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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

日期:2006-01-10  点击:  作者:王仲云,张涵  来源:法学论坛 2005年第3期

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自1980年代复兴以来,学者们大胆借鉴国外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中国的法治实践,提出一系列范畴、命题及若干理论框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相关研究还有诸多不足,且存在新时期如何推进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问题,笔者拟就此加以探讨。   

 

一、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历程  

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传播,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标志是严复翻译出版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后来,斯宾塞、庞德和狄骥的著作相继被译成中文,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初兴的法律社会学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中国法学界由翻译、介绍到著书立说,第一本有关法律社会学的著作当推张知本的《社会法律学》,该书于1931年由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作者受社会学法学派特别是庞德思想的影响极大,讲述了社会法律学的定义、产生及派别,社会进化与法律的关系,法律社会化的趋势等。瞿同祖的《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也是较早的作品之一,194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是一部将法律和社会结合起来加以研究的法律史和社会史专著。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的法律社会学消失了几十年,直到1980年代中期才得以复兴。但最初几年,法律社会学处于介绍和初创阶段。19879,在北京举行了来自21个单位的51名学者参加的全国首次法律社会学理论讨论会,会后出版了以《法律社会学》为书名的论文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这标志着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真正起步。第二年,198810,全国第二次法律社会学理论讨论会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与此同时,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和国家教委博士点专项基金分别把法律社会学列入课题,予以资助。前者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宗灵等主持,后者由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子琳等承担。由于当时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带有分析法学甚至概念法学的色彩。这一时期主要讨论了法律社会学学科名称及归属、法律社会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法律社会学在我国兴起的社会历史条件、在我国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大意义以及西方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状况。

1980年代,由于学者们的努力,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论框架构建起来。进入1990年代,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是法律社会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继续深入进行,如赵震江主编的《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是比较早的系统论述法律社会学的学术著作。李编的《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则收录了自1980年代法律社会学研究复兴以来学者们的代表性成果。正如编者所言,“这本书大致可以体现十余年来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1]在此前后也出版了一系列有关法律社会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著作和文章,①虽然局部可能有所创新与突破,但大的框架并无太多新意,重复性研究较多。

二是学者们运用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探讨现实社会中的法律现象获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如果按地域进行划分的话,曾大致形成过北京(以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核心)、西南(以西南政法大学为核心)、东北(以吉林大学法学院为核心)、中南(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核心)等四个法律社会学研究重镇,但后来的发展极不平衡,目前可以说是北京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一枝独秀。

在西南政法大学,以种明钊为首的“农村经济与法制研究”课题组,通过对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各地农村和典型农村经济组织的调查、考察,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户的法律地位、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富有创见性的探讨研究,并形成了《中国农村经济法制研究》一书(重庆出版社1992年版)。在吉林大学,王子琳主编的《法律社会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马新福的《法社会学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基本是以理论研究为主,实证研究几乎没有涉足。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郑永流、高其才、刘茂林等学者,以湖北省八市、县为标本,对我国农村的法律文化状况及法律发展作了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撰写了《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一书(武汉出版社1993年版)。后来,调到中国政法大学的郑永流主编了系列出版物《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目前已出到第6辑。

法律社会学的实证研究硕果主要出自北京的学术圈,研究的问题则覆盖面极广,包括中国法治、司法制度、地方习惯、法律文化、法律全球化等。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朱苏力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代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集中代表了苏力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成果。苏力不仅自己开展了深入的实证研究,而且带动了北大法学院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产生了大量的法律社会学方面的博士、硕士论文,把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则以朱景文为代表,除了《现代西方法社会学》这一介绍性研究专著外,还出版了《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一书,从比较法学和比较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探讨了法制化的本土特征、全球化对法制化的影响等问题。还有其他一系列著作,②都为法律社会学的经验研究和学科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是大量翻译介绍西方法律社会学理论。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法律社会学是在西方首先兴起和发展的,有自身丰富的历史发展过程。我国法律社会学研究人员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来分析介绍西方的法律社会学理论。一种形式是撰写介绍性的书籍和文章;另一种形式是翻译西方法律社会学学者的书籍。一大批法律社会学译著和专著出版,形成了一个评介和研究西方法律社会学的热点。

但总体来看,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不足还是非常明显的。由于种种制约,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学术传统和学术训练都非常欠缺,法学院至今没有正式的、系统的法律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的训练,法条主义和政策注释性法律研究仍是主流。即使国内已有不少法学院在教授法律社会学课程,但是许多老师自己就没有搞过真正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而是半道出家,从法理或其他专业转过来的。尽管有越来越多的法学工作者意识到关注实际的重要性,但是近年来的法律社会学教科书和教学几乎还是从比较空泛的理论到理论,在某种意义上是先前的法理学的翻版,而不具有法律社会学所要求的那种以研究问题为中心、强调实证研究的方法的特征。[1](264-265)“法律社会学研究在中国的推进将是相当艰难的,特殊的历史进程使得在中国社会学家对法的理解并不比一般人强,而学法的人又太缺乏社会学家的思维方式和社会学的基础训练,更何况在中国有过法律社会学研究中断三十年的历史。这三十年和这三十年的影响所形成的环境,是一种只能出教授,却难以出学人,更难以出思想家的环境。”[2]由此可见,法律社会学既需要强化基础理论的研究,以形成系统的理论框架与研究范式;又需要关注社会,推进实证研究。

 

二、法律社会学称谓之争  

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称谓非常复杂,既有法律社会学、社会学法学,还有法社会学、社会法学等等,这是因为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受西方的影响较大,相关概念往往借鉴自西方的研究结论,而西方学界便存在概念之争。一门学科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便是学科名称的确定性,所以有必要讨论一下名称问题。

《牛津法律大辞典》的界定可以代表西方学者的基本观点,在“法社会学(SociologyofLaw)”词条中,对其定义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它是关于法律创立、规则、实践、程序以及作为组成社会整体因素的人们的学科,它研究它们在特定社会中的作用、影响和效果。这一学科的研究重点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社会与法。”指出:它与社会学法理学不同,但对法理学有所指导。社会学法理学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制度、概念、法规和程序的,通常把法律看成是在社会中和在其他社会及职能环境中的一种社会控制工具。社会学法理学(Sociologicaljurisprudence)是“对以下法律研究方法的总称,这些方法一般来说更注重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而不是其形式或内容。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这些方法吸收了法社会学、犯罪学的作用,有关法律规则在社会中(如在离婚或分期付款购买中)的作用的报告,以及它们改变的需要。法社会学家从功能角度来看法律制度、学说和规则;法律规则的形式只是一种手段。”“社会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不同,后者是应用科学,即在特定场合研究法律的效用。”[3]这是西方研究人员对法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所作的区分。认为前者属于社会学的分支,侧重探讨法律的社会学基础;而后者属于法学的分支,侧重剖析法律的社会效果,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重点,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

我国很多学者对此有照单全收的意向。林端认为,作为社会学一个重要分支的“法律社会学”(sociologyoflaw),它就会体现出重视法律的“实在性”的经验科学的性格来,它把法律看成实际的社会事实,无法自外于它所存在的社会基础与文化背景,法律生活的各个层面,都是它的研究对象。[4]还有学者分析认为,人们常常把社会法学又称为法律社会学,这显然是不科学的。单就Soci ologyofLaw的译法来说,自然以“法律社会学”或“法社会学”为最好。如果是“社会法学”,则对应的西文该是LawofSociology。再从中文译名的语义分析来看,“社会法学”的语义的中心是在法学上,而“法社会学”的语义中心是在社会学上。按照正常的思维方式,法社会学作为法律社会学的简称,理所当然应该归入社会学体系。在法学体系内,一般使用“社会法学”,“社会学法学”则作为参见异名。[5]甚至还有“社会法学派”的提法,[6]并且该书是作为教材的形式出现的。笔者认为,虽然学者们对名词的采用往往有自己的解释,但毕竟法学界很少有人提到“社会法学派”这一称谓。并且,社会法学研究现在一般是指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等社会法的学术研究,“社会法学派”这一称谓应当从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剔除,否则概念会越来越乱。

但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当采用法律社会学的称谓。如沈宗灵认为,“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实质上是同一含义,仅由于研究者本人是社会学家或法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上(例如青少年犯罪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制问题等),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一个社会学家要综合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一问题,而法学家则着重研究这一问题的法律方面,但又不限于法律方面。”在西方法学中,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这两个名称的关系是含糊不清的。“在我国法学界不存在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之分的问题,因为我国法律社会学建立的背景不同于西方社会学法学”。[7]笔者认为,单纯基于不同学科的划分,而把“法学者研究的称为社会学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社会学者研究的称为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这样的区分是没有太大的学术意义的。由于都是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都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等,可以使用统一的称谓。由于我国当前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还较为落后,且社会学学者参与较少,以法学研究人员居多,加之法律社会学已经成为通用的称谓,因此近期不宜作法律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的区分,而应通称为法律社会学,简称法社会学。

 

三、法律社会学基本理论研究  

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包括其定义、研究对象、理论特征、研究框架、研究意义等,目前在学界尚未达成共识,有必要深入探讨。

()关于法律社会学的定义大致可有以下几种意见:(1)特征论。“法律社会学就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的社会特征的一门社会科学。”[8]“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现象形成和运动的机制与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功能进行客观研究的社会科学。这一学科强调法律与社会整体及其内部各种要素之间的关系和作用,把法学分析建立在通过观察、试验和统计所获得经验材料的基础之上。”[9](2)关系论。“法律社会学或称法社会学是以法和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横跨法学和社会学两个领域的边缘学科。”[10]“法社会学,一般是指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尤其是法的社会意义的学问。”[11](3)过程论。“法律社会学就是研究法律社会化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12](4)条件论。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社会学“应当是以法与社会实际的联系为基础的,关于法的作用、发展和法的现实化的社会条件的一门科学。”[13]上述定义,反映了学者们对法律社会学认识的不同角度,都有一定的科学性,但也都值得商榷。目前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尚不发达,结合研究现状,笔者对意见(1)作出修正,法律社会学可以这样界定:法律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的一门社会科学。意见(1)将“法律现象的社会特征”作为研究对象,明显缩小了研究的范围,虽然其本意未必如此。该定义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研究方法问题,主要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二是研究对象问题,研究的是法律现象。

()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有学者把分歧概括为两类: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社会学是以“社会中的法”为研究对象,研究法的实行、功能和成效,描述法的社会运行机制、法的内在结构及法实施的社会组织。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更为广泛,是“法和社会的关系”,不仅研究社会中的法,还涉及到法的社会因素。[14]笔者认为,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研究对象不可宽泛到漫无止境,否则就失去了学科划分的意义,但又不能局限为社会中的“法”,应当把法律现象作为研究对象。但它所研究的并不是作为规则体系或价值目标的法律现象,而是法律生活中的经验事实,是处于运行状态的“行动中的法”,而不是“书面上的法”。它通过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来解决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实施问题,推动法律的发展并依靠法律来推动社会的进步。

()关于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理论特征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理论特征,首先是综合整体性。法律社会学不是就法本身来研究法,因而避免了孤立地封闭地平面地研究法律问题。它是把法律作为社会综合体中的一部分和一个环节,从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普遍的相互作用出发来揭示它们之间的种种联系。同时,法律社会学又立足于把社会看作是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的有机整体,从整个社会有机体的功能和作用中来说明法律的功能和作用。其次是实际效用性和注重社会调查。法律社会学是一门实践能力很强的科学,注重实效和应用,带有应用科学的性质。它注重用现实生活的事实和材料来对法律的功能和效用进行具体的考察验证,把法律看作是社会控制、社会监督的有力工具,着重从社会防范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社会问题。最后是力求对法律和社会现象进行精确的认识,从定量分析中达到定性分析。“法社会学不满足于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宏观描述,而是要具体地研究它们之间联系的微观细节;不限于一般的定性分析,而十分重视对法律和社会现象作定量的分析;不止于一些对现状的认识,还要对法律社会问题的发展变化之未来趋势作出某种预测。”[8]有学者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概括了法律社会学的理论特征,包括工具主义、历史主义、反形式主义、多元主义等。[15]

()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框架法律社会学需要超越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广泛讨论,建立一个严密的研究框架。但正如英国法学家罗杰·科特威尔所指出的,“法律社会学在它发展的现阶段实在是极其松散而零乱的,并没有一个坚实的理论框架。”[16]赵震江等学者认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重心应转移到法过程论方面来,并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研究基本构架的初步设想,:法意识—法文化研究、法行为—法关系研究、法组织—法结构研究、法职业—法专家研究、法功能—法运行研究;[9](34-44)后来又将该框架分为导论、法律规范、法律功能、法律运行、法律职业、法律文化等六个部分。[15](26-27)陈信勇则认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框架可由本体论、运行论、方法论等三部分构成,本体论是对法律制度结构的社会学分析,运行论是对法律制度运行过程和规律的研究,方法论是对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的阐述。[12](7)笔者认为,后者从一般学科的研究框架出发,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内容进行归类,更符合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发展需要。

()关于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意义法律社会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了打破“法律关门主义”禁锢的历史重任。其研究意义在于:首先,法律社会学的产生及发展已经使对法律的研究充分“社会化”了。它几乎已经渗透到当今社会科学领域的各个角落,成为一种被广大社会科学学者广泛接受和采用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法律与社会接触面的延展必然会带来一系列新的法学问题,同时法律制度对各种社会矛盾和变化的应对能力也需要作专门研究。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着眼点就在于解析说明法律机构的各种正式的与非正式的、理想的与现实的、合理的与不合理的“运行———操作”实际状态。其次,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不断发展,已经促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为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法律已成为一种有意识的社会控制的工具,并进而起到影响甚至可以改变深层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作用。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法律社会学大师庞德的理论对罗斯福总统的“新政”所产生的巨大影响。[15](28)最后,法社会学研究有利于推动法学理论的创新与思维方式的转换。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特色要到活生生的现实中去寻找;社会主义法治的独特范畴和规律要从经验事实中来归纳———这正是实践赋予我国法学理论的使命。法律社会学的固有特征正适宜于担负这一时代性任务。

 

四、法律社会学方法论研究  

法律社会学是“在社会中研究法律,通过法律来研究社会”,研究人员的主要工作无疑是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各种法律事实进行实态调查、经验积累和数据统计,进而把对一系列法治实践活动及其效果的理论研究建立在对事实材料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这就必然要求有科学的研究方法,且不同于一般的法学研究方法。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大致有:哲理的方法、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分析的方法。而法律社会学的兴起,是在法学领域中导入社会学的实证调查研究方法的结果。所以,所谓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实质上是“法学研究中的社会学方法”。它与上述四种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一起,被称为法学领域中的五大方法论取向。

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学者们强调既要积极借鉴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又要探索法律社会学独特的研究方法;既要继承和吸收西方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又要根据中国国情进行创新,形成我们自己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总结学者们的研究成果,[14][15](42-50)[1718]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分为三个层次,即方法论、基本方法、具体技术。

法律社会学研究中的方法论是一些对法律现象具有解释功能的理论模型,是具体研究活动的指导思想。在西方,常用的方法论大致有:(1)功能主义,要求研究者从功能的角度出发并运用系统的观点去考察各种法律现象;(2)现象学,要求突出人的主观能动性,是对个人关于法律的主观体验和感觉的一种研究;(3)结构主义,主要以结构分析方法来解释一系列法律现象,如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制度的结构、法律文化的结构以及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行结构等;(4)系统论,主要是通过宏观的、动态的观察和描述来对法律系统的“投入”和“产出”进行评价,进而预测法律的社会效果;此外,还有行为主义、冲突论、进化论等。在中国,虽然也可以借鉴使用上述方法论,但法律 2005年第3期社会学研究的根本方法论,应当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不仅要从法律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去发现法律的功能和运行机制,还要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去寻找法律变迁的内在规律,认识法律在社会变迁中的作用,以及从法律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社会要素的相互关系中,去发现法律发挥实际作用的社会环境条件。

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是研究法律现象时具体运用的特殊的分析方式和角度,决定着研究者的选题和视域,主要有:(1)角色分析法,法律角色是法律进入实施状态的中介,对法律角色进行分析、评价就成为法律社会学分析一个国家的法律生活和法制状态的重要角度;(2)组织分析法,着重研究执行一定法律职能的法律组织的地位、结构、权限、相互关系、活动方式及其在法治活动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等,以解释法律组织的完善和健全程度对法治建设的制约关系;(3)规范分析法,要求结合特定的社会现实来对反映在法律规范中并受其调整的社会因素进行社会学的分析;(4)制度分析法,从宏观上把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分析,着眼点是整个法律制度,而不是其中的某一部分;(5)