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会控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和意义
(一)社会控制与社会秩序
人类文明是人们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社会控制的结果。按美国著名法学家罗•庞德的说法:“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36)一个文明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有着良好社会秩序的社会。任何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秩序。人类社会就是在不断解决社会冲突,确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向前发展的。而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护,都是社会控制的结果。社会控制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没有一定的规则,没有一定的社会控制措施,就会陷入混乱的状态,社会便不可能正常存在和发展。因而,秩序和社会控制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没有控制,就没有秩序。一方面,社会秩序或者说社会的“有序化”,意味着社会运行状态的稳定性,社会结构的协调性和人们社会行为的规则性。另一方面,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是有意识有目的的。人们在自己的社会行为中总是追求自己的利益和目标,从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与摩擦的不可避免性。由于人们的利益与要求的相似性和相导性,又促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结成了各种各样的多元的社会群体,从而使社会冲突敌对状态从个人层次上升到社会层次,呈现出更加复杂的局面。正是社会控制机制,把意识彼此不同、利益复杂多样的社会人群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使人们的社会行为既千差万别又符合社会的要求而不发生“社会翻轨”。因此,我们研究社会秩序,不能不研究秩序的控制问题。
(二)社会控制与人的自由
一提社会控制,有时会形成社会控制就是对人们实行约束、限制这样的认识。诚然,约束、限制固然是社会控制的突出特点,但并不包含社会控制的全部含义。无论哪一种社会控制都包括两方面:既有约束、限制活动,又有教育、疏导活动,通过两者的结合和统一,以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最终达到保护人们的自由民主权利的目的。两者偏废任何一方面,都不可能充分发挥社会控制的作用。
我们讲社会控制、社会秩序,并不是否定民主自由,抹杀个性的社会秩序,而是在强调民主自由的基础上,倡导和鼓励个性发展的社会秩序。强调社会控制和秩序,与倡导自由、发展个性并不矛盾。李大钊在论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时曾谈到,个人与社会,不是不能相容的两个事实。离开个人,无所谓社会;离开社会,亦无所谓个人。故个人与社会并不冲突。真正合理的个人主义,没有不顾社会秩序的;真正合理的社会主义,没有不顾个人自由的。我们所要求的自由,是秩序的自由;我们所顾全的秩序,是自由间的秩序。只有从秩序中得来的是自由,只有在自由上建设的是秩序。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原是不可分的东西。(37)
社会(国家)与个人的自由是一对矛盾统一体。正如冯友兰所指出的:“社会和个人都有自己的‘权’,但他们的权又都有其界限。每个人都有权行使他的自由,其界限是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如果妨碍别人的自由,社会有权制裁他,但其制裁的目的是保护别人的自由,不能超过这个目的,社会的权不能超过这个界限。所以个人和社会都有自己的权,但其界限都是一致的。”(38) 这里的“权”就是个人的各种权利和社会(国家)的权力,界限就是法律、道德等各种行为规范的限制。
自由首先是一种精神境界。在精神境界上,人们可以各行其是,并不相互妨碍,也用不着社会制裁。但当人们的自由与社会发生关系,表现为某种行为时,都有自己的界限,必然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这种约束和限制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在不同的社会都会是不同的,有的表现为道德限制,有的表现为法律限制,有的则表现为宗教限制。
所有的社会控制应有助于社会福利,对此没有任何疑义。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往往认为社会控制只要有利于社会秩序和安全措施的改进,社会就可以适当增加对控制手段的要求。在这种认识下,容易导致在维护社会利益时忽略了无数受控制的个人的福利。我们在实行社会控制时,并不意味着个人除了做到社会所要求做到的以外无权自行其事。社会控制对个人行为的干预也应有适当的界限。这种界限表现为,在实行社会控制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准则,如社会干预的每一增加给作为社会成员的人带来的利益应大于它对作为个人的人引起的不便;社会干预不应轻易激起反对自身的渴望自由的感情,应当尊重维持自然秩序的感情。社会干预不应是家长式的等。(39)
(三)社会控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意义
关于社会控制的意义及其功能,前述中外社会学家都曾有过精辟的论述。从更宏观的意义上来说,社会控制的意义和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控制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社会秩序的基本保证。秩序是任何社会存在的前提。但在社会生活中,良好的社会秩序不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不仅那些违法乱纪的行为需要社会制裁,而且对一般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也必须进行规范和制约,通过社会控制把整个社会生活限制在社会秩序范围之内。第二,社会控制是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要维护自身的统治,建立统治秩序,需要通过社会控制来实现。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都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为了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建立了各种社会控制机构和制度,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完善和严密。第三,社会控制也是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要使社会不断发和进步,必须要为社会提供和平安宁的社会环境和井然有序的稳定秩序。历史证明,凡是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时期,都是社会稳定、秩序正常的时期。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格局已经发生并且还在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物质利益、组织形式和就业方式等日趋多样化,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变化。在改革开放以来,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之中,当代中国在伴随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文化繁荣的同时,也因巨大的社会变迁而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这主要表现为包括生活质量、人口素质、经济效益和社会结构等指标在内的经济社会综合指数呈现较快增长速度的同时,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指数却出现负增长。据统计,从1979—2003年的25年间,社会秩序指数年均递减2.0%。其中,每万人口刑事案件立案率从1978年的5.5件上升为2003年的34.1件,按逆指标计算,年均递减7.0%,贪污贿赂渎职受案率和治安案件发案率,年均递减3.2%和5.2%;25年间社会稳定指数增减相抵后年均递减1.1%,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主要表现为社会不公平、机会不均等加剧,各种收入差距扩大。诸如贫富收入差距扩大,城乡差距扩大,地区收入差距扩大,行业收入差距扩大等。社会稳定与社会秩序密切相关,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意味着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上升。25年来,此两项指数均呈现负增长,影响了经济社会综合指数的增长。(40) 上述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的存在,使我们的社会隐含了许多风险,给我国的社会安全问题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执政理念。
解决上述影响社会安全的各种问题,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实现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的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建立完备的社会控制系统,才能为改革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保证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注释:
(1)参见胡锦涛2005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光明日报》2005年6月27日。
(2)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社会变迁的新趋势,社会理论也得到了不断的创新。近年来,风险社会理论愈来愈引起人们的关注。伴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和知识的迅速增加,人们对现在,特别是对未来的不安全感却越来越强烈了。很多人觉得这个社会,乃至这个星球是如此脆弱,它的未来是如此不确定。在此背景下,以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等为代表人物的“风险社会”理论引起了广泛关注。1986年,贝克出版了德文版的《风险社会》一书,首次使用了“风险社会”的概念描述现代化的新阶段,提出当今社会是充满了体制性人为风险的社会。参见《热话题与冷思考(三十五)——关于构建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的对话》,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5年第1期。
(3)(美)E•A•罗斯:《社会控制》,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2页。
(4)(美)E•A•罗斯:《社会控制》,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3页。
(5)(美)E•A•罗斯:《社会控制》,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6页。
(6)(美)E•A•罗斯:《社会控制》,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43页。
(7)参见(美)E•A•罗斯:《社会控制》,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9及以下各页。
(8)(美)E•A•罗斯:《社会控制》,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35页。
(9)吴泽霖:《社会约制》,世界书局1930年版,第6—7页。
(10)吴泽霖:《社会约制》,世界书局1930年版,第7—8页。
(11)吴泽霖:《社会约制》,世界书局1930年版,第10页。
(12)吴泽霖:《社会约制》,世界书局1930年版,第29页。
(13)吴泽霖:《社会约制》,世界书局1930年版,第58 页。
(14)吴泽霖:《社会约制》,世界书局1930年版,第58 页。
(15)吴泽霖:《社会约制》,世界书局1930年版,第73—74页。
(16)孙本文:《社会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511页。
(17)孙本文:《社会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472页。
(18)参见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71页。
(19)布莱克:《作为因变量的社会控制》,载布莱克(主编):《社会控制的一般理论》第一卷原理,学术出版社1984年版,第5页。转引自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71页。
(20)参见张敦福主编:《现代社会学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118页。
(21)参见(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页。
(22)参见(美)E•A•罗斯:《社会控制》,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71页。
(23)罗斯对艺术作为社会控制手段在社会控制中的功能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参阅(美)E•A•罗斯:《社会控制》,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二十章,第197及以下各页。
(24)(美)E•A•罗斯:《社会控制》,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6页。
(25)(美)E•A•罗斯:《社会控制》,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8页。
(26)孙本文:《社会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534页。
(27)转引自周蔚、徐克谦:《人类文化启示录》,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23页。
(28)(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6页。
(29)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54页。
(30)孙本文:《社会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535—536页。
(31)参见(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10页。
(32)(美)罗•庞德:《法理学》第3卷,第6—7页。转引自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09页。
(33)参见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77页。
(34)(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9页。
(35)(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3页。
(36)(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页。
(37)《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38页。
(38)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第六册),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67页。
(39)(美)E•A•罗斯:《社会控制》,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17及以下各页。
(40)参见朱庆芳:《数字里的中国社会和谐》,《社会科学报》2005年6月23日。
作者简介:蒋传光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