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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控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上)——法社会学的研究

日期:2007-03-07  点击:  作者:蒋传光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 根据这六个基本特征,我们可以看出,和谐社会应是一个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社会关系、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社会。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因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同时,还必须要重视解决在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的人际环境,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是和有效的社会控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当代中国社会因巨大的社会变迁正在进入一个“风险社会”甚至是“高风险社会”。(2)在各种社会风险中,其中有一个因体制转轨所造成的特殊风险,就是社会控制的弱化。因而,重视加强社会控制理论的研究,建立完备的社会控制体系,改变目前社会的弱控制状态,应成为我们健全社会组织机制,完善社会管理,防范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安全,构建和谐社会所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

社会控制是社会学研究的一个分支,也是法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拟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对社会控制的相关理论及社会控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和意义,作一简要的探讨。

一、社会控制概念的历史考察

(一)社会控制理论的源与流

社会控制的概念,最初源于生物学。19世纪末,生物学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拉马克、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风靡一时。生物进化论认为,自然界存在着一种对生物个体的控制机制,通过自然选择使生物物种不断变化和进化。这一思想对年轻的社会学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而导致社会控制思想的提出。社会控制是社会学中一个崭新的概念,对它的正式采纳才100年的历史。第一个提出此名词和见解的是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Edward Alsorth Ross,1866—1951)。1901年,他出版了他的论文集《社会控制》,“社会控制”一词就源出与此,从而使这一概念得以流行,并成为社会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在罗斯之后,伦姆雷(LamLey)又著有《社会控制的工具》,把社会控制的概念推广到人们相互间的制约。

社会控制概念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发生过较大变化。最早的社会控制概念,是以这样一种假设为前提的:人具有动物性,只知道追求个体利益,社会必须控制人的这种动物性,才能避免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深渊,形成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秩序。罗斯则认为,人的天性中有一种自然秩序,它包括同情心、友善、正义感和怨恨,它使社会成员相互同情、相互帮助、相互约束,彼此和睦相处、相安无事,处于自然有序状态,“亦即一个没有人工设计和作用的秩序”。(3) 在这种自然秩序中,“法律体制和司法机构正如一个文明国家所幻想的那样,几乎不存在”,“没有偷窃,也没有混乱”,(4) “没有社会的强制,没有专横的法规,没有传统的要求,没有习惯的标准。不存在需要保护的社会制度,不存在需要捍卫的含糊不清的公共福利。” (5) 但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社会的迅速城市化和大量移民运动,使这种自然秩序遭到破坏,贫穷、失业、越轨、犯罪等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如果不打算让我们的社会秩序像纸牌搭成的房屋一样倒塌,社会就必须控制他们”,(6)以便维持社会秩序。

调节社会活动的意愿来自何出?谁来掌握使社会控制系统运转的杠杆或使人进退的动力?罗斯论证了产生社会控制动力的中心,亦称之为社会控制的辐射点,他认为社会控制动力中心来自于少数人的联合、阶级控制、权力控制、家庭、军队、宗教组织、国家等。(7) 对此他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关于社会对个人或集团的行为进行控制和约束的手段,罗斯列举了舆论、法律、信仰、社会暗示、教育、习惯、宗教、典型、理想、礼仪、艺术、人格、幻象、社会价值观等控制工具。他认为这些都是达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必要措施。社会控制就是由这许多控制工具而形成的控制体系。对上述社会控制的手段的功能及其优缺点,罗斯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罗斯在《社会控制》一书中还论述了社会控制的意义。他说:“社会控制在其真实意义上说,它是历史传统和社会团体的保障;它不仅是现在的人所从事的工作的保护者,而且是过去的人为后代所从事的工作的保护者;它不仅是无数人最珍贵财产的保护者,而且是人类精神财富的保护者——即是人类自己自由从事和享受的各种发明和创造、艺术和科学、令人愉快的工作和探索医治疾病的奥秘等等的保护者。”(8)

(二)社会控制理论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

在我国,“社会控制”这一概念则更为年轻,对它的引进和输入是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最早专论社会控制问题的著作是吴泽霖(1898—1990)教授的《社会约制》(世界书局1930年版)一书。他强调社会控制的相关性,认为必须使全社会发挥这种控制的作用,才能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吴泽霖所著的《社会约制》,虽然在出发点上与伦姆雷的著作相同,但他的见解的独到之处在于明确区分了社会控制的工具和方法。吴泽霖对社会控制组织的见解与罗斯的见解也略有出入。此外,吴泽霖将“社会制裁”或“社会控制”改为“社会约制”,因为他认为,“制裁”、“控制”两个术语带有以上临下的意思,而广义的Social Control并不是单方面的,而是相互的,所以“约制”二字似较为妥当。这是吴泽霖的在国内外社会学界的一个创建。但由于约定俗成的原因,吴泽霖的“社会约制”并未能替代“社会控制”的概念。今天,社会学界所使用的仍然是“社会控制”而不是“社会约制”。

吴泽霖认为,社会约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初民的生活并不是紊乱无序的,随着社会分工和生产力的发展,人口数目逐渐增加,人们相互接触的事特别繁多,野蛮时代未曾有过剧烈竞争也逐渐出现。大规模的抢掠,有组织的战争,多种社会病态的产生,个人间的冲突,团体间的争执,比比皆是。因此,在初民社会,当社会分化、秩序破坏以致妨碍行动的安危时,人类为了获得平安的生活,便需要社会控制。

吴泽霖阐明了狭义的社会约制和广义的社会约制。就狭义的社会约制而言,吴泽霖认为,为了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人们愉快的生活,“社会上不得不想出各种标准,定出各种限制,积极方面使一般的人都能团体化,社会化;消极方面限制他们的行为,使不致妨碍社会,陨越团体。这种积极消极二方面的总和,就是社会约制” (9)。 他在这里对“社会”二字进行了特别说明:“从狭义方面看起来,专指社会上负责的人或机关而言。他们的管理别人,约制别人,不是出于自己的心愿,也不是为了本人的利益。他们是代表团体,代表社会,因此常于本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总而言之,凡是代表社会团体而施行的约制,就是狭义的社会约制,或可称为社会的约制(social control)。” (10)

关于广义的社会约制,吴泽霖指出,“社会”二字带有相互的意思,“约制”二字从狭义方面看,带有以上临下的意思,而从广义看,约制是相互的,没有地位性,没有阶级性。因此,在人类历史上,广义的社会约制比狭义的社会约制发达的早一些。“狭义的社会约制是,总要在比较复杂的社会里,曾经受过不少团体经验,有了比较详细的分工制度及较为固定的社会组织时,才可以发达。社会的范围愈广,社会组织愈复杂,同时反社会的力量也愈强,所以需要狭义的社会约制也愈大。” (11)从历史上看,狭义的社会约制产生得较晚,而广义的社会约制则与人类历史一样久远。

吴泽霖还对社会约制的工具和方法进行了区分。这是他的独到见解。吴泽霖认为,“工具是一样东西,我们可以利用它,藉以达到我们做事的目的或满足我们的欲望。不过工具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具体的,一种是无形的。凡是我们觉官所能感觉到的东西,都是具体的。凡是我们觉官不能直接感觉到的,就是无形的,或抽象的。抽象的东西,我们固然看不见,摸不到,但是一样可以做我们的工具。” (12)例如,好胜心就是这样的工具。另外,工具的性质是静的,而方法是一种行动的程序,所以它的性质是动的。因此,吴泽霖强调,方法不是一样“东西”,乃是一种“过程”、“行动”。他认为,有许多社会学家混淆了社会约制的工具与方法。

对社会约制的工具种类,吴泽霖从心理学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人类在从事各种行为时,有四种比较普遍的心理,即保守心、好新心、求显心和社交心。这四种心理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原动力。因而这四种心理就可以作为社会约制的工具。对此吴泽霖作了详细系统的分析。

关于社会约制的方法,吴泽霖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武力的方法,另一类是会意的方法。他所说的武力方法,就是指用体力来达到约制目的的方法。有时在各种方法都不能见效的情况下,用武力则可以直接爽快地得到所希望的结果。所以,武力的方法对救急来说是非常有用的。但这种方法是不彻底不经济的,而且往往是表面的,不能持久。

吴泽霖将会意的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的,一类是间接的。直接的方法是指明言直示的约制。约制者或用言语,或用文字,明白地指示、鼓励或禁止他人的行为。直接会意的方法有惩罚、酬报、理喻和命令等四种。

惩罚包括法律方面的,但也不只限于法律方面。广义地说,凡是约制者所施的最后手段,使被约制者遭受相当的痛苦或损失的,都是惩罚。惩罚的方法就是为行为指示一条路径,在消极方面,它指示我们,不能做某种行为;在积极方面,它指示我们,某种事情非做不可,并做到何种程度。惩罚的效力就表现在这种明显的限制上。

关于酬报,吴泽霖认为,人除非在危急的时候否则是不愿尽十分的心力去做事的。而各种酬报则可使被制约者加倍努力,把事情做好,所以酬报的方法是积极的,富有刺激性的。

理喻是社会约制中最高的一种方法。理喻的前提是,被约制者是有理智的人。理喻的方法如能成功,就可以代替别种方法,社会也可安宁无事。吴泽霖相信,“如果一切政策都能够采取这种方法来做取舍的标准,那民治程度可算达到极点了。” (13)理喻的方法实质上就是进行道德教化。

命令,“简言之,可以说是一种威权的表示,用简单的言辞,坚决的态度,明明白白地去禁止或吩咐一种的举动” (14)。 在吴泽霖看来,理喻是彻底的方法,但所费时间较长,结果难以预料,在危险万分千钧一发之际,理喻万万用不得。此时,最好的方法还是命令。命令是由上而下的,有权威的人才可以命令他人,所以这类约制不是互相的。

间接的方法与直接的方法不同,约制者要用许多方法,使被约制者不得不去做,做了以后自己也不知是受了别人的制约。这种方法不如直接方法容易,但效力并不小,有时直接方法已经失败,间接方法倒可以收到相当的效应。间接方法的种类很多,如讥讽、谄谀等。讥讽产生于对个人、机关、思想或事业的不满,既不敢或不愿明言直说,却又不肯完全不加理会,于是就采取一种较为隐匿的方法——讥讽。关于谄谀,吴泽霖认为,我们自己的身份,自己的价值,都是相对的,但是我们自己看不出自己的价值所在,惟有他人才能看到。而且一般人都有自大心理,因此谄谀献媚总可博得欢心。所以社会约制者利用这种方法,最易得到被约制者的信任,不知不觉中就可完全操纵他。吴泽霖说,至于谄谀本身在伦理上的地位如何,社会学不必过问,而只是把它当作一种普遍的方法加以讨论。关于社会约制的组织,吴泽霖指出,社会约制要达到一定的目的,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团体和组织的力量。他将有组织的社会约制分成两类:“一、具体的组织;二、非具体的组织。具体的组织,如家庭、学校、政府、教会、职业组织等,它们都有一定的形式、分子、系统,普通可称为机关。非具体的组织如风俗、舆论、礼节、信仰等,它们不是机关,它们没有社群的形式,但是由多数人集合后所产生的结果,它们束缚人类社会行为的力量,也是非常大的。” (15)  

在吴泽霖的同时代,对社会控制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还有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孙本文(1891—1979)教授。他的有关社会控制的理论,集中反映在他的《社会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这一著作中。孙本文认为,社会控制就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任何约束。一般社会,即有一般社会行为的规则和制度,作为一般人行为的标准。“凡此种种可供社会上各人行为标准的规则与制度,对于各人行为,即具有约束的力量。社会控制,就是此种种行为规则与制度对于个人行为约束的作用。” (16)

关于社会控制的意义,孙本文认为,社会控制是社会的需要,要避免社会冲突,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统一,从而求得社会的安宁幸福,自非有社会的力量来约束个人的行为不可。故社会控制是人类社会生活所必须的。孙本文还论证了社会控制发生作用的心理基础。他认为,社会之所以能制约个人,使个人就范,就因为人类都有追求声誉的愿望。因为有这种愿望,所以对社会上的种种行为标准,常人都愿意遵守。因为惟有遵守社会标准,方可得到社会的称誉。故符合社会标准,接受社会约束,都是出于人类的愿望。

此外,孙本文还对社会控制的组织、社会控制的方法和工具等进行了研究。所谓社会组织,孙本文说:“社会上有无数的行为规则及制度,去约束人类的行为。此类行为规则及制度的总体,具有相当交互与一致的关系者,通常谓之社会组织。” (17) 社会控制的组织包括家庭、农村社会都市社会、国家等。

孙本文认为,社会控制的方法有自然的控制和人为的控制两类。前者是由暗示与模仿形成的自然控制法,后者为社会有意加给个人的一种人为控制。自然的控制法大都起源于人类的共同生活,在这种共同生活中,因暗示与模仿的交互作用,个人在不知不觉中就受到了社会的控制,甚至社会也可能是不知不觉地实施了这种控制。人为的控制法为数不少,大概有教训、劝导、命令、奖励、惩罚、立信、明断、讥刺等方法。

关于社会控制的工具,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孙本文把社会控制的工具分为无意的社会控制工具与有意的社会控制工具两类。凡是社会无意之间加给人的约束,都属于无意的社会控制工具,如时尚、风俗、舆论、谣言等;凡是社会有意识地加给个人的约束,都是有意的社会控制工具,如法律、道德、宗教、教育等。孙本文对这两种控制工具分别进行了讨论。孙本文认为,无论是自然的控制,还是有意的控制,都可以用人力加以指导。因此,在用人力改进社会即用人力控制社会时,如能依社会改进的计划而运用社会控制的方法与工具,就可以实现社会控制的目标。

目前,在我国法社会学研究中,“社会控制”这一概念还没有被作为一个学术概念被普遍接受或真正接受。虽然一些社会学家对“社会控制”的概念和内涵,社会控制的分类,社会控制的形式、手段、方法和途径等,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讨,但由于研究者所采取的角度和立场不同所导致的看法和结论各异,所以至今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处于不统一和不完整的阶段中。在法社会学研究中,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则更为薄弱。

二、社会控制的含义

社会控制(Social contral),又称社会约制、社会整合、社会调整等,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同时也是法律社会学中一个非常普通、非常基本的概念。对社会控制的含义有多种多样的表述。在西方社会学的著作中,对社会控制一词是从两种意义上来使用的,一种是广义的,指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全部过程,包括使人们社会化的所有措施。 (18)在狭义上,社会控制一词总是与异常行为相联系,指人们如何确定异常行为并对异常行为作出反映。如布莱克提出:“社会控制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方面。它确定异常行为并对其作出反应,特别是对应该是什么:什么是正确或错误,什么是违反,义务,不正常或破坏。”他认为法是社会控制,风俗,习惯,伦理,官僚,治疗精神病也是社会控制。社会控制包括人们对其他人发泄不满的形式,“只要人们对其他人表现不满,就存在社会控制” (19)。 在当代西方法社会学的著作中,倾向于在狭义上使用社会控制的概念。

我国一些学术著作中,对社会控制的概念,也有多种不同的表述。尽管有种种不同的理解,但一般认为,社会控制既指整个社会、或社会中的群体、组织对其成员行为的指导、约束或制裁,也指社会成员间的相互影响、相互监督、相互批评。但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意见。广义的社会控制是指人们依靠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各种方法,以一定的方式对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施加影响,协调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协调社会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狭义的社会控制指社会或社会组织对偏离和违背社会规范的犯罪行为及越轨行为所采取的各种防范、纠正和惩罚措施。不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社会控制都是通过社会力量保证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确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笔者所使用的社会控制就是基于社会秩序的确立和维护这一含义。

三、社会控制的类型

对于社会控制的类型,学术界没有统一的定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美国社会学家罗斯按照社会控制的对象把社会控制分为三类:(1)对社会成员意志的控制。这包括运用社会暗示、教育等直接的方法影响社会成员的意志;运用法律、宗教等赏罚手段影响社会成员的意志。(2)对于社会成员情感的控制。这包括运用个人的理想、礼仪、人格等方式来控制人的情感。这些方式必将导致和谐、服从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从而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3)对于社会成员判断能力的控制。这包括运用启发、社会评价等方式控制社会成员的判断力。通过启发、社会评价等方式影响人的判断力的形成,进而对行为方法进行检查,从而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罗斯的社会控制理论,是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加以论述的,他强调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心理互动。

德国社会学家曼海姆(Karl Mannheim,1893—1947)按照社会控制的形式将社会控制分为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两类:(1)直接控制,就是社会对其成员的个人行为施以直接影响的控制。教育、法律及武力的强制制裁、处罚、期望、说服、报酬等,大多指控制者亲自约束被控制者。(2)间接控制,就是社会对其成员的个人行为借用别的媒介施以间接影响的控制。包括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对群众或团体的影响;人类互动关系的影响;情景影响;社会机能的影响等。根据社会控制的目的,可以分为:(1)限制的控制。即将社会成员的行为控制在限定的规则及风俗范围内,如封建的三纲五常、宗教的十戒等。(2)压迫的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控制者而不是被控制者的利益,如帝国主义对殖民地的控制。(3)建设性的控制。其目的是为了被控制者的利益,为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为了全社会的福利而设计,如劳动教养、感化院等。

根据控制主体可以划分为个人对个人的控制(如家长对子女的控制),个人对群体的控制(如君王对百姓的控制)和群体对群体的控制。

根据控制对被控制者的价值和意义,可以区分为积极控制和消极控制。按照社会控制的动力来源及其发挥作用的主要阵地,可以区分为外在控制和内在控制。这两种分类将在下文详述。

四、社会控制的手段、方法和途径

社会控制的措施包括实现一定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社会组织和各种手段、方式、行为模式等。社会组织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执行一定的社会功能而有意识地组织起来,以一个相对独立单位存在的社会群体。社会学家从广泛的意义上考察了社会控制的组织,并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了不同的分类,如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政治组织、经济组织、整合组织和文化维系组织,强制性组织、功利性组织和规范性组织,互利组织、赢利组织、服务性组织和公益组织等。 (20)如果单纯从社会秩序的维护的角度来理解,笔者认为,属于社会控制的组织大体上应该包括家庭、学校、宗教组织、政党、军队、国家,以及各种职业组织等。由于本文主要考察社会控制的手段、方法和途径,对社会组织在社会控制中的功能和作用,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故不在此祥述。

社会控制的手段是指保证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的各种社会力量的总称。社会之所以能够对社会成员进行控制,保证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关键在于社会掌握了各种有效的控制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经济利益、政治权利、教育机会、舆论工具和宗教组织等,具体地说,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可简要概括为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习俗手段、道德手段、艺术手段、舆论手段及宗教手段等。其中政治控制是实行社会控制的最重要的手段。它是国家政权机关,凭借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暴力机构,通过行政系统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有效控制。这种政治控制实质上也就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的控制。社会舆论也是实行社会控制不可忽视的重要手段。由于舆论是一种集体心理和大众传播,是建立在一定的道德评判基础上的,也可以称得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因而具有很大的制约力,能够对社会环境起一种监督作用,对社会成员起一种约束作用,从而达到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所不能达到的效果。因此,现代社会中的管理者都十分注意发挥社会舆论的控制功能,使之成为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宗教控制是社会控制的一种特殊手段。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宗教的作用是不同的。

社会控制的方式和途径,就是指在具体的社会运行过程中,社会规范如何作用于社会成员,亦即社会秩序生成、确立和维护的具体机制。它是积极控制与消极控制的统一,正式控制与非正式控制的统一,外在控制与内在控制的统一。

积极控制与消极控制。积极控制是社会通过对人们社会行为的正面引导所实现的社会控制。其途径很多,如通过社会化,把社会规范内化为社会成员的主观信念、价值观、需求和良心;正确地进行奖赏,以引导人们的社会行为取向;通过社会传播和沟通,即社会劝服的方式使人们对社会规范认同,达到自觉遵守社会规范的控制效果,具体方法有说服、宣传等;通过权威行为、榜样行为的示范效应引起人们模仿、学习等。消极控制则表现为对各种偏离行为的限制过程,是建立在惩罚或对某些惩罚的畏惧心之上的。其具体方法有批评、谴责、处分(包括财产惩罚、地位惩罚和人身惩罚)。

正式控制与非正式控制。正式控制是社会通过一定的控制机构实施的有组织的社会控制。实施这类控制的社会规范主要有法律、纪律、宗教制度等。法律是现代社会强有力的社会控制手段。纪律是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为它自己的成员规定的行为标准,具有多样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因而也是一种正式控制。非正式控制的特点在于没有明确的社会控制机构。它的控制作用主要是通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社会互动过程完成的。道德控制是非正式控制中的主要形式。

外在控制与内在控制。外在控制是通过社会规范直接约束个人行为所实现的社会控制。如国家的法律体系、社会组织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等,都属于外在控制。内在控制是社会通过人们的主观作用把社会规范内化以后,在行为中自觉遵守社会规范所实现的社会控制。内在控制是一种自我控制。它主要表现为一种主体的高度自觉和把所应遵守的各种行为规范通过内化机制转化为个人的主观信念、需求和价值判断,成为个人人格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个人行为的精神动力。无论是法律控制,还是道德习俗控制、宗教控制,其最终目的都要落实到对个人行为的控制上,都要通过“内化”转变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慎独”,指的就是一种个人修养已达到理想境界的内在控制的实现。因而,“内化”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模式。

综合社会控制的手段、途径和方式,包括前述一些社会学家在论及社会控制的工具和方法时,所涉及的诸如舆论、劝导、理喻、信仰、教训、惩罚、命令等在社会控制中发挥作用的可归结为如庞德所说的三种主要手段:道德、宗教和法律。(21) 如公众舆论就是道德感的产物,它通过坚持道德要求来维持社会安宁。舆论的谴责并不排斥道德劝说,舆论的禁止也并不放弃以情动人。(22) 再如艺术手段,艺术把观念通过一种外在形式表现出来,以唤起人们的激情,引起人们的同情,发掘美感、崇高感,使社会象征完善化。据此可见,艺术手段也可归结为道德教化的范畴。(23) 此外,诸如劝导、理喻等实质上都属于道德手段的范畴。

法律是进行社会控制的强有力的手段,也是最高层次的社会控制手段。“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级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的。” (24) “法律之所以具有拘束力,是由于或者是当有一种强加于一切其他力量之上的强力作为它的支持。” (25)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有效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一经产生,便超越个人而具有相对稳定性,因而无论在古代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都是强有力的社会控制手段。由于法律出自国家,具有肯定性、普遍性、可预测性、结构完整性和国家强制性等优点,所以,它不仅能够调整个人行为,而且首先具有调整阶级关系、重大利益关系,使统治秩序合法化、固定化的功能;不仅能够调整社会成员的普遍社会关系,而且能够负担巨大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组织任务,因而是实现国家职能,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经常的、不可缺少的手段。具体地说,法律控制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为,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它具有告示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等。通过法律的这些作用的实现,使每个法律主体都能忠实地履行法定义务,积极而正确地行使和维护法定权利,从而建立有条不紊、充满生机的良好的法律秩序。

道德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社会行为规范总和。它也是人类社会控制个人行为的主要工具之一。道德是在习俗的基础上,经过后来统治阶级的提炼和整理,成为教化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体系和控制方式。它以善与恶、公正与自私、诚实与虚伪、高尚与卑劣、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等道德观念来约束与评价人们的社会行为,从而达到社会控制的效果。在阶级社会中,道德也是有阶级性的,阶级的道德规范随着社会的变迁和阶级的变化而变化。但任何社会都需要道德。道德控制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习惯、传统等机制发挥作用。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了的行为规范,道德行为是一种自觉自律的行为,违法道德的行为,要受到社会舆论和良心的谴责。道德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力比主要通过模仿转化为人们的习惯行为的习俗要强。道德规范与法律也不同。我国民国时期著名的社会学家孙本文在论及道德的社会控制功能时曾说:“法律为强迫的,道德是自愿的。法律的标准,往往切近于事实;而道德的标准,则往往接近于理想。故法律的目标,常在维持现实的社会秩序,而道德的目标,则于维持秩序之外,又有促进社会进步的期望。法律仅能控制人类显著的外表行为,而道德则能控制个人一切潜伏与琐屑的行为,故道德可以济法律之穷。” (26) 道德比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更广泛,是法律控制的重要补充,能起到法律控制起不到的作用。

宗教控制是社会控制的一种特殊手段。它是用宗教信仰、感情、仪式、教义约束人们的行为。宗教对人的这种约束就是它的社会控制功能。在与其主体意识形态不相矛盾的社会中,宗教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之一,会更加有效地发挥自己的社会控制功能。

宗教起源于在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时,人们对自然现象的神秘感和对人类自身现象的困惑。关于宗教,中外学者所下定义超过百种。一般西方人出自西方文化中心主义的立场,把宗教简单定义为“对神的信仰”。宗教一词,在西方的语源上,包含着人对神的敬仰和崇拜以及神人之间存在着的某种沟通。它在早期泛指人对超自然神灵的崇拜,而并非仅指基督教等一神教。但事实上世界上还有一些宗教并不包含对某个或某些神灵的信仰。E•B•泰勒在《原始思维》一书中则把宗教定义为“对精神存在的信仰”。也就是说,任何宗教,都包含对于某种精神的或超自然的存在的信念。 (27)伯尔曼认为,宗教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和目的献身。 (28)我们根据恩格斯的观点,认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29)  

从社会控制的意义上来说,宗教常常是通过一套信条和仪式,使人们确立人生的一些基本价值和信念。这些价值和信念都是人的一些善德品质,如施善、仁爱、怜悯、诚实、公平、正义、献身等。所以,宗教是以仪式和信仰的方式,在人的心灵深处,通过控制人的良心来控制、调节人的行为,培养人的善德品质。它能使按照该社会道德观念做善事的人得到精神上的回报,也能使违反道德观念、行恶的人感到内心的羞愧、恐惧与自责。宗教之所以存在,就在于它能维持特定社会的社会秩序。它通过鼓励个人履行各自的道德义务,阻止个人违反道德准则和侵害他人,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有良好宗教的社会,就会有良好的秩序。宗教规范是神化了的社会行为规范,是通过宗教教育内化为教徒的自觉行为,从而起到控制作用。它采取了超自然、超人间的神秘形式,具有极强的自制性,在一定社会中起着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作用。宗教的约束力在于神,违犯教规要受到神的惩罚,一般来说,越是虔诚的教徒越能更严格地约束自己。在社会控制中,法律的惩罚功能和道德的社会监视功能均具有其局限性。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力量,由于其具有上述的功能,则可以弥补法律和道德控制的不足。宗教作为“超自然势力的存在,似乎无处不可监视;其来也无迹,其去也无迹;视听言动,无处可防,即无处可以懈忽。” (30)宗教可以维持社会秩序于无形之中。历史上的统治阶级都十分重视宗教的控制作用,把宗教变为麻醉人民的精神鸦片,使他们服从命运,服从统治。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宗教的作用是不同的。我国虽然是有多种宗教的国家,但在解放后对宗教进行了改革,既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又确保政教分离,不让宗教干涉国家政治生活,从而使宗教信仰问题仅仅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私事。

道德、宗教和法律这三种手段在社会控制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其演变的过程。在开始有法律时,这三者是很难分开的。当伦理发展的结果产生了道德体系时,人们曾试图将法律和道德等同起来,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也成为法令。有组织的宗教在文明史的一段很长时期内,也曾承担了大部分社会控制的责任。很多早期的法律,接受了各种宗教制度和宗教戒律,并用国家的强力加以支持。(31) 但是“从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 (32) 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被认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布莱克认为,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其他社会控制在减弱,而法却相应地增强。(33)庞德也指出:“在一个发达社会中法就是社会控制的最终有效工具。” (34) 但庞德在肯定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的同时,并没有否定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作用。他说:“当我们生活在地上世界里,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那末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而如果它不能再得到有组织的宗教和家庭的支持的话,那末它就更加需要这些方面的支持了。”(35)事实也是如此,可以说,为维护社会文明,对社会实行有效控制,道德、宗教、法律这三种主要手段,在社会控制中互相配合和补充,综合为治,通过正面引导、对偏离行为的限制、教育、舆论工具和宗教组织等各种方式,实现社会控制由外在控制向内在控制的转化,最终达到维护稳定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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