非法生育证,具有同等条件的其他公民在感到不满与愤慨之余,同样可能尝试去冒法律之大不韪。看来,法律首先必须尽力做到使每一个违法者都受到应有惩罚,每一条法外利益滋生的途径都被革除,并通过自身的完善消除利益分配的“怪圈”,以避免道德情感膨胀的潜质被法律运行的缺陷再度激发。与此同时,法律公正同样是必需的。公正是人们信赖法律的基础,一个公民所遭受的法律施加的不公正待遇比直接侵害他的人给他造成的伤害和痛苦还要严重。执法不公与司法腐败最能扼杀公民对于法律的敬仰。一旦人们不再惯于依赖法律,自力救济便可能成为恢复被侵害的道德情感的最好方式,因为自身的力量通常能够本能性地率先得到考虑和使用。村民们对小偷无不痛恨至极,抓到后无不拳打脚踢,不能排除这样一些原因:治安拘留或劳改劳教有时难以制止小偷小摸再犯,小偷被送到司法机关后因各种缘由受罚极轻甚至未受惩处即被释放,小偷小摸愈演愈烈导致公众受害至深,用暴力对付小偷既是惩罚也是威慑从而迫使其以后不敢再行偷盗等等。由此看来,法律应当给公众以安全感、正义感与可信赖感,这对于抑制道德情感的膨胀以及弥补人性的弱点都是极为必要的。
此外,法制观念的增强与法治理念的提高同样是阻却道德情感扩张的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当法律还很强烈地约束着大部分人的内心冲动时,由于法律的缺漏或执法、司法不严,难免可能导致一些人的法律意识开始淡薄。并且,传统思想中存在一些根深蒂固的东西,它们通常难以动摇却又在时刻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抉择。因此,如果缺乏强有力的法制教育,则很可能致使一些人仅仅由于理智的短暂缺失就与犯罪结缘,因为在他们的思想意识当中,违法与犯罪的概念已被淡化了,他们离犯罪可能只有一步之遥而他们却还未察觉到。当前公众的法律意识较以往已有了很大提高,但仍不能跟上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步伐,所以法制教育与普法宣传仍是一项紧急要务。
(二) 对缩减性道德情感的扶持
对于道德情感的缩减,法律要积极进行扶持,表彰良好的道德行为,提倡先进的道德风尚,在道德实践与法律运行之间建立衔接与协调机制,从而形成法律对道德行为的激励以及对道德情感的提升。
人类的道德情感具有不同的层次,其中为社会有序化和人类自身发展所必需的基本道德情感必须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确认以维系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然而,随着社会形态的更迭与人类文明的进化,基本道德情感的范畴也有所变化。法律的任务就在于根据其时间效力范围和地域效力范围内经济、文化、观念等社会要素发展的现实状况,及时地对基本情感的内容进行调整并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告之公众。比如法律可以在条件成熟时通过见义勇为权益保障法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给予激励与补偿,以扶持正气、压制邪气,从而激发人们的向善从善之举。事实上,道德情感的低落正需要法律的充分介入以便为其复原提供支持,因为, “法律作为人的行为规范体系,是外在于个体的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学习、教育和守法实践为个体所认识,内化为道德知识,并通过日常的道德修养实践升华为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⑨ 因此,用法律来提升人们的道德情感,符合人类这一情感本身的特性及发展规律。针对目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道德滑坡现象,我们即应当发挥法律强有力的调节整合功能,通过法律对缩减的道德情感的引导与扶持重塑文明优良的道德风尚。
“理想道德于法律之必要在于:道德是立法的基础,并引导着法律的进步”⑩,同时法律又能保障与促进道德的实现。从现实生活和道德实践来看,或许我们更应关注后者。尤其是在当前利益竞争与利益分配已变得非常普遍的背景下,更应该强调法律之于道德情感的制约与引导功能。一旦人们的道德情感变得过于膨胀或者过于低落,法律便负有不容推卸的责任去对它进行规制,因为它是最合理的一支力量。
注释:
①转引自[意]加罗法洛: 《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第22 页。
②[英]米尔恩: 《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年版,第45 页。
③[德]拉德布鲁赫: 《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第11 页。
④[意]加罗法洛: 《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第24 页。
⑤刘春兵: 《论法律对道德的支持及其限度》, 《郑州大学学报》2002 年第5 期。
⑥张军: 《法与德的冲突及法理思考》, 《现代法学》2003 年第4 期。
⑦信春鹰: 《人为什么要遵守规则》,载于宫本欣主编: 《法学家茶座》(第二辑)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69 页。
⑧ [美]斯蒂芬等编: 《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 年版,第18 页。
⑨刘春兵: 《论法律对道德的支持及其限度》, 《郑州大学学报》2002 年第5 期。
⑩张军: 《法与德的冲突及法理思考》, 《现代法学》2003 年第4 期。
【作者简介】张东平,男,山东聊城人,华东政法学院2003级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